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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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

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垃圾分类南京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南京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南京实施方案近年来,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作为中国的四大古都之一,南京市也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力求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城市。

本文将就南京市垃圾分类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南京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建设垃圾分类全覆盖的城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全面普及垃圾分类知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其次,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设置不同类型垃圾的收集点,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和收集。

再次,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南京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还注重强化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为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南京市加大了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分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南京市还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再次,南京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还强调了垃圾分类工作的社会参与和多方合作。

南京市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鼓励企业、社区、学校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同时,南京市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垃圾分类工作格局。

最后,南京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推进离不开持续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创新。

南京市将继续加大对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同时,南京市还将加强对垃圾分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垃圾分类设施的智能化、信息化,提高垃圾分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综上所述,南京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南京。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宁政发〔2015〕253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2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4日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建办城〔2015〕1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体系建设,提高分类成效,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着力建立两个机制、打造三个体系、制定三项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争取到2020年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下降6%(以2014年为基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通过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考核验收。

三、组织分工(一)市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方案制订、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制定垃圾分类减量考核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推进厨余(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会同市文广新局、环保局等部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调运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安全宣传、解释和矛盾调处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协调工作。

南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源:作者: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4-12-29 生效日期: 1985-03-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管理第三章清扫与保洁第四章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管理、监督机构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县城镇和工矿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绿化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第五条所有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公民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干道、街巷、广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随地弃置垃圾、粪便、污水和瓜果皮核、冷饮包装等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任意堆放材料、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沟、塘等水域、岸坡倾倒垃圾和其它各种废弃物。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规定,不准违章建筑,不准违章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九条开挖路面必须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临街橱窗、画廊、广告、标语及其它公共设施,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宁政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徐锦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孙宁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卫宁市城管局局长成员:曹劲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林峥市发改委副主任何金雪市住建委副主任赵菊林市农委副主任芦明市财政局副局长方贵平市环保局副局长周文海市教育局副局长周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雁宁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海龙市国土局副局长刘颖市规划局副局长陈雷市城管局副局长张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贾慧市妇联副主任戴修成团市委副书记朱天龙玄武区副区长蒋兆友秦淮区副巡视员李方毅建邺区副区长郭明雁鼓楼区委常委、副区长秦志刚栖霞区副区长汪东明雨花台区副区长陆蓉江宁区副区长胡宝林浦口区副巡视员徐健六合区副区长臧正满溧水区副区长黄亦武高淳区委常委、副区长林其坤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众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巡视员刘军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副巡视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许卫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雷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曹劲松、林峥、芦明、方贵平、张雁宁、何金雪、周文海、张予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0日。

南京垃圾分类管理措施方案

南京垃圾分类管理措施方案

南京垃圾分类管理措施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垃圾问题给环境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垃圾的不合理处理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还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垃圾分类管理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南京市的垃圾分类管理措施方案,旨在提高垃圾分类能力并推动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2. 背景南京市是江苏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且日益增长,垃圾问题日益突出。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南京市每天产生的垃圾总量超过1000吨,其中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占比较高,但当前的垃圾处理方式并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3. 垃圾分类管理措施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垃圾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垃圾分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南京市将加大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方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技能和意识。

3.2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南京市将加大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力度,例如设置更多的可回收垃圾桶、湿垃圾桶和干垃圾桶,在市区和社区的重要区域进行合理布局,方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3.3 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南京市将优化垃圾收运体系,提高收运效率和垃圾分类准确率。

通过增加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垃圾分类中转站和处理中心,提高收运设备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垃圾分类处理的整体水平。

3.4 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南京市将积极推动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尤其是针对有害垃圾的处理。

通过引进新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3.5 垃圾分类监督和考核南京市将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和评估,对分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处罚,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期望效果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旨在实现以下几个期望效果:•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增强市民的主动参与程度。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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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府令292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3年4月5日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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