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讲_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管理层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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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基本运作方式

管理层收购的基本运作方式

管理层收购的基本运作方式1. 引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资产来控制企业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公司股权转让、合并、重组或私募融资等情况下。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层收购的基本运作方式。

2. 前期准备2.1 确定目标和策略在进行管理层收购之前,管理团队需要明确目标和策略。

他们需要评估当前企业的状况,确定是否适合进行收购,并制定相应的战略计划。

这个过程可能包括市场调研、财务分析和竞争对手分析等。

2.2 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层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例如:自筹资金、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者的参与等。

在筹集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能力等因素。

2.3 协商交易条件在进行管理层收购之前,管理团队需要与现有股东进行协商,确定交易条件。

这包括股份比例、收购价格、退出机制和管理权等方面的协商。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

3. 收购过程3.1 进行尽职调查在正式进行管理层收购之前,管理团队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核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合同和法律事务等。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管理团队了解目标公司的风险和机会,为后续谈判提供依据。

3.2 谈判和签订协议在完成尽职调查后,管理团队开始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展开谈判。

双方将就股权转让、价格和条件等方面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将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条件。

3.3 筹集资金并支付款项在签署收购协议后,管理团队需要按照约定筹集足够的资金,并按时支付款项给出售股东。

这可能涉及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者的参与等。

支付款项通常会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期支付。

3.4 完成交割和过户手续在支付款项后,管理团队需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交割和过户手续。

这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变更注册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等。

【内审】 关于上市公司间接收购实务操作指南!

【内审】 关于上市公司间接收购实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形式上没有直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

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购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市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此处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间接收购中的收购人。

一、间接收购概述(一)间接收购的特点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有以下特点:1.收购人不是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

在直接收购中,收购人是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自己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相对多数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而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本身并不是,也不打算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他往往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2.收购人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行使控制权的。

和前面的特点相关,在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是直接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在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间接收购人并不能直接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他只能通过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来间接在目标公司中行使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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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接收购的收购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间接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本身的股东名单、股权结构等不发生变化,只是在上游公司中发生变化,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上游公司往往不是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差,所以间接收购活动本身往往比较隐蔽。

(二)间接收购的方式收购人采用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这些间接收购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比较灵活。

经常使用的方式有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向大股东增资扩股、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托管大股东股权。

1.直接收购大股东股权。

这是最常见的间接收购方式,也是表现最直接的方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模式及政策归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模式及政策归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模式及政策归纳一、并购重组的政策法规和实务介绍我们所知道的并购重组其实不是一个严格法律上的概念。

并购重组有两部分组成:并购和重组。

我们对应资本市场重组审核的是重大资产重组,目前证监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未来将不用审核;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需要审核。

并购执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以及与此相关的证监会的规章及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准则。

从并购收购方法来看,收购主要是公司控股权的变化,以及公司控股权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即并购。

并购还包括吸收合并。

并购在法规里执行的是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主要界定了收购的几种分类,以及与分类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原则。

收购有以下几种:1、二级市场的集中交易(包括举牌行为)2、协议收购3、继承赠与4、行政划转5、间接收购6、要约收购7、司法裁决。

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达到5%的收购就应该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5%-20%也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超过20%小于30%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大于等于30%是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超过30%如果不符合要约豁免的条件,还要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要约收购。

我们平常所界定的这几种收购,在大多数情况下,并购发生活跃的板块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还包括A股主板中小市值的股票,尤其是民营企业。

股份收购很少发生要约收购,因为上市公司股价偏贵,进行要约收购大多数情况下划不来,而且中国的股价发出要约之后股价会暴涨,股价超过要约价格,发出后没有实质意义。

在我国A股市场的收购行为经常出现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最多达到29.9%,规避一些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有时候超过5%;如果不到5%,通过协议收购是无法完成的,交易所对小于5%的不执行协议收购,一般是通过集中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来完成。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本身跟重组不必然发生关系,因为收购是股权权益发生变化,可以不涉及上市公司内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只有在两个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即上市公司对另一家上市的公司吸收合并、以及非上市公司对另外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在这个情况下,会涉及到上市公司内部资产负债权益发生变化,这就是收购与重组同时发生。

管理层收购名词解释

管理层收购名词解释

管理层收购名词解释管理层收购是指由一家公司的管理层、雇员或投资者,与外部投资者合作,收购该公司的股权或业务。

这种收购方式通常是为了实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或业务发展的自主性。

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内部收购形式,与传统的外部收购相反,在这种收购中,管理层拥有对公司的深入了解,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目标是实现公司的长期增长和利益最大化。

管理层收购通常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实施:1. 直接收购:管理层以个人或集体的身份,与外部投资者合作,直接购买公司的股权或业务。

这种收购方式通常需要管理层自筹资金,并与外部投资者达成一致。

2. 转让收购: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合作,收购公司的股权或业务,通常是通过与现有股东的协议,获得公司股本的部分或全部。

3. 融资收购:管理层通过向金融机构借贷,筹集资金,以收购公司股权或业务。

这种收购方式通常需要管理层提供担保或抵押品,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管理层收购的优势在于管理层对公司的深入了解和对业务发展的独特见解,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长期利益,制定有效的经营计划和决策。

此外,管理层收购还有以下几点优势:1. 管理层契合度高:管理层熟悉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和潜力,对公司的资源和核心竞争力有较为准确的认知,能够更好地发掘和利用公司的潜力。

2. 稳定性和延续性:管理层收购能够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和干扰,继续执行现有的经营战略和公司文化,落实和保持原有的合作关系。

3. 利益一致性:管理层收购将公司的利益与管理层的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增强了管理层的责任和激励,提高了公司员工的士气和归属感,有利于员工的忠诚度和努力工作。

然而,管理层收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管理层可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来实施收购。

其次,管理层可能面临与合作伙伴的冲突和利益博弈,合作伙伴可能要求更多的控制权或股权份额。

最后,如果管理层收购失败,可能面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

强制要约制度、协议收购、管理层收购、间接收购

强制要约制度、协议收购、管理层收购、间接收购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四、强制要约制度(一)强制要约1.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018AQ2,2020修订)【提示1】达到30%并不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达到30%后,继续增持,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但可选择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提示2】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下同)。

2.协议收购(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符合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3.间接收购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免除发出要约(2020重大修订)【注意】教材中收录的相关政策已于2020年3月20日被中国证监会修订,故本部分按照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予以整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009年案例分析题)(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知识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1.所谓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办法》。

2.《重组办法》具体界定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1.《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 MBO)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融资等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监管挑战。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特点和意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首先,收购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层,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有着深入的了解。

其次,收购资金往往来源于多种渠道,包括管理层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此外,管理层收购通常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管理层收购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和战略方向。

管理层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后,会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积极推动公司的改革和创新。

另一方面,管理层收购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管理层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能够更加迅速地做出决策,适应市场变化。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一)信息披露问题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是一个关键问题。

管理层作为内部人,掌握着大量关于公司的非公开信息。

如果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就可能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

例如,管理层可能隐瞒公司的潜在风险或夸大公司的价值,从而误导其他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

(二)内幕交易问题由于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风险。

内幕交易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常常会涉及到关联交易。

例如,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企业获得收购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

这些关联交易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协议收购的管理层收购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协议收购的管理层收购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知识点:协议收购的管理层收购● 定义: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例题:1.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A.1/5B.1/4C.1/3D.1/2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所以,本题答案为D。

2.以下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描述,错误的有()。

A.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B.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3C.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正确答案:B,C解析:管理层收购的内容3.下列关于管理层收购的表述,正确的有()。

A.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基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B.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3C.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有管理人员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正确答案:A,D解析:4.( )指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杠杆收购这一金融工具,通过负债融资,以少量资金投入收购自己经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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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上市公司收购考点06:协议收购(★)(P280)1.过渡期安排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出让股份之控股股东的义务(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3.股权过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考点07:间接收购(★★)(P281)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权益披露。

【相关链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报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4.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考点08:管理层收购(★)(P281)1.所谓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方式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2.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3.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4.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单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考点0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P282)1.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所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办法》。

2.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标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案例分析题)3.指标计算(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但是,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但是,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3)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4)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4.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考点0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P285)1.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2.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要求(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发行价格(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2016年案例分析题)【例题1·多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于确定市场参考价的有()。

(2016年)A.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B.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C.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9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D.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答案】ABD【例题2·多选题】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特定时间段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时间段的有()。

(2017年)A.20个交易日B.120个交易日C.60个交易日D.90个交易日【答案】ABC5.股份转让的限制(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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