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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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行的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的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的管理制度范文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典当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障典当行的正常运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典当行(以下简称“本行”)是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益。

第三条本行依法向社会提供典当贷款和其他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当事人的典当物品和款项。

第五条本制度是本行的内部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的所有业务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典当业务管理、贷款审查、合同管理、客户服务、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典当业务管理第七条本行依法收取当事人的典当物品,并向其提供典当贷款。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前来本行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典当业务。

第九条当事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典当业务申请表。

第十条典当业务办理的手续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典当物品入库时,本行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规格、质量等情况,并按市场价值评估物品的价格。

第十二条典当物品入库后,本行应妥善保管物品,避免损坏、丢失或者变质。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来赎回典当物品时,本行应按照约定收取赎当利息。

第十四条典当物品典当解除后,请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本行应将物品归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如果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则本行有权处置该物品以偿还借款本息。

第三章贷款审查第十六条本行对办理贷款业务的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个人征信查询、还款能力评估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贷款申请被驳回,本行应向其及时说明理由,并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报告应经本行相关部门审核,并附有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应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典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典当物品的描述和估价、贷款金额、典当期限、利率、赎当条件、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等。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应当制定如下:一、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并对典当机构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主管部门要健全典当机构的准入机制,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二、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1. 典当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2. 典当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能够承担典当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 典当机构应当设立充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三、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1. 典当机构应当明确标明典当合同的利率、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明示和告知。

2. 典当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典当业务,如私自转让、倾销抵押物,擅自变更典当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

3.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典当业务的稳健经营。

4. 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物品的管理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典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1. 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营业。

2. 典当机构应当向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典当行业投诉和纠纷处理1.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投诉解纷机制,促进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3. 典当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典当行业内部纠纷,确保行业的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信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登记
第四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依规在商务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和业务场所,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设立。

第六条
典当行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等相关资质。

第三章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对质物进行鉴定和评估,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典当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当物借款手续,确保交易过程合法规范。

第四章对典当行的监督
第九条
商务部门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可对典当行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提出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典当行,商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法的典当行,商务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即为《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欢迎大家遵守并监督典当行的合法经营行为。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典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申请登记,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典当经营者应当确保典当操作记录、典当款收取凭证、典当凭证、典当登记簿等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典当合同是典当经营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典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抵押物的基本信息;(三)典当款的数额、利率和期限;(四)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典当业务信息,明确告知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不得超期不还。

第十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典当物品,并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毁灭。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处置第十三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为典当物品提供安全、防潮、防盗等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典当物品安全无误。

第十四条典当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和宽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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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对外签署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形式上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证明(书)、声明(书)、备忘录等。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三条签署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谈判、条款的设定、签署、履行以及合同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司内设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三、公司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

四、凡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应经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对外签署。

五、严守合同秘密,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受聘中介机构提供合同文本或披露合同信息的,应与受聘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起草、谈判、签署、履行、档案保管等合同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业务性审查,风险管理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重要合同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可征求公司法律顾问意见。

合同经业务性和合法性审查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章合同起草
第五条风险管理根据合同经办部门提出的意向要求起草合同。

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风险管理应当进行初审或提出修改建议,形成符合公司要求的合同文本。

第六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签署合同的依据、目的,价款或酬金,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生效条款、有效期以及根据合同业务性质必须包括的其他条款。

合同设有附件、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应当清楚、完整地列明,并约定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合同就同一内容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明确以哪一约定为准。

第七条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符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三、内容简洁,形式实用;
四、用语规范、简练、无歧义,便于理解、操作;
五、条款完备,内容和形式符合实际需要。

第三章合同谈判
第八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

对于重大法律问题,可以请公司法律顾问协助谈判。

第九条谈判前,合同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研究确定公司可接受的合同商务条件底线,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方案。

第十条合同经办部门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书及政府批准文件;
三、证明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所需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制作谈判记录,如实记录谈判内容、各方态度和理由、谈判结果等情况。

第四章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合同审查工作。

合同文本必须在公司内依次进行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业务性审查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业务性审查。

二、业务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内容符合业务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
(二)合同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政策;
(三)签约方是否具有作为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以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合同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
(五)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的内容;
(六)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业务内容。

三、业务性审查完毕,应将合同送风险管理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
一、公司风险管理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完备,表述严密。

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二)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清晰,能否有效保护公司利益;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各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显失公平;
(五)合同表述是否有歧义、有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违约救济措施是否充分和有效保护公司利益;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条款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

三、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必须修改的内容,合同经办部门未作修改不得签署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修改或提请注意的内容,合同相对方不予接受的,由合同经办部门综合考虑业务具体情况、相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公司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合同相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改动后的合同文本再次提交风险管理确认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审批和签署
第十六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将合同文本逐级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批准后,合同经办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署人身份证件、所属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授权签署人的授权书,确认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审查公司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合同;
四、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提请公司有权签署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五、依法办理登记、公证及其他手续。

合同的签订应两人以上签证。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经办人应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前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发现相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任何钱、物、文件的交付、验收、传递以及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经办部门须取得相应有效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妥善处理合同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

合同未作约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定专人为合同管理员(可兼职),负责本部门或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并按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合同档案材料;
二、登记本部门合同管理信息,每月完成前一月度合同管理信息登记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执行合同管理制度;
四、审查格式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填写要求;
五、完成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合同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一、合同正本及其附件;
二、合同相关审查意见及审批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已通过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原件;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文件;
六、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材料、凭证;
七、合同争议(如有)的处理情况及材料;
八、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往来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合同档案材料作为相关业务档案的一部分,应由经办部门合同管理员归档保管。

合同档案材料有原件(正本)的,应当以原件(正本)归档;以副本或复印件归档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正本)的去处,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或来件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合同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

因故缺件且不能补齐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并归入合同档案。

第八章或有负债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或有负债合同主要是指公司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将或有负债合同复印件一份交财务部留存,正本按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三十一条或有负债到期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或有负债解责或代偿情况。

合同经办部门按合同约定,于担保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或有负债履约情况清单报送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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