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分析作业
关于会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压力增大。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构业务,非法逃税。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税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疑点,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开发票: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实际业务中应纳税额。
2. 逃税:通过虚开发票,公司减少了实际应纳税额,逃避了相应的税款。
3. 漏税: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税款,存在漏税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了相应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逃税数额较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逃避税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可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影响。
2. 会计人员在防范虚开发票中的作用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防范虚开发票行为的重要力量。
会计案例分析作业

《会计理论》案例分析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背靠背条款”引发的风波1、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可以推断出, 合同的“背靠背条款”, 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附条件合同条款,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一旦在合同或协议中签订, 依法应视为有效条款, 一般不允许法官简单地判决该约定无效。
因此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具有合法性。
2、合同所暗含的风险(1)“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实践中, 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
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 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
在一般分包模式下, 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 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 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 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 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鉴此, 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 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 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禁止。
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
在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中, 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 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 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 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 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基于以上这些特点,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 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规避支付风险, 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会计案例分析详细答案所有案例都有

案例一:东方航空1、结合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分析东方航空2004年度利润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
要分析影响利润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就要分析影响利润的要素利润=收入-费用对东方航空公司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因为2003年发生严重的非典事件,公司盈利能力趋势指标失真,所以仅将可靠的2002年、2004年财务数据进行增减变动的比较。
收入:2004年较2002年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50.5%,成本:主营成本增长率达到57.75%利润:利润增长率达220.29%,增量是2002年的2倍多。
期间费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增长率达到34.65%由以上数据可以发现2004年利润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几方面:1、主营业务收入的上涨: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是129.6亿元,2004年为198.93亿元,增长率53.5%,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货运量和客运量的上升表明2004年业务量确实有大幅增加。
营利能力(主营毛利率),2004年营利能力18.95%,比2002年的下降了2.1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客运毛利率下降。
另外,货运量和货运收入增加,而货运单位创收下降;客运量和客运收入增加,而客运单位创收下降,这些都说明了公司单位的获利能力减弱,表面上营业收入上涨,实质上并非是获利能力增加引起的收入上涨,而只是业务量的增加导致的,所以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不是2004年利润大幅增加的根本原因。
2.成本费用变化不大:民航公司2002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21.57%,2004年占比为16.71%,较2002年下降了4.86%;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2002年为78.87%,2004年占比为81.05%,较2002年上涨了2.18%。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成本费用比例变化不大,所以成本费用对2004年利润大幅增长的影响不大,更不是其增长的根本原因。
3.其他业务利润大幅上涨:2004年其他业务收入5.8亿,2002年其他业务收入是0.15亿,2004年其他业务收入增长率高达3577.38%,其他业务利润大幅上涨,但是我们还发现2004年其他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仅为2.91%,对总利润的影响较小,所以其它业务利润的增加不是2004年利润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
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会计信息失真、虚开发票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为例,对会计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
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上述规定。
(2)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偷税行为。
(3)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①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税款;②处所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③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
2. 案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基础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会计基础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案例背景: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开始运营,以下是公司1月份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1. 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 公司向供应商A购买了5万元的原材料,款项尚未支付。
3. 公司销售产品,收到现金10万元。
4. 公司支付了3万元的员工工资。
5. 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租金。
6. 公司购买了1万元的办公用品。
7. 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税费。
问题:1. 请计算公司1月份的折旧费用。
2. 请列出公司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
3. 请列出公司1月份的利润表的主要项目。
4. 请分析公司1月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
答案:1. 折旧费用计算:根据直线法,折旧费用 = 机器设备原值 / 预计使用年限折旧费用 = 10万元 / 5年 = 2万元2. 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 资产:- 现金:10万元(销售产品收到的现金)- 应收账款:0元(假设没有应收账款)- 存货:5万元(购买的原材料)- 固定资产:10万元(购买的机器设备)- 累计折旧:2万元(1月份折旧)- 负债:- 应付账款:5万元(购买原材料未付款)- 应付税费:1万元(支付的税费)-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0元(假设没有实收资本变动)- 未分配利润:-2万元(折旧费用影响)3. 利润表的主要项目:- 营业收入:10万元(销售产品收入)- 营业成本:5万元(购买的原材料成本)- 营业费用:- 工资:3万元- 租金:2万元- 办公用品:1万元- 折旧费用:2万元- 利润总额:10 - 5 - 3 - 2 - 2 - 1 = -3万元(亏损)4. 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分析:- 销售产品收到现金:10万元- 购买原材料支付现金:0元(款项尚未支付)- 支付工资:3万元- 支付租金:2万元- 购买办公用品:1万元- 支付税费:1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 - 3 - 2 - 1 - 1 = 3万元结束语: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1月份的经营活动中,虽然收入较高,但由于成本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导致了亏损。
会计人员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项目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在2015年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高层决定采取财务造假手段,虚增公司收入和利润,以掩盖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调查,A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进行财务造假:(1)虚构销售合同:A公司虚构了大量的销售合同,将这些合同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从而虚增了公司的收入。
(2)提前确认收入:A公司将尚未实际交付的房产提前确认收入,将收入提前计入当期,从而虚增了公司的利润。
(3)隐瞒成本费用:A公司在计算利润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成本费用,导致公司利润虚增。
(4)虚构投资收益:A公司虚构了部分投资项目,将这些项目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从而进一步虚增了公司的利润。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A公司的行为涉嫌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虚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案例分析(1)财务造假的原因A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为了维持市场份额,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
②公司管理层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公司长远发展,采取短期行为。
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财务造假的危害A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给公司和社会带来了以下危害:①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会计案例分析(含答案).doc

效,支票上记载“因合同款而开具支票〃,票据有效。
答案C错误。
对于无条件支付款项, 是本身汇票上印有的,所以并不是后续记载在上边的,答案D错误。
错题反馈案例分析题2某集团公司2013年发生如下业务:(1)公司为获得一项工程合同,拟向工程发包方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10万元。
财会部经理王某认为,该项支岀不符合有关规定, 但考虑到公司主要领导已作了批示,即同意拨付该笔款项。
(2)出纳人员李某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前来报销差旅费的人员笑脸相迎,并耐心解释凭证粘贴要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认真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控制,提出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1)中,违反的会计职业道德有()。
A.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B.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C.王某的行为符合参与管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D・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2)业务(2)中,符合的会计职业道德有()。
A.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强化服务要求B.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参与管理要求C.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要求D.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准则要求(3)业务(3)中,符合的会计职业道德有()。
A.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强化服务要求B・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参与管理要求C・符合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要求D.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准则要求(4)关于参与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正确的有()。
A.不强化服务,难以保持参与管理的热情B.参与管理是强化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C.强化服务有利于参与管理D・不参与管理,也完全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5)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A•诚信为本、依法治国、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奉献社会B.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C.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D•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答案解析:(1)ABD解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虚报收入、隐瞒成本、非法避税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1. 虚报收入根据审计报告,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虚报收入。
具体表现为:(1)虚构销售合同: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供应商串通,虚构销售合同,将销售收入计入当期收入。
(2)虚开发票: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将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收入。
(3)隐瞒退货: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供应商串通,隐瞒退货情况,将退货后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收入。
2. 隐瞒成本根据审计报告,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列成本、虚报支出等手段隐瞒成本。
具体表现为:(1)虚列成本: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供应商串通,虚列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降低当期利润。
(2)虚报支出:公司内部人员通过虚报招待费、差旅费等支出,降低当期利润。
3. 非法避税根据审计报告,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转移利润、虚列费用等手段非法避税。
具体表现为:(1)转移利润: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降低该公司在我国的纳税基数。
(2)虚列费用:公司内部人员通过虚列广告费、研发费用等费用,降低该公司在我国的纳税基数。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不得有隐瞒、虚报、伪造、变造、故意少报、漏报等违法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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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理论》案例分析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背靠背条款”引发的风波1、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可以推断出,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附条件合同条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旦在合同或协议中签订,依法应视为有效条款,一般不允许法官简单地判决该约定无效。
因此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具有合法性。
2、合同所暗含的风险(1)“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
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
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禁止。
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
在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规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臵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保留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例如,可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
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赋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
(2)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风险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规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这一基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服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碍,特别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
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
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风险,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
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
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容易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
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出现,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量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
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
如前所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
而如果审理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接受总承包商的主张的。
因为按照法律的一般逻辑思维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
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
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
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
实现“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忽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情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因为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定分包商款项。
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主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详细划分支付子项——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
还有一种情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别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别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留的财务凭证,财务管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
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
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风险,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张,从而尽到了协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
当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标准问题。
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多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特别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员完全可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对总承包商提出比“催告”更严格的要求。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需要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等诸多因素,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很难下决心与业主诉诸公堂;即使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往往也晚于指定分包商的动作。
3、瑞科公司中焦国际项目达到进度的各个里程碑时,为什么不能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什么?(1)为什么不能确认收入由于盛辉公司没有给瑞科公司回复,即盛辉公司没有确认瑞科公司中焦国际项目达到进度的各个里程碑,因此,盛辉公司并未将中焦国际项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盛辉公司。
由于“背靠背”条款的存在,盛辉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相关的经济利益有无法流入企业的可能。
(2)收入确认的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4.假定你是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年年底,你赞成哪一种收入确认和营业成本结转的核算方法?你支持小张的意见,还是支持王谦的意见?为什么?支持小张王谦认为:万一是中焦国际拖着货款,导致盛辉公司没有给瑞科公司付款,因而他按照预计已发生劳务成本全部不能补偿,不应确认收入,将发生的80.4万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是不成立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盛辉公司一直拖欠货款,但就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盛辉公司还是有付款的可能性的,因此,现在应该按照80.4万确认营业收入,并将项目劳务成本80.4万结转到营业成本。
5、假定你是中焦国际项目的负责人,面对软件外包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和商业惯例,由你来草拟一份上书给公司总经理的管理建议书,你会考虑哪些问题,提出哪些建议?(1)、延伸产业链,推动纵深发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资源和业务特点,企业所处的国内外位臵,逐步拓展业务服务范围,深入挖掘业务服务内涵,沿着产业链深入、纵向发展,提供更深、更全的行业服务,把握好当今产业由ITO向BPO,甚至KPO转型的良好时机。
把握好历史前进的大潮。
努力将软件外包产业推向国际化与世界接轨。
公司要基于整个软件外包产业的特点,明确自身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定位情况,构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可以在提高外包服务质量的同时,建立在长期合同基础上的永久客户,形成稳定的客户群。
以形成稳定关系的客户群为基础,加强客户联系,做必要的企业营销,使客户树立与公司合作的信息,进而强化客户进一步与我方合作关系升级的诉求。
企业在重视拓展美日欧市场的基础上,力争使承接的项目往产业链的高端爬升,进而获得客户的高端外包项目。
不断积累先进技术和丰富的经验,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尝试。
(2)、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业务多元化企业可以有效利用该企业已有的渠道和关系网,通过与跨国企业合作或并购策略,建立与整合产业的上下游,为企业承接整套的软件外包业务开辟了渠道。
企业可以依托现有的基地和产业园区,提高产业聚集度,实现抱团发展。
利用我国现在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并购实现业务多元化,来实现规模化、企业国际化,企业并购效应往往具有双向性,运用得当,企业就会快速发展,竞争力增强,运用不当,则企业就会陷入重重危机,问题百出。
行业巨头之间的合并尤其值得深思熟虑。
合并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在业务上产生规模效应,外包公司没有公司自有的知识产权,仅仅依靠人力成本价格优势赚取差价的盈利模式,这种盈利模式合并后的规模效应将不会很明显。
公司在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并向产业高端升级过程中,需要顶住合并带来的组合压力,通过企业合并,推动新公司业务和市场向产业高端转型升级是一条充满挑战艰辛的长路。
(3)、发展创新道路,转换盈利模式企业要重点提高立体化服务水平能力,完善业务价值的定位支撑,提高执行过程中的专业性、一致性以及发挥创新性,尽快争取获得全球业界的广泛认可,借此提高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锲而不舍突破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国家在产业规划中明确了云计算、物联网发展规划,各级机构和政府机关纷纷展开了对云计算、物联网的服务外包模式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以云计算以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外包业态创新带来契机,颠覆了传统服务的服务模式、交付模式、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