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解读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究竟如何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扣除纳税政策解析

借款利息扣除纳税政策解析作者:邱兆学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3期针对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312号),由此,各种情况利息支出进一步明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1512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金融部门借款(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的利息支出,都强调了实际发生原则,只有是实际发生的利息才准予税前扣除。
一、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称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二、个人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上述规定扣除。
首先需要借款的企业是“非金融企业”,借款对象也是“非金融企业”。
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这就意味着企业向个人等借款发生的利息不能扣除。
三、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是3个月还是半年(或几年)。
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职工集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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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企业向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在税前能否扣除,如何扣除,本文结合《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777号将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
一是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向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需重点关注事项
1.未明确支付的利息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777号文规定向自然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扣除,但是并未明确是否需要提供发票。
从政策导向来看,777号文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税收和实际情况的结合,但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企业不能提供发票,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纳税调整的风险。
建议企业尽量采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办法来规避自身的税务风险。
2.支付利息需要按照规定代扣税款
(1)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时未取得发票,则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需要按照。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企业的利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债权性融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够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是作为资本化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处理?如果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则通常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现比较如下:1、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主要限于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资产的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可见,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趋于一致。
2、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应用解析: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时,是需要满足债资比要求的,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

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企业利息支出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几种形式。
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9]777号文、财税…2008?121号文、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明确规定,在利息的税前扣除时,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
一、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其它借款利息支出必须都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11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350万元,其中: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
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
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
解析:1年期银行利率=(22.5÷3×4)÷500×100%=6%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350-(22.5+7)]+22.5÷9×4+100×6%÷12×7=334(万元)二、资金来源(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非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怎样理解和把握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胡俊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2上旬怎样理解和把握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摘要】本文对企业向不同对象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特殊情形下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了介绍,特别是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的五个注意事项,以期为纳税人的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债资比例利率税负胡俊(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610041)一、企业向不同对象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有限制性的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受到计算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利息比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限制。
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除了要受以上限制外,还要受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限制。
对于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进行了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关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怎么扣除
一、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怎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要怎么办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009年09月15日11:33 中国经济网我要评论(9)第 1 2 页二、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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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究竟如何税前扣除?
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利息支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提醒注意内容:
第一、《通知》分别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方法。
所以,纳税人首先要区分好借款对象。
特别是对于税收界定关联关系的标准要清楚,即要把握好独立交易的大原则。
第二、《通知》第二项第一款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条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应当把握好这样几个方面,即要有真实业务,又要符合我国现行税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
也就
是说从根本上讲不能是虚假的业务或是不合法的业务。
借款业务应该是以事实发生为基础,并且不违反我国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各方面的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借款业务不得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企业借钱就是为了企业的经营。
第三、对于收取利息的一方,《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所以,收取利息的一方应当交纳营业税,并且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合法凭证,即发票。
第四、支付利息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支付利息的一方,应按规定于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五、最后提醒,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