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推荐下载
试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应对措施

试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应对措施作者:孙学利曹广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犯罪嫌疑人被拘传、拘留、逮捕以后,在羁控期间内死亡或致伤的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很容易造成嫌疑人家属上访,甚至聚众冲击政法机关、政府机关。
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探索此类案件正确的处理方法,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息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维护政法机关的形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嫌疑当事人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孙学利、曹广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案例介绍案例1:2001年7月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诈骗被某派出所依法传讯。
期间没有专人看管,也未对韩某上手铐。
下午4时发现韩某在派出所洗刷间内喝农药自杀死亡。
案发后第二日下午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勘验现场。
期间,韩某的家属情绪异常激动。
声称:韩某喝药自杀是所长刑讯逼供所致,一定要严惩所长!继而开始辱骂、围攻所长。
近2小时未对其采取有效的制止。
继而其家属、庄邻迅速增至50余人并对所长围攻、殴打。
至此,事态完全失控。
案例2: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羁押期间,王某因患“白血病”病情加重而死亡。
在检验过程中,死者家属发现鉴定人员系公安机关的法医,即向现场的指挥人员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把人打死了,再参与鉴定能客观公正吗?随即阻挠进一步检验尸体。
工作陷入僵局,最后不得不终止。
后经多方、多次工作才与一月后同意由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才平息事态。
案例3:犯罪嫌疑人屈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拘留20余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释放后第5天在医院就诊、治疗期间死亡。
其家属便打着“严惩杀人犯€讇讇祝ㄖ赴彀傅拿窬?”的白色标语到政府机关、政法机关上访、闹事。
案例4:犯罪嫌疑人杜某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拘留后不长时间监管人员就发现杜某不愿活动,也不愿吃饭,喘气费力。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山东省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案例分析事件概述:2010年1月15日,山东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案件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甲、乙、丙。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经过。
2010年1月15日晚上,甲、乙、丙三人在一家小酒馆中饮酒。
因为某种争执,他们对一名叫张某的年轻人产生了敌意。
在酒馆内,他们对张某展开了毒打,打断了张某的手臂和腿部。
随后,三人将张某按住,胶带捆绑他的双手和双脚,并将其强行推入了一辆小货车中。
经过约30分钟车程,这辆小货车停在了某山区的一处墓地附近。
甲、乙、丙三人将张某从车上拖下来,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随后,三人将张某推进一个古老的土坑中,用泥土掩埋一部分他的身体,仅露出头部。
之后,三人离开了现场。
事发当晚,张某的家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失踪。
警方展开了搜寻工作,经过一番调查和侦破,最终找到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死者身上的伤口和他们的供述完全相符,甲、乙、丙三人被立即逮捕。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暴力手段将张某非法拘禁,并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此案中,甲、乙、丙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张某束缚于车辆内,之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推入土坑中,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依照本案实际情况,甲、乙、丙三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伤情评定,可以认定成伤情严重,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犯应受到刑罚,情节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针对本案,可以明确认定甲、乙、丙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导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情处罚标准涉及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
一、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罚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及两种特殊情况。
1.当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2.特别地,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特情处罚标准
在非法拘禁罪中,特情处罚标准主要涉及到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两种情况。
1.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这一结果出于过失。
2.转化犯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
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裁。
三、
国家机关犯罪立案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1.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例如非
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等,应当立案侦查。
2.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199)——兼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一)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199)——兼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一)摘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第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结果加重犯首先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6年8月10日,为向被害人水某追索债款,朱某、吴某、郑某等人将被害人水某带至某酒店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8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水某因无法归还所欠债务,害怕被追究相关责任,乘看管人员不备从所住房间窗口跳楼自杀身亡。
后朱某、吴某、郑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案例二:2006年10月1日,为向被害人王某索取赌债,钟某、江某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到王某经营的商店门口,强行将王某推上面包车,并将其押载至某水库边,迫使王某打电话回家筹钱还赌债,后王某在筹钱无望的情况下跳入水库溺水身亡,案发后,钟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这两个案例的焦点都集中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时该如何量刑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疑难问题分析

力一 般 是 指 行 为 人 在 语 言 上 、 肢体上所展 现出来的 , 让 被 害人 产 抗 大 叫 . 行 为 人怕 被 别 人 听 到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抽 打 . 直 至 被 害 人 无
生 恐 惧 心 理 的精 神 现 象 在 非 法 拘 禁 罪 中 “ 使 用暴 力 ” 是 否也 包 力 喊 叫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对 被 害 人 的 人 身 造 成 严 括精神暴力? 从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践 中来 看 是 被 否定 的 。 也 就是 莺 的损 害 . 构 成 了伤 残 . 则 属 于 使 用 暴 力 致 人 伤 残 的 情 形 应 该 依
说 行 为人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恐 吓 、威 胁 从 而 使 被 害 人 自杀或 者 出 现 故 意 的罪 过 形 态 。有 这 样 一个 案例 : 李 晓光 与 王 剑 因 为生 意 f 的 f 二1 . ‘ 伤残 ” 的 界定 伤 残 一 词在 刑 法 中 并 没 有 明确 的规 定 .但 我 国公 安 部 1 9 9 2 纠纷 接 下 仇 怨 . 一 天李 晓 光 为 报 复 王 剑 而 设 法 将 王 剑 拘 禁 . 将 其
字等 级 大 纲f 修 订 本1 f M1 . 经 济科 学 出版 社, 2 0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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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他 们 家 印 前 就移 民新 加 坡 _ r 。 3 7 . 走私 : 走私 X X货 物 例: 国 家 严 厉 打击 走 私 毒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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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望引发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想方设法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发。
主要以部分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望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发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类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发。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具有突然性和突发性,如不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极易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司法认定

责任编辑:郭莉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司法认定
文◎曹 凯 * 张建兵 ** 邱 华 **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若要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结果加重犯就必须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 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 同时在判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因果关系时,可采用反面排除法。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226001]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226300]
2012年第 11 期(经典案例)/ 总第 160 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任编辑:郭莉
举案明法 15
二、非法拘禁罪加重结果的归责条件 (一)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必然的因果关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犯罪 嫌疑人是否承担被害人伤亡结果的责任, 首要的条件 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结果之间有无因 果关系。 在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应当排除条 件说的适用,而必须具有直接性和必然性。 其理由在于 基本犯罪行为通常是加重结果实现的条件之一, 如在 非法拘禁中, 我们很难否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 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 如果适用一般刑法因果关系认 定的条件说, 那么将使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别研 究失去意义, 其结果必然是让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重返 结果责任的泥潭。 只有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限定 为直接、必然的关系,才能防止结果加重犯的滥用,真 正反映立法者的用意。 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基本犯 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笔者认为从正面进行认定和论述往往不易表达清楚, 可能陷入说理无力的尴尬局面, 因此建议使用反面排 除法。 由于非法拘禁一般有相当的持续时间,容易掺杂 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 使得因果 关系的认定产生困难, 这是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特 征。 在确定死亡结果是否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过程 中,如果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直接必然原因,便 可初步排除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这些原因通 常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被 害人自己行为或其身体素质等。 (二)非法拘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必须具有过失 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只能出于过失。 首先,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如果包含故 意, 那么就是承认行为人无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 适用同一幅度的法定刑,这违反意思责任原则;其次,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 应区分故意犯与过失犯的社会 危害性,故意犯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将对加 重结果的故意与过失的法律效果等置, 显然有违公正 原则 ;最后 ,从刑法第 238 条的具体规定来看 ,该 条 第 2 款已经对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情形作了规定, 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 见,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必须且 只能为过失。 非法拘禁作为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人对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案例﹕刘天和向建昌素有恩怨﹐2009年11月10日﹐刘天纠集怀季礼将向建昌之子向阳予以非法拘禁﹐在拘禁中﹐刘天多次用皮带抽打向阳﹐由于抽打﹐向阳身上出现多处流血伤口﹐次日晚上向阳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争议﹕对刘天与怀季礼应如何处罚﹖是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还是按照故意杀人论﹐抑或按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非法拘禁罪之概述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本罪的行为实质就是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言其“非法”意在指行为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言其“剥夺他人自由” 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即可以是有形剥夺也可以是无形剥夺﹐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在非法拘禁中﹐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第二﹑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三﹑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三种情形各该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进行解读﹐由于刑法第238条中﹐既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有法律拟制的表述﹐因此解读238条的前提在于首先明确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
二﹑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但出现了加重结果﹐刑法就加重结果而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罪过心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目前﹐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持限制论的立场﹐原因在于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普遍较高﹐甚至高于基本犯与就加重结果所构成的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不应过宽。
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就要求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严格拘束﹐拘束之一就在于要求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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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
案例﹕刘天和向建昌素有恩怨﹐2009年11月10日﹐刘天纠集怀季礼将向建昌之子向阳予以非法拘禁﹐在拘禁中﹐刘天多次用皮带抽打向阳﹐由于抽打﹐向阳身上出现多处流血伤口﹐次日晚上向阳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争议﹕对刘天与怀季礼应如何处罚﹖是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还是按照故意杀人论﹐抑或按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一﹑非法拘禁罪之概述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本罪的行为实质就是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言其“非法”意在指行为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言其“剥夺他人自由” 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即可以是有形剥夺也可以是无形剥夺﹐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在非法拘禁中﹐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第二﹑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三﹑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三种情形各该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进行解读﹐由于刑法第238条中﹐既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有法律拟制的表述﹐因此解读238条的前提在于首先明确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
二﹑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但出现了加重结果﹐刑法就加重结果而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罪过心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目前﹐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持限制论的立场﹐原因在于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普遍较高﹐甚至高于基本犯与就加重结果所构成的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不应过宽。
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就要求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严格拘束﹐拘束之一就在于要求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法律
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对T2应赋予与T1相同法效果。
”之所以将不同者而等同视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形式上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实质上的理由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法律拟制将原来不符合A罪规定的行为而赋予其A罪的法律效果﹐由于刑法秉承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因此法律拟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推而广之”。
三﹑刑法第238条之解读
刑法第238 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文中“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这就要求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等造成死亡的﹐因该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欠缺直接因果关系﹐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即使其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不能适用该法律拟制的规定。
四﹑三种情形之区分
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下﹐要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拘禁行为本身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言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的﹐而不是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造成的﹐拘禁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一种暴力﹐因此拘禁行为本身完成可能致人死亡。
但如果行为人在拘禁行为之外又使用了其他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的﹐就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在法律拟制的情形下﹐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而且由于该暴力致人死亡。
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A罪规定的行为而赋予其A罪的法律效果﹐因此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能持故意的罪过心理﹐因为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那么其行为本身就是故意杀人﹐也就没有了设置法
律拟制的必要了。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首先其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其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状态。
如果通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来故意杀人的﹐应属于想象竞合犯﹐例如行为人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十几天﹐不闻不问致使被害人饿死的。
余论﹑三种情形之处理
对于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即结果加重犯)﹐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论处。
对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的﹐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处。
对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故意致人死亡的﹐按照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我们通过设定三个案例来适用以上的处理对策。
一﹑李晓光与王剑因生意上的纠纷结下仇怨﹐某天李晓光纠集罗翔准备非法拘禁王剑﹐当时天色黑暗﹐两人在捆绑被害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呼叫﹐两人遂用布蒙住了被害人的嘴﹐当时由于天色黑暗﹐两人在蒙被害人嘴的同时﹐不小心把被害人的鼻孔也蒙住了﹐致使被害人王剑由于窒息死亡。
二﹑李晓光与王剑因生意上的纠纷结下仇怨﹐某天李晓光纠集罗翔非法拘禁了王剑﹐并将其安置在一处民房的房间里﹐然后两人便在该房客厅喝酒。
被害人王剑不停的呼喊救命﹐李晓光很是生气让罗翔用鞭子教训教训被害人﹐于是罗翔来到拘禁被害人的房间﹐用鞭子抽打被害人近半个多小时﹐致人被害人死亡。
三﹑李晓光与王剑因生意上的纠纷结下仇怨﹐某天李晓光纠集罗翔准备非法拘禁王剑﹐并将其安置在一处民房的房间里﹐然后两人便在该房客厅喝酒。
被害人王剑不停的呼喊救命﹐李晓光很是生气便对罗翔说﹕“用刀捅死他”﹐于是罗翔拿着刀进屋直接把被害人捅死了。
第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显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拘禁行为本身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造成的。
第二
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法律拟制的情况﹐因此两行为人应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行为人在拘禁的构成中﹐用鞭子抽打被害人﹐显然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并且由于该暴力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要按照“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论处。
第三个案例中对两被告应依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完成构成数罪﹐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明确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后﹐本文开头前所提到的案例就非常容易处理了﹐开头案例显然是符合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法律拟制的情况﹐因此对于行为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