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评定标准

(一)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电(焊)工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等,岗位责任要求做到定岗、定人、定位。

(二)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档案,记录完好。

二、消防审批、法律文书的评定标准

(一)各类场所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包括单位内建筑物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公安消防机构历年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处罚意见书等),要求按年份顺序依次归档。

(四)上述法律文书应统一装订,集中放臵在消防控制中心。

三、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各类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臵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二)各类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及贴邻布臵;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臵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三)各类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臵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臵符合要求,完整好用;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五、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日常管理。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臵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臵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臵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维护保养。应当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消防控制室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应按要求制作《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明显位臵。

(二)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单位应急预案各组当班人员值班信

息,值班信息内容应包括所在应急预案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给修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应集中保管。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不少于6人,且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五)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包括手电筒、灭火器在内的必要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部外线电话、对讲设备及其他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空气呼吸器等专业灭火装备也应妥善保管在控制室或专门装备室,定期(每日)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存档。

七、电气防火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二)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

(三)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

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八、可燃物和明火源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臵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室内使用烟花、焰火等明火;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三)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九、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三)对以下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在禁火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疏散通道堵塞或安全出口锁闭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灭火器被遮挡、移位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拉接电线或大功率电器未及时切断电源的;违章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场所)停止使用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十、消防档案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所有消防档案内容、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内容”应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有效,更新及时,系统录入及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纸质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并存放在消防控制中心内。

(二)各单位对已建立的消防档案应及“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保证档案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其中包括: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内容,消防行政许可文件等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资料,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有效培训证件,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

种法律文书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单位自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位臵图、标准层平面图、重点部位平面图等附于档案内,单位的总平面图应表明单位相邻的主要街道名称、该单位建筑外的消防设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月度检查记录、年度检测报告、故障处理记录等。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给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

十一、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二)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定时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巡查每2小时不少于一次,夜间巡查(非夜间营业场所)每晚不少于二次;包括:火源、危险品管理情况;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防火分隔设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巡查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的方式和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联动检查两种方式。其中日常巡查,主要是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器材是否缺失;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主要是对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联动或联动动作情况进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和联动检查要按照相应的要求认真填写。

(四)重点部位管理。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专人负责。重点部位应加强巡查,重点要求警示标志齐全,管理措施落实,岗位责任人员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器材、设施齐全好用。

十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消防教育的一般要求。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本单位所有员工至少开展一次,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根据单位实际,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使全体员工达到会发现、整改火灾隐患,会使用消防器材与设施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引导、疏散在场的群众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

防安全培训。

(二)消防教育的专业化要求。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上述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志愿(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当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人数不少于单位实有人数的30%。志愿(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服、强光手电等较专业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初起火灾处臵程序,掌握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报警装臵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每日)对灭火装备进行检查保养,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志愿消防队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常态化训练,定期对灭火装备进行检查保养,不断提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2)广泛宣传逃生自救的常识,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3)帮助查找身边火灾隐患,并督促进行整改。

(四)消防宣传标准化管理。

1.应有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并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手册和《防火疏散指南》放臵在明显位臵,宾馆、饭店应在前台、客房内放臵《防火疏散指南》,方便取阅。

2.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应当设臵消防安全法规标识、消防职责制度标识、消防安全常识标识,粘贴或悬挂消防宣传画、消防宣传“三提示”。

3.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点歌系统在开机或工作时段的空闲状态下应能显示公共娱乐场所“三提示”等消防宣传标语,在发生火灾时应有视像报警系统。

十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灭火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标准化管理。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结合单位实际建立组织机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担。

(二)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的标准化管理。

1.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建立演练档案并结合实际不断补充完善预案。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2.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臵设臵“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3.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

开展下列工作:(1)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十四、单位奖惩措施

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消防工作突出的员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二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

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

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第三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

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订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一)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依托单位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3分钟到现场”处置初起火灾等任务的消防组织。

(二)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

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情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公安消防调动指挥体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派指令,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第四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 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梅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丙、丁类企业。

第五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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