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旧村改造_政策全面细则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84.5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地保障)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2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底数调查)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自愿申请)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规模测算)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义乌五一村改造细则最新

义乌五一村改造细则最新义乌五一村是义乌市的一个老旧居民区,由于历史久远,基础设施陈旧,居民生活质量较低,需要进行全面改造。
近期,义乌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五一村改造的最新细则,旨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面貌,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该细则明确了改造的目标和原则。
五一村改造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居住环境,增进社会和谐。
改造过程中要坚持科学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提升居住舒适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并充分尊重居民的意见和需求。
其次,细则规定了改造的具体措施。
首先,对五一村老旧房屋进行拆除和重建,建设现代化的住宅区,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地下管网建设,改善排水系统和供水系统,提高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便利性。
此外,还要加强道路建设,提升交通状况,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
对于维护历史文化的建筑,要予以保护和修复,并将其融入到新的建设中,以增加区域的历史文化魅力。
最后,细则规定了五一村改造的时间表和实施计划。
细则规定改造工程将分阶段进行,预计总工期为三年。
首先,将进行项目前期勘测和规划设计,并进行公示和听证,听取居民的意见。
然后,开始建设工程,居民将暂时搬迁到临时安置点。
在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最后,居民将陆续搬迁回新建的居民区,享受到改造带来的好处。
总之,义乌五一村改造细则的最新发布,标志着义乌市政府对改造工作的重视和承诺。
通过细则的规定,将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改造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
居民将享受到新的居住环境和更好的基础设施,提高居住质量。
同时,该细则还充分考虑了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环境的合理利用,为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义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开发商必须于商品房公开销售前一个月登报公告通知原地段被拆迁人办理购房手续。
(三)原被拆迁地段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的商品房价格须与其他购房户价格相同,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购房合同条款也应与其他购房户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住宅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私有住房的规定办理。
(四)如被拆迁地段被拆迁人未在公告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即视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商品房权利。
第三十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
(一)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查资料;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
(四)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c12c2231f8c75fbfc67db215.png)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第一篇: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2x‟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2x‟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转让、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责第四条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
人员一般由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行为,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
做好耕地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订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资金的发放方案。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
(八)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监管,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2010-06-08 20:47:15)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杂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

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概述义乌市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中国东部地区最重要的商品集散中心之一。
由于快速的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义乌的旧城区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老旧的建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义乌市政府决定进行最新的旧城改造。
本文将详细介绍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包括改造的范围、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和预期效果等。
改造范围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的改造范围主要涉及义乌市区内的老旧城区,包括市中心的商业街、住宅区以及周边的交通枢纽。
改造的重点将放在破旧建筑、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改善上。
主要目标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的主要目标是:1.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改造老旧建筑和城市环境,提升义乌的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2.改善居住环境:改造住宅区,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设施,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减少交通拥堵现象,提升市民的出行效率。
4.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减少污染源,提高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
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筑改造对于老旧的建筑物,采取翻新和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
改造后的建筑物将符合现代建筑标准,保留历史风貌的同时,提供更好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
2. 道路改善改善城市道路,拓宽狭窄的道路,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增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鼓励非机动车出行,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缓解交通拥堵。
3. 交通设施优化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高交通流畅度。
增设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点,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
完善交通网络,方便市民出行。
4. 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管控,减少工业废气和废水的排放。
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生态环境。
5. 旧城文化保护保护和传承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古建筑和文化景点。
开展文化活动,促进旧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预期效果通过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城市形象提升:改造后的建筑和环境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增加游客和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经济发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 分类: 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除村庄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也可参照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的方式改造。
第九条远郊村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具体按义政发〔2009〕75号《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提倡整村异地安置,推行多村联片按规划适度集中建设,城市新社区规划安置人口一般不少于1500人,镇街新社区规划安置人口一般不少于1000人。
第三章城镇新社区用地对象和规模核定第十一条新社区建设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村级组织成员)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包括:(一)村级组织实有在册并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三)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一)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和五保人员);(二)已婚未育的家庭;(三)服兵役、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婚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除上述情形外,规划用地按实有在册人员安排。
已享受新社区建设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原因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实安排规划;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规划,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必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查。
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组织与非村级组织成员自行协商。
第四章城镇新社区规划设计第十六条新社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区块详细规划。
具体操作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新社区的规划控制标准为:(一)高层公寓建筑密度18%-25%,容积率不低于2.5,住宅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二)多层及中高层公寓建筑密度20%-30%,容积率1.4-3.0,住宅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三)联立式住宅建筑密度32%-40%,容积率1.0-1.5,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四)生产用房区块,建筑密度35%-40%,容积率1.6-2.4。
第十八条新社区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并合理配套文化中心、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第五章城镇新社区的分户安置和实施程序第十九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一)1-3人的小户安排安置基数108平方米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平方米以内,二人安排54平方米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且未婚的子女安排90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米以内。
(二)4-5人的中户安排126平方米以内;(三)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可享受增加1人计入在户人口。
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户型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7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每户安置基数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二十条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由镇街指导村级组织商讨确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但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安置基数计算方法为: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出卖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一)扣减后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家庭的安置基数;(二)扣减后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予以照顾安置。
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
第二十二条非村级组织成员,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确定安置基数;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确定安置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因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基数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层公寓、标准厂房的安置系数为1:6。
多层及中高层公寓的安置系数为1:4.5。
联立式住宅的安置系数为1:3。
高层公寓规划设计时,在实现1:6安置的基础上,允许再规划一定比例的配套用房(一般指裙房),其安置系数最高不超过1:1.5。
由村级组织筹建,其权属属于村级组织,收益优先用于公共配套、物业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新社区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一)调查核实。
村级组织对本村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统计总人口和可增加安排的对象、非农人员合法产权房屋总量等。
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级组织向镇街提出旧村改造申请,并确定改造建设的项目法人。
(二)镇街统筹。
镇街在有关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的基础上,以村庄为单位确定新社区建设对象。
(三)初核总用地规模。
在镇街国土所指导下,村级组织测算总用地规模,预编用地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由镇街予以初核。
(四)草拟实施细则。
村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经镇街初核的总用地规模,草拟实施细则,确定分户安置基数和安置面积,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联合审批。
镇街、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联合办公,严格按照本办法核定总用地规模。
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条件下,可在建设用地审批对象规划总用地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计入总用地规模。
镇街审核批复实施细则,并由市政府委托镇街审批分户安置基数、分户安置面积。
经镇街审核批复的实施细则、分户安置基数、分户安置面积,由村级组织在村内公示。
(六)统一编制规划。
镇街先统筹编制跨村域的社区详细规划。
各村级组织应严格依据社区详细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建设总用地、总建筑面积等条件,编制本村的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批。
(七)拆除旧房,建设新房。
村级组织应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新房建设启动前完成旧房拆除,并与安置户签定《物业管理协议书》。
再按照基本建设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新房。
(八)登记发证。
新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居住用房依申请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六条新社区建设用地在自愿、依法征收为国有后,经办理审批手续,允许进入二级市场,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交纳。
完成新社区建设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行政村,依法实施撤村建居,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二十七条安置后用地少于原村庄建设用地的,所节约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由市政府一次性统一征收。
第六章“空心村”改造的拆建和实施程序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每年安排部分用地指标,专项用于“空心村”改造,用地指标的使用由镇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开展“空心村”改造的村,需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核审批,并报市农办、国土资源局备案。
土地被征收较多的村优先实施。
第三十条“空心村”改造必须“零增地”或“少增地”。
“空心村”改造中建新房的农户,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第五章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安置基数。
建新房前,必须先完成旧房处置。
第三十一条“空心村”改造要坚持集约节约。
提倡水平安置住房困难户;尽量避免拆除建筑质量较好的旧房,提倡以村内户户置换的方式,帮助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
第三十二条“空心村”改造新社区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一)调查摸底。
村级组织对本村进行调查摸底,了解统计需要拆建和修缮的旧房现状及产权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编制规划。
在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前提下,村级组织负责编制“空心村”改造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批准后由村级组织公布。
(三)拆建实施。
村级组织根据规划实施危旧房拆除;镇街对拆除工作进行严格验收后,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进入新房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