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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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东府办〔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东莞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的要求,及公安部深入推进“防火墙”工程全面提高单位“四个能力”山东现场会精神,继续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省消防总队决定在我市开展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

为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落实构筑“防火墙”工程的具体要求,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试点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发生火灾,试点先行镇街不发生亡人火灾,全市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防火墙”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毓全市长任组长,成洪波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

由市政府陈波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抽调人员办公。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东府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的公告东府办〔2021〕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及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22号)等规定,结合东莞市消防工作实际,全市共有2119家单位被确定为东莞市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见附件1)、113家单位被确定为东莞市2021年度火灾高危单位(见附件2),现予以公告。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依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经费预算,督促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和安全意识,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东府[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镇街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政府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标准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根本知识等。

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值守联动〔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

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管理训练〔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指导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指导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指导消防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重点单位来说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实施标准化管理。

下面将从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编制等方面介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二、消防设施建设1.合理布局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配备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喷淋系统、火灾报警器等,有效防范火灾风险,及时发现并控制火灾。

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等信息,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消防演练1.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疏散速度。

2.对消防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措施,确保演练的效果达到预期效果。

3.建立消防演练记录,记录演练活动的时间、人员参与情况等,便于查阅和汇总经验。

四、应急预案编制1.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灾害事故的抢救措施、责任人员、应急联络等,确保灾害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3.建立应急预案档案,包括预案的修订记录、演练记录等,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重点单位可以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希望广大重点单位能够重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订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一)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依托单位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3分钟到现场”处置初起火灾等任务的消防组织。

(二)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500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三、工业建筑:(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特殊管理和监管,以确保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达到一定的标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1. 消防设施要求: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 消防演练要求: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习、应急疏散演练等,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3.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重点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4. 消防培训要求: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火灾逃生的认识和技能。

5. 防火管理要求: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等,并保存相关消防安全记录。

6. 安全疏散要求:消防重点单位应合理规划和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避难场所,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7. 灭火救援要求:消防重点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消防重点单位应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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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评定标准(一)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电(焊)工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等,岗位责任要求做到定岗、定人、定位。

(二)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档案,记录完好。

二、消防审批、法律文书的评定标准(一)各类场所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包括单位内建筑物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公安消防机构历年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处罚意见书等),要求按年份顺序依次归档。

(四)上述法律文书应统一装订,集中放臵在消防控制中心。

三、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各类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臵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二)各类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及贴邻布臵;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臵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三)各类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臵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臵符合要求,完整好用;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五、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日常管理。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臵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臵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臵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维护保养。

应当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消防控制室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应按要求制作《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明显位臵。

(二)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单位应急预案各组当班人员值班信息,值班信息内容应包括所在应急预案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给修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应集中保管。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不少于6人,且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五)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包括手电筒、灭火器在内的必要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部外线电话、对讲设备及其他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空气呼吸器等专业灭火装备也应妥善保管在控制室或专门装备室,定期(每日)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存档。

七、电气防火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二)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

(三)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八、可燃物和明火源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臵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室内使用烟花、焰火等明火;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三)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九、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三)对以下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在禁火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疏散通道堵塞或安全出口锁闭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灭火器被遮挡、移位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拉接电线或大功率电器未及时切断电源的;违章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场所)停止使用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十、消防档案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所有消防档案内容、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内容”应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有效,更新及时,系统录入及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纸质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并存放在消防控制中心内。

(二)各单位对已建立的消防档案应及“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保证档案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其中包括: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内容,消防行政许可文件等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资料,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有效培训证件,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单位自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位臵图、标准层平面图、重点部位平面图等附于档案内,单位的总平面图应表明单位相邻的主要街道名称、该单位建筑外的消防设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月度检查记录、年度检测报告、故障处理记录等。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给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

十一、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一)防火检查的内容。

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二)防火巡查的内容。

应定时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巡查每2小时不少于一次,夜间巡查(非夜间营业场所)每晚不少于二次;包括:火源、危险品管理情况;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防火分隔设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巡查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联动检查两种方式。

其中日常巡查,主要是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器材是否缺失;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主要是对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联动或联动动作情况进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和联动检查要按照相应的要求认真填写。

(四)重点部位管理。

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专人负责。

重点部位应加强巡查,重点要求警示标志齐全,管理措施落实,岗位责任人员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器材、设施齐全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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