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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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

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

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1. 存款准备金政策(Reserve Requirement Policy)•定义:存款准备金政策是央行制定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用于调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货币供应量。

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将部分存款留在央行作为准备金,以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例子:假设央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如果一家商业银行有1亿元的存款,根据政策要求,这家银行需要将其中1千万元存放在央行作为准备金。

商业银行实际可支配的流动性将从1亿元变为9000万元。

2. 存款准备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 Ratio)•定义: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规定的一种比例,表示商业银行在存款中需要留存的准备金数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和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例子:假设央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0%上调至15%,那么商业银行需要将存款留存比例提高,从而减少可用于贷款的资金。

这将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和市场的流动性。

3. 存款准备金(Reserve Deposits)•定义: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央行保有的一部分存款,作为应对风险和偿付能力的储备。

央行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间接控制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货币供应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例子:一家商业银行根据央行的存款准备金率需将10%的存款留作准备金,那么该银行的存款总额为1亿元时,实际可用于贷款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资金为9000万元,而剩余的1千万元则需作为存款准备金保留在央行。

4. 货币供应量(Money Supply)•定义:货币供应量是指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总量,包括流通中的现金和存款。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如控制通胀或促进经济增长。

•例子:如果央行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放宽银行系统资金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可用于贷款的资金会增加。

存款准备金 制度

存款准备金 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公众接受存款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将存款中的一部分资金留存为准备金,以备偿还存款和符合监管要求。

该制度是中央银行采用货币政策手段调节货币流通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季度末余额的比例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控制通货膨胀、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调整宏观经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央银行调整宏观经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目录内容摘要 ..................................................................................................................................... I I 一、存款准备金概述.. (1)(一)概念 (1)(二)目的 (1)二、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近年调动的原因 (1)(一)再贴现的局限性 (2)(二)利率政策的局限性 (2)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产生的效应 (2)(一)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 (2)(二)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股市的影响 (3)(三)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3)四、存款准备金机制的完善 (4)(一)调整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确定方式 (4)(二)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4)(三)加大差别存款准备金上调幅度 (4)(四)扩大实行范围,体现公平原则 (5)(五)加强配合,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性 (5)参考文献 (6)内容摘要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之一,对经济的良好、稳定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存款准备金的概述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近年调动的原因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产生的效应,从而对存款准备金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调动、效应、建议。

一、存款准备金概述(一)概念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率是一种由主管机关规定的商业活动的现金管理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必要时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来稳定汇率、货币链和金融体系。

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分为很多种,其中主要有财政—和金融机构框架、金融实验室法框架、国际存款准备金制度及冻结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国际存款准备金引入机制等。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控制央行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避免因货币紧缩和货币供应的不稳定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部门的兴旺发达,为金融部门的兴旺发达创造良好的环境。

通常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率的水平通过央行的报表统计和测算而取得。

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实现以下几点:首先是改善货币供给的准确性,使央行可以对市场有效调节;其次,通过准备金率制度可以防止央行出现超贷现象;第三,可以改变结构性的货币性质;第四,可以扩大内部的宏观调控能力;最后,可以有效提升央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存款准备金制度有着很强的调控作用,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另外,作为对银行存款的追溯而进行的一种监管形式,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可以有效遏制各种金融方面的不良现象,加强企业及银行融资,促进金融及经济稳定发展。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 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 年 3 月 21 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 13%下调到 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份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存款实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这种制度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存款期限为基础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异制度,即不同期限的存款对应不同的准备金率;二是以存款类型为基础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异制度,即不同类型的存款对应不同的准备金率;三是以存款机构为基础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异制度,即不同存款机构的存款对应不同的准备金率。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可以发挥多重作用。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准备金率来控制货币供给,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健性;另一方面,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等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不同利益方的诉求,保持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制度被滥用或者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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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分类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

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

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

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存款准备金制度应用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

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类存款的准备金率进行分级调整,以分别满足不同存款类别的风险管理需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提高金融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根据存款类别进行差异性调整。

根据不同存款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国家可以对不同存款类别分别设定不同的准备金率。

一般来说,对于稳定性较高、风险较低的存款类别,准备金率可以相对较低;而对于风险较高的存款类别,准备金率则相对较高。

这种分级调整的做法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通过设置较低的准备金率,国家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放到支持实体经济的领域,例如小微企业、农村地区等。

这样既能够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水平,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一些显著的好处。

首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过根据存款类别设定不同的准备金率,可以有效降低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其业务发展的影响。

减少了金融机构因准备金的占用而导致的负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其次,对于实体经济来说,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通过减少银行的准备金负担,银行可以更加灵活地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不过,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准备金率的差异设置需要精确把握,避免过分降低准备金率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过高。

其次,准备金率的差异设置需要合理、透明的参考指标和数据支持,这对于数据环境和监管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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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定义起源基本内容提存比率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存款准备金制度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

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

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

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

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

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

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

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

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

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

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

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

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

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

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

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中央银行就不能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

美国从1960年11月起,业务库存也算作法定准备金。

④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整幅度。

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调整限幅,有的国家规定每次调整的幅度为2%,有的允许高达50%。

⑤准备金中现金的比例。

有的国家规定准备金中存入中央银行的现金要占一定比例。

⑥准备金以外的准备。

如英国的补充特别存款方案。

存款准备率及法定准备的构成与应保持的限额,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比率及经营方向有着直接的影响。

如存款准备率提高,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资产规模,或收缩贷款、减少投资、出售债权以适应被压缩的可用资金规模。

中央银行通过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备率来调节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伸缩,以达到稳定通货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项有效工具。

由于存款准备率的变动对经济和金融所带来的调整效应比较强烈,中央银行不能把它作为短期的政策工具经常性地加以运用,因而存款准备率有变动幅度小、调整频率慢甚至长期稳定不动的趋势。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清朝政府从1905年8月开始建立户部银行(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钱票庄的存款业务并未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设立的中央银行对当时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各地银行的存款业务也未建立起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于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权创办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银行又是具体全面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贷存款管理,存款由总行统一运用,贷款由总行统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国1979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统一的人民银行体系中,先后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并恢复了交通银行,组建了一些区域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了法律规定。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

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

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去年以来,中央银行频繁动用准备金工具调控货币总量,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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