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州市重点用能单位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或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和行业部门资金支出计划。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和省上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特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
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31•【字号】甘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水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全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做好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
全面核查、评估全省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整治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直接责任。
4.完善机制、规范发展。
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建项目。
(三)总体目标。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关停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全面整改;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省水电站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水电科学有序发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要求,为尽快完成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工作,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国办发〔2014〕70号文提出,“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今年2月至3月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结果相衔接,分类进行清理。
(一)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甘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载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加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我省在区位、资源能源与原材料保障、土地与劳动力供应、市场潜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推进大开放、大开发,促进工业转型跨越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园区集合共建,利益分成共享,高起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引进承接单一企业与产业集群并举,配件生产和总装生产联动,产业链前后双向延伸,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相结合,发挥比较优势与实现互利共赢相协调,着力打造产业承接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示范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和大开放大开发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项目推动,促进工业结构调整。
立足比较优势,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项目为抓手,注重引进一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大项目、好项目,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结构调整。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从各市州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市州年耗能1-10万吨标准煤
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兰州市
兰州兰石集团公司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公司兰州宝川铝业有限公司
兰州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皋兰县兰鑫钢铁有限公司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中牧股份兰州生物制药厂甘肃昌源铁合金有限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兰州市红古区炭洞沟煤矿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兰州永泉工贸龙泉分公司
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贡马水泥有限公司永登清水海远电石有限公司甘肃亚飞矿产品有限公司兰州卷烟厂兰州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黄河啤酒有限公司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榆中县水泥厂兰州市皋兰水泥有限公司
兰州河桥硅电资源有限公司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
兰州市皋兰县铁合金厂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
甘肃强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兰州金源碳化硅立昌分公司
兰州五泉山水泥有限公司榆中县供热管理站
兰州兴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皋兰贵福钢铁有限公司
甘肃永登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永通集团交通水泥有限公司甘肃银顺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公司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永登树屏电石厂
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嘉峪关市亨通矿业经贸有限公司
甘肃祁源化工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嘉峪关市超达矿产物资公司甘肃国营嘉峪关水泥厂
嘉峪关市巨大冶炼有限公司甘肃龙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嘉峪关市聚鑫达铁合金公司
酒泉市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凯腾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酒泉地区祁峰建化有限公司酒泉银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山制药厂
甘肃玉门市第二水泥厂甘肃西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
张掖市山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市西龙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电力山丹县铁合金厂
山丹科盛焦化有限公司甘肃雪晶生化有限公司
临泽宏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掖市山丹化工有限公司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清泉水泥厂
金昌市
镍都实业公司
武威市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古浪峡水泥有限公司
白银市
甘肃恒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白银供电公司
景泰盛源铁合金有限公司甘肃博翔电石有限公司
白银鸿运热力有限公司白银区王岘水泥厂
甘肃银城实业总公司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长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白银中天化工有限公司
白银市银山水泥有限公司靖远矿务局水泥厂
天水市
大唐甘谷发电厂兰州卷烟厂天水分厂
甘谷祁连山水泥股份公司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风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
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临洮铝业有限公司
兰铝西北铝加工分公司甘肃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
华兴铝业公司
平凉市
平凉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静宁水泥有限公司
平凉太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
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陇南市
徽县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成州集团公司
甘肃省锌宇集团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都县水泥厂
临夏州
永靖县金河顺发建材有限公司临夏县双城铁合金厂
永靖县西河硅锰冶炼有限公司临夏市宏基冶炼厂
康乐县宏升铁合金有限公司
甘南州
甘肃省夏河安多水泥厂临潭建化水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