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31•【字号】云市监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6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和《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关闭活禽交易市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31日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一、全面排查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等从事和可能从事动物(宠物)交易的经营户,摸清底数,加强宣传,严禁以任何形式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检查督促农(集)贸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禁售措施,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教育、管理。
禁止市场开办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
三、严格监督餐饮单位不经营野生动物,加强对餐饮单位是否存在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野生动物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对以经营野味为特色的餐饮店、农家乐进行持续巡查检查,严厉打击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督促集体用餐单位不采购、不馈赠、不接收、不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严密监测各类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网络交易服务活动。
五、开展广告监测,严厉打击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经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
六、配合林草部门封控隔离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督促饲养繁育场所经营者在防控期间做到不售卖饲养繁育的野生动物。
西双版纳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与利用

2016年第3期现代园艺4对未来河流生态修复的研究展望经过各国多年来的辛勤探索,关于河流修复的各类研究都已经步入正轨,在进程上有了质的飞跃。
包括对修复对象的研究,也已经发展到内里的深根性研究。
理念上也从最基本的概念研究到现在的实践得出真理的探讨。
整个过程经历了由简到繁、由河流自身形态到其结构功能的修复,从单一的、小尺度的修复到多方面的、大层次的、整个区域的、多学科相融的修复的过程。
对于河流生态修复,未来的主要研究方向将以综合性的生态修复为主。
虽然现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卓越成效,但其未来的发展依然需要我们去努力构建。
4.1制定完整的相关技术规范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定的河流修复技术规范。
因此,在对河流进行修整时,技术问题没有相关参考的技术标准,因而加大了工程的难度。
针对河流修复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制定相应的规范要求,才能够更好地指导河流的生态实践活动。
4.2确定效果出现的具体时间对河流进行生态修复后,其效果并非都能短时间显现,有些河流因水质问题或者污染严重,显现效果需要时间。
由于有些河流并不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修复效果,因此,即便此种修复手段没有起到作用,我们亦无从得知。
因此,制定一套评价时间的标准来检验我们的工作效果非常必要。
4.3讲求综合性修复的研究仅考虑单一部分的生态修复研究已经不再适用于目前的河流。
对于河流我们应该考虑其整体性,包括它本身及其周围的环境。
同时要注重多学科的应用,以此来完善相关理论,提高生态修复的专业水平。
4.4水生植物的优化配置若要考虑河流的净化效果,那么水生植物的选择尤为重要,针对各类抗性的水生植物进行研究分类,对症下药,才能使水体的净化达到理想效果。
参考文献1陈兴茹.河流生态修复后评估与进展[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13(9)2倪晋仁,刘元元.论河流生态修复[J].水力学报,2006(9)3PETERSON M M.A natural approach to watershed planning ,restora tion and management [J].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9(12)4BOON P J.River restoration in five dimensions [J].Aquatic Conserva tion:Marine and Freshwater Ecosystems ,1998(1)5陈兴茹.国内外河流生态修复相关研究进展[J].水生态学杂志,2011(5)6董哲仁,孙东亚,赵进勇等.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整体性概念模型[J].水科学进展,2010(21)7BROOKS A ,SHIELDS F D.River channel restoration :Guiding prin ciples for sustainable projects [M].United Kingdom ,Chichester.John Wiley1996(责任编辑荷初)1西双版纳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1.1野生植物资源西双版纳自然地理条件独特,境内生长着很多种类的野生植物。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生物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及当地群众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知识、利用技能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第四章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生物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6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6【实施日期】1987.1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87年10月6日省政府发布云政发〔1987〕16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其审批和管理权限如下:(一)国家级自然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委托所在地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所在地、州、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三)地州级自然保护区,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规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分别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按自然保护区级别,分别报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为:(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二)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的面积和区域界线: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须的最适宜范围;保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三)根据需要明确划定的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凡是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区域或主要保护对象集中分布、栖息地和因其破坏就会直接危及主要保护对象的连片集中的区域,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的面积不得少于该自然保护区的50%;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实验区;(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七)项目的规划。
最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0714

最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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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批准部门】8;823;82301;
【批准日期】1996.07.24
【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7.24
【实施日期】199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6年4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治州境内国家级、省级和自治州列入保护范围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亚洲象、印支虎、野牛、白颊长臂猿、熊狸、鼷鹿、世蜥、孔雀等珍稀野生动物为
重点保护对象。
列入州级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公布。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皮、毛、肉、血、骨、蹄、牙、角、卵、尾、内脏和制成品等。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野生动物辖区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拯救收容站,其主要职责是:(一)接收救护幼兽和受伤、病残、迷途、饥饿的野生动物;
(二)接收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
(三)按规定对收容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保护野生动物基金。
基金主要用于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亡、农作物损失的补偿和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基金的来源:(一)州、县(市)财政拨款;
(二)上级部门拨款;
(三)州、县(市)留成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