地方性法规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_以广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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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案为例 毕业论文 (2)

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案为例  毕业论文 (2)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编号(学号):2007030076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2011 届)题目: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2007级学号:XXXXXXXX 学生姓名:XXX 指导教师:XX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须知1.认真学习理解《深圳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和《深圳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及要求》。

2.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3.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

4.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制度。

5.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与要求》,否则不能取得考核成绩。

6.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及时交给学院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

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

7.妥善保存《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姓名: XXX专业: 法学学院: 法学院学号: XXXXXXXX指导教师:XX职称:XXX2011年 4 月12 日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

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XXX(必须手写)日期:2011 年 4 月12 日目录摘要(关键词) (1)引言 (1)一、问题的提出 (2)二、行政规划及公共参与机制 (2)(一)行政规划 (2)(二)行政规划程序构建的意义 (2)(三)公众参与机制在行政规划中的重要意义 (3)三、公民参与机制构建 (4)(一)我国公民参与机制现状分析 (4)(二)国外和其他地区公众参与主要模式、行政规划程序及经验 (5)(三)我国行政规划中公民参与机制构建 (7)四、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回应服务型政府建设 (11)结语 (11)注释、参考文献 (13)致谢 (14)英文摘要(关键词) (15)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摘要】行政规划作为一种依职权的行政法律行为,往往会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涉及并深刻影响到众人的利益。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关于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的若干思考——以广东省为例

关于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的若干思考——以广东省为例

猱艺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23卷第2期2021年1月关于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的若干思考----以广东省为例冯妙玲,吴家龙,苏少青,杨远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广东广州510635)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项a、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求日益迫切,及时有效地进行临时用地复垦不仅是对“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才土地”的有效落实,也是恢复区域土地生态的重要举措。

如何做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充分释放土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土地复垦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以广东省为例,针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动态监测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效能、增加群众参与监督等建议,以期为今后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监测监管;广东省中图分类号:S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2-0036-02随着国家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这些占用的临时用地不可避免地损毁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甚至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资源日益紧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保护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山。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是土地复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易导致土壤质量退化、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经实地踏勘发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存在地方政府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土地复垦重视程度不高、复垦费用和复垦的土地后期管护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复垦土地是当今我国面临的紧迫挑战之一,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旳。

自2011年3月以来,我国相继发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困境及其管理策略——以广东番禺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风波为例

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困境及其管理策略——以广东番禺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风波为例

2 公众参与带来的挑战 . 然而,长期以来,公共决策者习惯于在封闭的政 府运作程序中完成决策任务,虽然他们认同公众参与
是民主政治进步的具体体现,从价值观层面上认为在
决策中积极回应公众参与是其当然的职责,但是在具 与决策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疑问。 第一,公众参与并不具有代表性,通过参与进行 利益表达的公众往往是-/部分 ,表达的是特殊利益 b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01 5 0.
决 策 咨 询
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困境及其管理策略
以广 东番 禺 区垃 圾 焚 烧发 电厂 风 波为例
黄 小勇
( 央 党 校 ,北 京 1 0 9 ) 中 0 0 1
[ 摘
要 ] 公 众 参 与 已成 为 决 策 者 需要 审慎 处 理 的 重 要 影 响 因素 ,与 长期 以 来 决 策 者 习 惯 于 在 封 闭
表示将采取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
展项 目 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由于新闻发布会上个别
政府官员的回应暗示项 目将照常进行 ,公众采取集体 上访的方式对项 目进行抵制。在强烈的抵制性公众参 与下,政府决定项 目建设搁浅,并发动群众推荐可供
选择方案,必要时将利用公众投票方式来决定项 目的

14・ l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决 策 咨 调
2 0.5 01
绑架多数人 ” 会哭 的孩 子有奶吃” 甚至 “ 民” 的 、“ 刁
体的报道来看,公众参与在 3月至 9月间多采用常规 方式进行 , 表达对项 目外在影响的关注。由于担心焚
现象,阻碍决策进程;第二,公众参与降低政府工作 绩效,公众参与决策将耗费时 日才能满足公众不同需
烧排放气体含有的二恶英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 9 月以后,公众参与从关注演变为质疑和反对,周围 居民小区的业主开始通过集体倡议、组织结社、联名

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公众参与制度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在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度,我国从改革开放一来,一直将公民有序参与现代城市建设管理作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这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在开展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若是有公众良好的参与,那么所制定的建设管理措施才是能够从根本上符合公众利益的。

鉴于此,本文就结合当前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现状,对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公众参与制度予以探讨。

关键词:公众参与;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现状;建设策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的执政基础就是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群众工作路线,那么放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就是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基本思想。

在广泛开展民主城市管理制度之后,对于城市建设管理时的意见及方法政府可以采用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这在政府角度来说是积极响应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号召,而对于民众来说,是积极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当中,这是时代进步的良好体现,也能够很好的表达民众实际需求,那么政府所推行的政策也能够很好得到公众的支持。

1.公众参与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意义所谓的公众参与主要指的是政府在进行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公共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政府公共行为所涉及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由政府主体发送的、广大公众自觉参与的通过公开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征询、发表观点、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实现政府公共行为合理、有效、公正的长效辅助性公共服务与城市管理机制[1]。

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公共参与机制促进了开发行动负责单位及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强调公民的有序参与制度,并且始终将其作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

在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强调公众参与制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1)对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均衡性有良好促进作用,对于任何一个城市来说,在发展过程中都应强调整体性,只有一个城市均衡的、整体得到良好发展,才能确保城市的良好稳定发展,但是现实中很多城市的发展都存在不均衡的问题,且城市管理制度的领导者往往不会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长此以往,城市发展不均衡性问题可能会越来越严重,而若是执行公众参与制度,那么制度中所存在的漏洞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出来,上层决策者能够及时发现现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细节问题,从而及时发现公众对于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切实需求,并且及时改进相关制度,这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均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2)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设,公众参与制度中,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大多集中于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公共卫生等方面,这些方面的问题,虽然不会对城市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但是都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市民参与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与公众生活有密切关联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更具有针对性与实用价值,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3)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现代城市管理工作中主要管理内容为城市公共资源及公共物品的管理,管理的主体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再是传统的政府垄断的管理模式,而是逐渐形成了政府为主导,市民、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盈利性组织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在网络化的大背景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参与者,公众的监督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得到了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都得到了尊重与倾听,有效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包括土地利用、园区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过程、投运后的环境保护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技术手段,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

第二章规划与评估第四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护措施,并公开发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环境背景、影响预测、环境管理措施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估审核机构审查,并纳入项目审批决策依据。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采取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控制噪音、扬尘、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相应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环保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肃追责。

第五章奖励与激励第十六条对于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效率问题研究——以广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为例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效率问题研究——以广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为例

个 恒 久 的议题 。 实证 明 . 着 基 本公 共 服务 均 等化 事 随
平 等观
表 1 四种 平 等观 及 其政 策取 向
涵 义 政 策取 向 向人 们提 供 基 本 的公 共服 务 , 弱 对 关 注 赋 予人 们 具 有 同 势 群体 和 地 区提 供 特 别 支 持 , 消 以
公共蕾理理论
竹tj 硅I
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 他申 鼓率阀题研 宪
以广州市公共文化服务 为例
口 万 玲 ,何 华 兵
广州 5 0 7 ; 2 广 东 培正 学 院 。广 东 100 . 广州 50 1 ) 1 8 0
( . 广 州 市委 党校 ,广 东 1中共

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作 为 一 项 具 有 战 略 意 义 的 重 大 决 策 .如 何 实现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平 衡 是 一 个 恒 久 的 议 题
本 文 以 广 州 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为例 ,在 对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围 绕 如 何 提 升 广 州 市 基 本 公 共服 务 均 等 化 的 现 有 效 率 问题 进 行 了一 定 的 研 究和 设 计 .以 期 为 政 府 进 一 步 完善 并 有 效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制 度 与 政 策 安 排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效 率 观 的 具 体 体 现 . 效 率 理 念 的 极 致 彰 显 。 如 经 济 是 诚
视 台新址 等文 化基 础设施 的建设 。共 安排 图书及 文献 购 置 、加 工 经 费 10 万 元 ,农 家 书 屋 ” 工 程 专 项 经 费 30 “
10 3 6万 元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项目设立阶第四章项目建设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段环境保护管理段环境保护管理第五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理第一章总则 (返回)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 工业建设;(二) 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四)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 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七)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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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以广东为例——姚小林(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与各国立法模式存在必然关联。

我国虽然主要采用立法的计划模式,但也开始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探索,其中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走在全国前列。

应当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在公众参与的主体构成、角色定位、事项范围、参与方式、途径和程度、效果监督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加强制度完善。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立法立项;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9)03-0062-06公众参与的广东地方立法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不仅体现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中,也体现在广州市、深圳市等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中,还体现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深圳市等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

1998年6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登报,并邀请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公司代表等举行座谈会;1999年9月9日,20名来自广东省社会各界人士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进行全国首次立法听证。

[1]462006年3月,12名未成年人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成员的身份全程参与立法,其中他们提出的8条立法建议被吸收进该法草案,开启了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先河。

[2]62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公众的立法参与权第一次得以在地方性法规中确认,这明显早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公民立法参与的法律规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听证条例》成为全国首部规范和保障公众立法听证权的地方性法规。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确认1998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所规定的公众立法建议权。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公众立法参与权保障的单行法律,它在第二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地提出了“公众参与”和“公众的立法参与权”概念。

2008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08年—2012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正式拉开序幕。

[3]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践还主要限于正式立法程序启动前的立法准备阶段,特别是立法草案的起草环节,而欠缺关于地方立法立项环节的公众参与广泛实践,本文拟以广东省为例,就62··我国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立法模式与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立项就是指“某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建设项目。

”[4]778在现代法治社会,立法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立法立项就处于这个系统工程的前期、即立法准备阶段的第一个环节,属于法律案起草的必要前置程序,它主要涉及立法项目的征集、筛选、审定以及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而按照西方传统的代议民主制原则,立法活动是国家代议机关的专门活动,由民意代表代表公众行使立法权,这种民主制实施的结果之一就是少数精英政治,它会忽视甚至轻视公众的立法参与活动。

正如美国学者佩特曼指出的,这种“民主理论不再集中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

”[5]98但随着当代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实践,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的出现和法律政治文明的进展,公众不再是立法的旁观者,立法民主的公众参与作为国家专门立法活动的补充形式不断得到重视和运用。

彭真委员长曾指出,我国的人大立法“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要坚持群众路线,要反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复用实践检验。

不仅要集中委员们、代表们的意见,而且要听取、反映和集中各方面专家、实际工作者以及群众中的意见。

”[6]303-304当代各国立法的公众参与必然涉及公众与立法机关的两方面互动内容:一是指公众以各种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实际地参与到立法立项、法律的起草、法案的审查和通过以及法律实施等诸多立法环节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立法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及时反馈的活动。

公众的立法立项参与仅仅属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某一环节和程序,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政治传统和宪政体制。

正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传统和宪政体制,决定了各国必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而影响到公众立法参与机制的不同选择。

一般而言,现代民主共和体制比传统的君主专制更重视民意的传达和公众的立法参与。

据考察,如果把现代民主共和制的立法机制的运行过程,看作是产生出符合人民利益的合格的立法产品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动态过程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世界各国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运行模式,即立法的市场模式和立法的计划模式。

[7]97-104其中,立法的市场模式是指立法需求和立法供给通过“竞争”和“价格”等市场机制来实现。

一方面,立法需求者,如公民、企业和利益集团等为了自身利益进行广泛的院外活动,通过游说、提供选举资金、支持参选人、起草法案等方式影响议会立法;另一方面,立法供给者———民意机关代表通过立法承诺,制造和提供符合某些利益集团的法案和法律。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采用此模式,公民参与立法多通过非政府组织和政党选举活动进行,立法机构成为各种利益交易和妥协赤裸裸的竞技场,这种模式容易忽视特定利益集团外的群体权益。

立法的计划模式则是将立法需求和立法供给通过计划机制来实现,强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重要性,这些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都是由特定的权力机关或法律供给者自身制定的,公民通过其民意代表而将自身排除在立法活动之外,而立法就成为特定立法者的专门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多采用此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公众参与立法不足的弊端。

我国基本上采取立法的计划模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已逐渐吸收这两种模式的优点,在坚持计划模式的基础上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和范围,越来越重视和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立法需求。

与立法的计划模式相适应,目前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立项活动主要集中在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起草、制定与审查,但是由于这些活动属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的立项活动就集中在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制定前后的有关活动,如提出立法项目的建议、关于立法规划与计划的意见,或者通过法律草案起草机关和个人提出间接参与立法的立项活动。

就广东而言,《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在第三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63··社会主义民主,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8]但是,此条例主要规定的是公众在地方性法规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年度计划编制前的立法项目建议权,它既没有明确规定公众立法立项建议权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编制方面的公众参与问题。

即使深圳市2001年通过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听证条例》,也只是规定了公众在法规议案起草过程中的建议权和听证权,而没有法规立项方面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

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第二条虽然明确规定立法的“公众参与”,就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9]127,其中就包括规章立项的公众参与,但是这仅限于政府行政规章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效力范围非常有限,对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立法仅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我们仍有必要系统探讨地方性法规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问题。

二、地方性法规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机制一般涉及参与主体、参与事项范围、参与方式与途径以及公众监督等方面的构成要素,它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确立阶段的公众参与相衔接。

1、关于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参与主体。

从各地立法规则的规定来看,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享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权,但外国人被排除在外。

不过应注意,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的有权主体与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主体存在重合性,包括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地方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名以上联名等,这些主体不属于本文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立项参与主体的公众范畴。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但是立法有权主体与参与主体存在严格的区分。

因为他们各自的立法建议权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惟有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才能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而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公民则只能通过这些特定机关和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2007年《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虽然规定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但由于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审批和决定权以及法案的起草权仍掌握在有立法权的特定机关和人员手中,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立项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为关于立法项目的建议权。

笔者认为,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立项的范围有必要扩展到立法规划与计划的建议方面。

2、关于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参与事项范围。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立项的范围,即没有就公众可以就哪些事项向有权主体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做出列举式或概括式的法律规定。

那么,普通公众是否可以就属于地方性法规立项的所有事项行使立项参与权呢?从法理上说,公众可以就所有涉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提出立项建议。

但是,立法机关应就公众参与立法的立项范围做出提示性建议,以规范建议权的滥用、提高立法效率并从程序上保障高质量的立项建议获得立法机关的重视,特别是应就涉及公众利害关系、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主动向公众和专家征集地方性法规立项建议书与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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