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绪论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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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主权,可以根据其国家利益和需要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平衡发展和秩序安全的需要,制定自身的经济政策和法规,并且享有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

(2)相互尊重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当按照互相尊重、自由竞争、和平协商、互利合作的原则进行活动,维护各国利益和平等求同益的原则。

(3)公平原则:国际经济行为应按照正当的规则,以公正的、合理的、有效的方式进行,以实现公平、均衡、可持续的发展。

(4)社会公正原则: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应尊重文化和人权等社会公正原则,加强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

(5)经济平衡原则:按照国际贸易平衡原则,促进交换双方经济利益,加强双边或多边经济往来,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和繁荣。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与基本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双边经济条约 (一)国际条约 区域性经济条约 世界性多边经济条约 (二)国际商务惯例: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过反 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 特点:不是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规定的各项规则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①自然人② 法人③国家④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国家-国家 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 国家-自然人、法人 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 涉及多领域、多层面的法律规范综合体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①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两者共同的基本原则; ②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许多法律渊源是相互交 叉和融合,一些综合性的国际条约不仅处理国家间 的政治关系,同时也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③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经济条约, 其缔结、生效、加入、保留乃至解释等一系列问题, 均需要以国际公法的相关原则加以解决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 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②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是家间、自然人及/ 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 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 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③法律渊源: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 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 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完整版(1)

国际经济法完整版(1)

总结之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一)就主体而言:除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二)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1、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活动的管理或管制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私法规范,公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重点准备见后面整理)(一)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调整其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二)国际惯例: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人们所公认和适用的习惯法规范。

往往具有契约性。

(三)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和规范性文件(五)判决(六)学说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二)分类1、跨国公司: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所组成的企业。

特征:跨国性、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公司内部一体化、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2、国际经济组织: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国家联合。

特征:具有明确的目标或宗旨,条约或协议,不凌驾,职能限度内豁免3、国家4、自然人5、法人总结之国际贸易法五、国际贸易法(名解):【定义、调整对象】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也包括调整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绪论和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绪论和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绪论和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绪论和基本原则㈠定义: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

㈡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㈢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萌芽—公元前地中海沿岸的经济和贸易活动发展—⒈资本主义兴起和扩⒉不平等条约和平等条约转折—⒈布雷顿森林体系与关税⒉贸易总协定特点—⒈国际经济体制中的要害问题和根本问题⒉容全面、安排具体⒊为数较多的缔约国缺陷—⒈主要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⒉旧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国围仍占主导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新独立国家要求尊重自己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平等的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

各国的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进行国际再分配,一切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世界是平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前景㈣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渊源——条约惯例学说判例国际商务惯例渊源特点——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意选择和适用借助公权得以维护和实现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含义——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的核心和基础具体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总结㈠经济主权原则:含义:主权是独立国家最宝贵的属性,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原因: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被人为的割裂了。

如果不能实现经济主权的独立,政治主权也将沦为空话。

国际经济法【整理】

国际经济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⑶互不侵犯;⑷互不干涉;⑸公平互利;⑹和平共处;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⑻和平解决争端;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⑶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春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第一章绪论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第一节,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①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②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③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关系;④国际税收的法律关系;⑤国际竞争与反垄断;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关系;⑦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

2. 国际经济法一般主体【第三节,一、】(一)自然人(个人)(二)法人(三)国际组织(四)国家3. 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征【第三节,二、】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定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

母国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决议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一)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四)公平互利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CISG公约适用范围—(1)营业地(2)货物类型(3)合同不涉及的问题【第一节,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国际经济法》重难点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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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绪论和基本原则
㈠定义: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法的边缘性
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
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

㈡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
㈢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萌芽—公元前地中海沿岸的经济和贸易活动
发展—⒈资本主义兴起和扩⒉不平等条
约和平等条约
转折—⒈布雷顿森林体系与关税⒉贸易总协定
特点—⒈国际经济体制中的要害问题和根本问题
⒉容全面、安排具体
⒊为数较多的缔约国
缺陷—⒈主要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
益和要求
⒉旧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国围仍
占主导地位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新
独立国家要求尊重自己的
主权和经济利益,平等的参
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

各国
的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
让渡、不可侵犯,应当按照
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
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
进行国际再分配,一切国家
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
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
权和受益权。

世界是平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
的新形势下国际经济
法的发展和前景
㈣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渊源——条约惯例学说判例国际商务惯例
渊源特点——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
间的缔约
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任意选择和适用
借助公权得以维护和实现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含义——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
规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的核心和基础
具体原则——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总结
㈠经济主权原则:
含义:主权是独立国家最宝贵的属性,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原因: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被人为的割裂了。

如果不能实现经济主权的独立,政治主权也将沦为空话。

发展历程:
《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
《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具体容(《宪章》的第1、第2和第10条):
1.各国对本国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
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4.各国对境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启示: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㈡公平互利原则:
特点:1.传统的主权平等原则侧重点在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
2.政治角度的主权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3.从实质平等的角度重新审查发展出互利原则
4.平等和互利相辅相成,只有在平等基础上才能实现互利,只
有实行真正的互利,才是实质性的平等
具体容: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
合作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
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给惠方案依国法制定,受惠国几乎没有发言权,常常只能
被动的接受。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普惠制的实际效果有限:
出于政治或经济因素的考虑;
排除对受惠国出口有重要意义的产品;
设定配额或最高限额;
保护性措施、非关税壁垒
评价:1.历史旧债的偿还2.并非绝对的“非互惠”3.对实质不公平的弥补
4.有利于南北国家的共同进步
㈢. 全球合作原则:
容:
基本目标:实现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
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基本围: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多个领域通力合作,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首要途径:所有国家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评价:正面评价:1.缔约国不断增加;2.容和围不断扩大;3.有利于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负面评价:1.巨大的剪刀差和不等价交换;2.非关税壁垒的限
制;3.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调整产业结构。

总之,成果有限,前途漫长
战略意义:
1.团结起来增强实力,才有可能去改变不公平的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
2.过于依赖发达国家只能重走历史的老路,弱者的联合自强才
是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实力的可靠途径;
3.团结就是力量,在不触及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搁置争议加强
合作,提高国际地位,在公平的基础上更好的实现南北合作。

中国的战略定位:
2008年八国集团首脑会议
2008年华盛顿峰会
2009年二十国集团第二次金融峰会
2009年二十国集团第三次金融峰会
在今后的长期,中国都将是发展中国家
㈣.有约必守原则:
容:1.条约必须遵守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为举世所公认
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约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3. 所遵守的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错误、欺诈、强迫、
违背国际强行法等条约不必遵守)
关于情势变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
一、条约缔结当时存在的情况发生根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
能预料的,不能援引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除非:
1.此等情况的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
2.此项改变的影响将根本变动根据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围。

二、情况的根本改变不得援引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1.倘若该条约确定一条边界;
2.倘若情况的根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的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的结果,或该当事国违反对条约其他当事国所负其他国际
义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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