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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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

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

信用赋能基层治理*—— 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陈 海 盛 沈 满 洪提 要:强化基层信用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实践。

浙江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的共同富裕示范区,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加快构建信用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的制度基础,以基层社会有效治理为基点,健全信用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企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题,从省域层面实现了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应用,在推动投资、消费和治理等领域形成了典型经验。

关键词:基层信用治理 长效机制 一体化平台 行政惯性作者陈海盛,男,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省信用中心经济师(杭州 310000);沈满洪,男,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教授,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杭州 311300)。

近年来,国家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并通过长三角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守信激励城市试点等区域政策试点,形成了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基层治理结合的经验做法。

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针对数字化改革和基层治理现实需要,从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两方面入手,以制度有效供给和技术创新应用为支撑,按照系统性、整体性思维,形成了覆盖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加工、应用、修复和安全等信用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信用制度体系,为推进社会合约履行提供了特殊的公共产品。

一、浙江基层信用治理的实践(一)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综合信用智治体系一是建立覆盖全域的信用智治综合管理系统。

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关键功能,基于大数据、云*本文系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重大项目“共同富裕的探索与实践——浙江案例研究”(21WH70098ZD)的阶段性成果。

观察与思考 2022年第10期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构建涵盖多类应用主体,服务于政务、社会、市场多领域的信用智治综合管理系统。

开发信用评价、预警监测、研判分析等功能模块,为各类场景应用提供基础支撑。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一、门槛条件
1
2
二、评分条件
3
4
5
6
7
备注1:
(1)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备注2:激励条件最高不超过20分,评价指标总分最高为120分,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标发﹝2009﹞7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

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浙财采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园文局,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聚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落地落实。

二、具体内容(一)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政策享受对象。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在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政府采购工程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经评审和公示,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监测鉴定中心、哈尔滨市动力科技创业中心等99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附件: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设立的一种公共服务平台。

为了展示我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成果,国家经过严格的甄选和评定,确定了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本文将逐一介绍这些示范平台的主要特点和取得的成果。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国家首批公示的重点平台之一。

该平台以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强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提供了政策咨询、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全方位的服务。

通过搭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网络,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

截至目前,该平台已成功服务了数千家中小企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江苏省政府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平台以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为核心,努力打造智能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模式。

通过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了政策解读、市场监测、技术咨询等一系列服务。

近年来,该平台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浙江省政府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平台以打造服务集聚、资源互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致力于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公共服务。

通过建立市场信息共享、人才培训交流、融资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服务机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体验。

目前,该平台已累计服务企业超过万家,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四、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广东省为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而设立的重要平台。

该平台以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和促进资源融通为核心任务,依托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为广东省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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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浙江省注册登记时间年以上;(二)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三)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四)从业人数不少于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五)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家,服务业绩突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用户满意度在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八)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运行机制良好,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六条认定程序(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三)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送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四)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认名单;(五)初认名单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浙江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上公示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六)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公示结果,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二)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六)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七)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八)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九)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一)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

第四章政策扶持第八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授牌。

第九条加大对示范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

原则上只推荐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

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考虑示范平台。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要在每年月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

由各地市收集后统一上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次。

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次以上的经查核实的;(五)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2、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3、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4、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6、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平台承担单位名称:所在市(县):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制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三、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四、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五、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七、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八、下一步发展设想。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申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附件: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所提供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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