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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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都负有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对受赠⼈有赠与的义务,受赠⼈对赠与⼈是没有义务的,因此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下⾯店铺⼩编就将为⼤家进⾏详细解答,欢迎⼤家浏览!⼀、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为赠与⼈,接受财产的⼀⽅为受赠⼈。

赠与合同中,赠与⼈向受赠⼈移转的⼀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地使⽤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2、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都负有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并⽆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中,赠与⼈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可享有的合同履⾏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有民事⾏为能⼒,⽆民事⾏为能⼒⼈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赠与⼈不能以受赠⼈⽆民事⾏为能⼒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效。

⼆、常见的单务合同有哪些1、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合同和⽆偿保管合同都属于单务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

是指⼀⽅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另⼀⽅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的当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

例如赠与合同,赠送⼈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交付赠品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

其他如⽆偿借贷合同、⽆偿保管合同等。

与单⽅法律⾏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当事⼈意思表⽰⼀致的协议,单⽅法律⾏为则是单⽅的意思表⽰。

上⾯就是⼩编为⼤家介绍的关于这⽅⾯的法律规定,相信⼤家都有了⼀定的了解。

店铺⼩编提醒⼤家在⽇常⽣活中,对于纠纷的⾏为,⼀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些意外,导致双⽅都受到伤害,如果处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段进⾏解决,还可以向我们店铺的律师咨询。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

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

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法对合同的一种分类办法,一般情况下耽误合同都是无偿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本文就为您解读,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区别。

1、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管有偿与否),保证(不管有偿与否)2、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

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但是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

然而,附义务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

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而附条件合同的权利人是他人。

3、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

4、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

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合同。

5、在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

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具有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2、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3、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成立生效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也是赠与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合法性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基础,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我们小编为了大家更好的了解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特地将赠与合同的法律要件进行了一些分类总结。

▲一、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终止的情形▲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52讲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2)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52讲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2)

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考点6】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掌握)(P243)二、赠与合同1.合同性质(I)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人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2.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1)一般情形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战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年)A.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B.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答案】B【解析】(1)选项A: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2)选项C: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D: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受赠人()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08年)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三、借款合同1.借贷类型2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的生效时间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别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别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啥区别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安排。

下面分别解释这两种合同,并通过例子进行说明。

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只有一方需要履行义务。

例子:
1. 赠与合同:A与B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A将一台电脑赠送给B。

在这个合同中,只有A承担义务(即赠送电脑),而B只享有权利(即接受电脑)。

2. 借款合同(单方借贷):A向B提供无息借款。

在这个合同中,只有A承担义务(提供资金),而B只享有权利(使用资金)。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承担相互对等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在这种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例子:
1. 买卖合同:A与B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将一台电视机卖给B,B支付相应的价款。

在这个合同中,A的义务是交付电视机,权利是收取价款;B的义务是支付价款,权利是
接受电视机。

2. 租赁合同:A与B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A将自己的房屋租给B,B每月支付租金。

在这个合同中,A的义务是提供房屋给B使用,权利是收取租金;B的义务是支付租金,权利是使用房屋。

区别总结
1. 义务承担: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双务合同:双方都承担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等的。

2. 合同的例子:
-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单方借款合同。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哪些特征1、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哪些特征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

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

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

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二、赠与合同有无被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5篇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5篇

单务合同赠与合同5篇篇1赠与合同协议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鉴于甲方对乙方的信任与情谊,以及乙方在特定情况下的需求,甲方愿意无偿向乙方赠与特定的财产或权利。

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赠与合同协议:一、赠与目的和范围甲方基于对乙方的关心和信任,同意无偿赠与乙方____________财产或权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可具体列明物品或资产名称、数量及具体情况等。

)二、赠与条件和要求1. 甲方应保证所赠与财产或权利的合法性,并无任何形式的纠纷和争议。

2. 本赠与协议不涉及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

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所接受的赠与财产或权利,不得擅自转让或用于非法用途。

4. 本赠与协议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益,仅为纯粹的善意赠与。

三、赠与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1.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将赠与财产或权利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在交付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确保乙方能够合法接受和使用赠与财产或权利。

3. 交付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所有权转移手续,确保乙方成为赠与财产或权利的合法所有人。

四、双方声明和保证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有权签署本赠与协议,所赠与财产或权利无任何纠纷和争议。

2. 乙方声明并保证其有资格接受甲方的赠与,并保证不将所接受的财产或权利用于非法用途。

3. 双方共同保证本赠与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赠与财产或权利,或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能妥善保管或使用所接受的赠与财产或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3.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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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

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

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

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

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

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

“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人所共知,在1998年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

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

一说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

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与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

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

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捐赠方必须履行捐赠义务,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合同法关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了这类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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