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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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 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

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为什么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

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

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

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

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

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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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谭某、杨某、李某于 1997年 9月1日,分别出资 5000元, 10000元和 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 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 10000 元资金。

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

到1998 年4月份共亏损5000 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 4000 元和 2000 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 5000 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A 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 股,我只负责赔偿800 元。

A 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试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
答:( 1)对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若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

( 2)杨某的想法不对。

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杨某虽然退出合伙企业,但 3000 元债务是在他退伙之前发生的,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另外的 2000 元,杨某不需要承担。

(3)谭某、李某的想法不对。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谭某、李某出资虽然是按比例的,但 A 公司向他们索要债款时,必须支付全额款项,不得拒绝。

然后可以按比例向其他合伙人索要款项。

(4)首先,前面的 3000 元,谭某、杨某、李某分别承担 500 元、 1000元、 1500元。

后面的 2000元,谭某和李某分别承担 1000 元。

因此,谭某需偿还 1500 元,杨某需偿还 1000 元,李某需偿还 2500 元。

( 5)A 公司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何一个索要债款,或者同时向他们索要债款,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达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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