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实务与展望
境外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的实践与思考

当前,国际环境日益复杂,企业跨境交易面临更多风险、挑战与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重大战略部署的提出,给中资企业境外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带来重要战略机遇。
本文对境外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投资开发过程中的有效举措进行总结,从信息渠道管理、项目储备建设、投建融营协同与创新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行业企业境外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境外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开发难点境外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首先面临海外电力投资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电力市场政策、自然环境等系统性风险。
其次,新能源电力市场竞争充分、政策变化快,投资窗口期稍纵即逝,其“短平快”的推进节奏又使资金需求相对集中,对技术先进性与可靠性要求相对较高。
因此,对投资人的资源整合能力、过程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
为应对以上难点,推动境外新能源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需要“走出去”企业尽快构建行之有效的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管理模式。
构建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管理模式的主要措施一、加强国别市场和项目信息渠道管理,缩短前期评估周期1.树立“先选国别再选项目”的投资开发思路,聚焦主力国别市场在境外新能源电力市场筛选过程中,根据国别风险等级、对华关系、经济、资源禀赋、电力结构和电价政策等,制定国别信息跟踪制度并进行动态调整,筛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核心市场和潜力市场,有侧重地进行布局。
针对核心市场,可提前开展国别法律、税制、电力市场环境等尽职调查,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项目开发流程,缩短正式介入项目后的尽调耗时。
2.建立模块化、标准化、表单化的项目评估体系,提高项目研判效率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对新能源项目开发的核心要素、开发流程等普适性的评判标准进行固化,建立标准化的项目评估系统。
通过标准化的赋值、打分流程,辅助项目研判和决策,帮助快速捋清项目脉络,提高项目研判效率。
央企境外投资与我国欧元主权债券的思考及启示

央企境外投资与我国欧元主权债券的思考及启示摘要:2017年,我国财政部在香港发行了价值20亿美元的主权债券,分别为5年期和10年期的10亿美元债券。
这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政府首次在中国境外发行美元主权债券,2018年,财政部发行了价值30亿美元的3种香港债券,其中包括5年期的15亿美元、10年期的10亿美元和30年期的5亿美元债券;2019年,财政部又在巴黎发行了40亿美元的主权债券,其中20亿美元的期限为7年,10亿美元的期限分别为12年和20年两种。
这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政府发行的第一笔欧元的主权债券,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外币主权债券。
关键词:主权债券,境外市场,外币主权债券我国境外主权债券的发展历程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形势和对政府债券高需求的不断变化,中国海外政府债券发行的原则、目标和策略也在不断调整。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政府债券的境外发行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1987---2004年):1978年,是我国境外主权债券发行的启示年份,中国财政部开始对外发行外币主权债券,这是中国探索发行的阶段,到2004年,16年间,中国共发行23笔债券,在这一阶段,国外的主权债券发行尚未形成按货币和期限结构的系统,更多的是面向全球,用以宣传自身的经济建设成果。
第二阶段(2009---2016年)2005—2008年,在这过去的三年中,中国没有发行任何境外债券。
2009年,中国财政部开始计划在香港地区发行人民币的主权国债,主要用于帮助香港地区进一步稳固发展和提高全球金融中心的经济实力,并继续的保持每年发行量;2016年,中国财政部在伦敦发布了3年期30亿人民币的主权债卷计划,以实现中英经贸与金融市场对话的结果。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继续发布中国人民币主权债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金融市场的发展,并逐步形成离岸人民币主权债的收益率曲线。
第三阶段(2017---目前):2018年,中国财政部继续在香港发行15亿美元的五年期债券、10亿美元的10年期债券和5亿美元的30年期债共计30亿美元的主权债券。
企业境外发债几种模式解析

企业境外发债几种模式解析自2010年起,中企境外发债开始出现井喷,2017年以来,中资企业前5个月的发债只数和金额都已超过2016年全年的水平。
其中,银行业、房地产、金融服务业在境外发债行业中的占比较高。
对于企业而言,境外发债一方面可以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
图:境外发债一般流程中国企业境外发债的几种形式1、直接发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直接去境外发债,发债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也是直接持有主要业务和资产的主体。
图:直接发债模式2、间接发债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债,发债主体为境外子公司,通常情况下是SPV(专为发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中国境内企业通常是持有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主体,境内母公司为发债提供担保或信用支持。
图:间接发债模式3、红筹公司发债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发债。
该境外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控制在中国境内的拥有主要资产和业务的公司,境外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或者中国境内机构,但由于其发债主体在境外,主要业务和资产也在境内,有时也把其归入间接发债。
图:红筹公司发债模式政策红利2015年9月《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取消对单个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对境外发债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2016年1月《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可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无需经过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审批。
2016年4月《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2016年6月《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允许境内企业的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并针对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实施统一负面清单管理。
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市场概况

近 两年,随 着国 家发 改委、外 管局 放开 企业 境外发 行外 债的监管,以及境 外 发 债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回 流,中 资 企 业 境 外 发债呈现快速增长.笔者作为常年服务于两级国资委企业 的商业银行从业 人 员,成 功 协 助 企 业 发 行 了 美 元 债,在 此 过 程中对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政策背景和市场概况有一定的 了解并形成此文.
2015年9 月,发 改 委 下 发 的 2044 号 文 大 大 放 宽 了 境 内 企业境外发 债 要 求,从 额 度 审 批 制 改 为 向 发 改 委 备 案 登 记 制,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 企业 发 行 外 债,引 导 资 金 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及领域.
2016年5月,人民银行 下 发 的 «关 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施 全口径跨境融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的 通 知»,规 定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 内,自主开展本外 币 跨 境 融 资,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
国际贸易
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市场概况
徐佩佩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 100011)
摘要:近两年,随着国家发改委、外管局放开企业境外发行外债的监管,以及境外发债资金的使用 和回 流,中 资企 业 境 外 发 债 呈 现 快 速 增 长 . 本 文 从 政 策 背 景 入 手 ,浅 析 了 中 资 企 业 境 外 发 债 市 场 概 况 .
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现状与问题

平台向省级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般五个工作日,国 家发改委通常于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七个工作 日出具《企业 发 行 外 债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再 进 行 债 券 定 价 发 行,以香港为例,发行外债不需监管部门审批,一般仅 4-6 周即可成功发债。而非上市融资平台境内发债从申报到审 批通常至少 3个月,上市融资平台发行公司债通常需要 3-6 月。二是境外发债限制较少。境内发债,监管部门对于公司 组织形式、发行人资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用途以及信息披 露等都有相对严格的规定,如最近三年年均利润对债券一年 利息的覆盖超过 15倍;而境外发行美元债相对较为宽松, 只需遵循美国的证券法 Rule144A和 RegS条例,经营状况条 件分别为最近三年需盈利和盈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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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此种方式发行。目前仅青岛城投发行 4笔、规模 16亿 美元。
3维好协议及股权收购承诺协议。此构架下,通常是由 境内政府融资平台的境外控股公司直接发行,或成立离岸子 公司或 SPV作为发行主体,并由境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同 时,境内母公司要对境外控股公司偿债能力进行增信,提供 维好协议及股权购买承诺协议等。维好协议是指境内母公 司承诺至少持有一定比例的境外发行人的股份,并为其提供 流动性支持,保证其能够保持适当的资产、权益及流动性资 金不会出现破产。股权收购承诺协议是指境内母公司承诺 当境外发行的债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若债券受托人提出 要求,母公司将收购该控股公司持有的资产,并且收购价格 不得低于债券到期应付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之和。该架 构可避开国 内 关 于 担 保 债 券 所 需 的 监 管 审 批,缩 短 发 行 时 间,节约融资成本,但维好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跨境担保, 偿债信用较弱,评级通常比担保架构低 1-2个子级。
境内企业境外发债风险及建议

022BOND MARKET©境内企业境外发债风险及建议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已成为企业扩大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之一。
文/王大贤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境内企业境外发债的需求和规模日益增长,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已成为企业扩大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之一。
从规模总量来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美元债从2012年开始逐渐形成规模,总体呈现震荡上升态势。
在行业分布上,境内企业境外发债主要集中在地产、城投、商务服务、公共事业与资源、制造业、互联网及其他等7大类。
从占比来看,地产、城投行业占比呈上升趋势,逐渐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商务服务、公共事业与资源和制造业占比呈震荡下降趋势,互联网行业占比围绕5%上下波动。
境外发债原因分析1.境内外宏观环境和汇率波动双重影响。
境内企业境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主体在离岸债券市场发行外币债券,具有融资主体本土化、投资主体全球化、市场规则国际化的特点,会受到境外汇率波动和境内外宏观环境的双重影响。
例如,2015年,人民币汇率进入贬值周期,美元债发行成本上行。
同时,央行降息、降准政策的实施带来境内流动性宽松,境内发债规模大幅上升。
2018年,从境内来看,监管部门对部分行业和低资质主体境外发债提岀了更高要求,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境外发债监管有所趋严。
从境外来看,近年来外资并购监管审查收紧,境外融资环境恶化,境外发债规模有所下降。
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美元融资成本急剧上升,发改委放缓境外发债审批进度,部分企业境外发债处于停滞状态,境外发债规模逐月下降。
2.企业扩宽融资渠道的需求不断增加。
境外发债有助于企业提高国际知名度,对企业对外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有推动作用。
考虑到长远发展,企业势必会从供应链、原材料、上下游、资金链等方面多元化发展,融资就是企业血液,增加融资渠道,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
3.境外发债融资成本低、发行条件宽松等优势凸显。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相关问题研究

A.对外担保的概念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 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 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 押,(无定金和留置的方式)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 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 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常设机构。
B.外债的分类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 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 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 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 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 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只需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
手续。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
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
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发改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 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指对 外担保规定)审批。 (4)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 登记。
2023一文读懂境外发债“维好通用协议

一文读懂境外发债“维好协议1. 引言境外发债是指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债券的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和国家获得融资的机会。
维好协议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涉及到境外发债的成功与否。
本文将对境外发债和维好协议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
2. 境外发债的定义与特点境外发债是企业或者国家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债券,以获取资金的行为。
境外发债凭借其吸引力和灵活性已成为一种常用的融资方式。
境外发债的特点包括几点:•1.1国际市场:境外发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通常是以美元、欧元或其他国际通用货币计价。
这使得境外发债更容易吸引国际投资者的资金,增加了融资的规模和效果。
•1.2扩大融资渠道:境外发债可以帮助企业和国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并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统一管理:境外发债通常需要受到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发债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 维好协议的定义与作用维好协议是指发行人与债权人之间为了保证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所达成的一系列约定和条款。
维好协议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维好协议通常包括几方面的内容:•3.1债券期限:维好协议中会明确规定债券的期限,债券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3.2利息支付:维好协议需要规定债券的利息支付时间和方式,以确保债务人及时支付利息。
•3.3债券偿还:维好协议中会详细规定债券的偿还方式和时间,确保债权人获得债券的本金。
违约责任:维好协议需要明确规定在发行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发行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4. 境外发债维好协议的重要性境外发债维好协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直接关系到境外发债的成功与否,影响着债权人的信心和市场的反应。
是境外发债维好协议的重要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4.1保护债权人利益:维好协议通过明确约定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偿还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券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
•4.2提高债券的评级:维好协议的存在可以提高债券的评级,降低债券的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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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实务与展望导读外债是指境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2015年9月14日之后,发改委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审批机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境外债券与点心债有重合的部分,与熊猫债则截然不同。
境外债券可以直接发行、间接发行、红筹架构发行,红筹架构发行并不属于2044号文中所规定的外债发行模式,是否需要在发改委备案登记尚有争议。
从发改委政策来看,其更想要引导更多的境企业通过直接发债模式在境外融资。
一、境外债券概述1.境外债券及其辨析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外债是指境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为了避免境外债券与我们熟知的点心债和熊猫债混淆,我们将三者进行了比较。
点心债是在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因其相对于整个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很小,而又素以点心闻名,因而得名“点心债”;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表1列出了境外债券与点心债、熊猫债等债券在发债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币种方面的异同点。
我们可以发现,境外债券和点心债两者有重合的部分,境主体在交易所发行的点心债属于境外债券的一种。
而熊猫债券属于外国债券的一种,与境外债券和点心债不同。
2.境外债券发行方式根据境外债券的定义,境外债券可以有两种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境企业直接去境外发债,发债的主体是中国境企业;间接发行是境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债,发债的主体是中国境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通常是设立的SPV,即专为发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间接发行境外债券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担保模式,即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SPV)发债,由境主体(通常是境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第二种是维好协议模式,即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发债,由境主体(通常是境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为其提供维好协议,维好协议是指境维好提供者需要维持境外发行人有足够的流动性,以用于履行偿还债券本息等义务,但维好协议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为了规避保外贷各项制度限制而产生的。
除了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外,还有一种红筹架构发行境外债券模式。
红筹架构发行模式即控股公司在境外,实际业务和资产在境的中国企业,直接采取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或者专门为发债成立一家SPV,并由境外控股公司对债券进行担保,从而成为实际发行人。
理论上讲,该模式并不属于2044号文中所规定的外债发行模式,但是实践中有很多企业采用这种模式发行境外债券,对于是否需要在发改委备案登记尚有争议。
二、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相关政策1.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2044号文,开启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政策新篇章,新政策最大亮点在于改境外发债审批制为备案登记制。
2044号文颁布之前,我国对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按照发行方式不同、计价货币不同区别管理。
其中,境企业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均需监管机构审批;境企业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其发债主体及境母公司无需就该境外发债符合发改委制定任何资质要求,亦无需发改委审批,但需注意,根据不同发债项下的不同增信措施,其境母公司可能需履行相关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及需符合外管局的要求。
2044号文颁布之后,发改委将人民币及其他币种的境外债券、直接发行及间接发行的境外债券纳入统一管理,并取消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即要求境发债主体事前向发改委(或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要求在每期发行结束后报送发行信息。
2044号文发布之后,2016年6月7日,发改委又部署2016年度企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选择21家企业开展试点,试点企业在年度外债规模,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待发行完成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
发改委鼓励试点企业境母公司直接发行外债,适当控制海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行外债,并鼓励外债资金回流结汇,由企业根据需要在境外自主调配使用,主要用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城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高端装备制造业、互联网+、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扩大有效投资。
然而,在政策放松的同时,2017年6月12日,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发行债券风险提示》,通报几家企业发行外债未履行事前备案登记,并指出,对发行外债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相关企业,将考虑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信息平台。
2.资金回流更加灵活在中资企业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模式下,还涉及到资金回流的问题,因为资金是否能回流不仅受限于发改委的规定,还须遵守国家外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2017年1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使用。
而在此之前,根据《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的规定,未经批准,保外贷的募集资金不得调回境使用。
因此,现行政策下,中资企业间接发债模式下的资金回流变得更为灵活。
但是,从发改委政策来看,其更想要引导更多的境企业通过直接发债模式在境外融资,在该模式下,境企业无需另外再寻求回流路径将发债资金搬入境。
三、中资企业境外发债概览(一)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热情来源于哪?1.境外债券监管政策限制少境外债券市场监管思路有所差异,境监管机构(如发改委、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对于债券发行有不少限制条件,而境外监管机构限制较少。
例如发债企业首先应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包括发债企业的净资产应满足监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债券的募集资金应用于核准的用途,净利润对利息偿付的保障等;监管机构时常对某类企业(城投企业、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发债进行限制;还在债券的发行审批、上市交易和投资许可等多个环节对评级结果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较为宽松的发行条件是吸引国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的重要原因之一。
2.找准时机,可节约融资成本如果企业根据国际金融宏观和微观政策、国外资金利率、汇率情况,综合比较国外融资利率变化,结合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发债时机、交易币种、交易场所,可大大节约发债的融资成本。
例如,2016年11月10日,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在联合交易所成功发行了为期3年总额为5亿美元的债券,票息3%,远低于国平均利率;2014年4月,集团公司在联交所发行50亿美元境外债券,各年期债券综合成本率折合年息2.23%。
3.国监管机构鼓励当前监管机构非常鼓励辖区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对成功发行境外债券的积极进行宣传。
例如,2016年12月14日,省发改委主办、中国银行省分行承办的“企业境外发债研讨会”在召开,近百家企业代表齐聚,围绕如何帮助企业境外发债进行深入研讨,共谋发展思路,共寻发展良机。
再如,兴城投资集团成功发行3亿美元债券,省发改委在其官网进行宣传:“该支债券的成功发行使我省企业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实现了零的突破,标志着我省企业已具备走入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
”此外,监管机构在审批效率上也对中资企业境外发债提供支持,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发行境外债券时,国家发改委仅用3个工作日就出具了“企业借用外债规模登记证明”。
4.提升发行人知名度对于发行境外债券的中资企业来说,境外发债有助于提升其国际知名度,对于企业将来的对外合作、拓展海外市场、境外上市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中资企业境外发债概览据WIND数据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7日,中资企业共发行1671只境外债券。
虽然数据统计并不完整,但是我们可以借此一瞥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情况。
从历年发行情况来看,2010年-2014年,中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只数一路上升,这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后,受量化宽松政策刺激,美元流动性过剩,人民币进入升值通道,与国贷款利率和发债成本较高相比,中资企业纷纷积极在海外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2015年“8.11汇改”,央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调整,使得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汇率风险加大,进而影响融资成本,受此影响,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数量有所降低,甚至有些企业提前赎回了已发行的境外债券。
2016年-2017年,受益于前文所述国监管政策的放松,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热情再度高涨,2017年1月1日-12月7日,已经发行了457只。
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发行币种来看,以美元、人民币和港元为主。
其中,境外美元债券共发行了1011只,只数占比61%,规模为5343.43亿美元;境外人民币债券共发行了393只,只数占比24%,规模为4136.67亿元;境外港币债券共发行了217期,只数占比13%,规模为1593.66亿港元;其余币种的境外债券占比均未超过3%。
从中资企业境外债券的交易场所来看,以联交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为主,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的境外债券均以人民币计价,且发行人多以银行为主。
同时,也有很多中资企业境外债券选择不上市交易。
从境外发债的中资企业行业类别来看,以金融业为主。
非金融企业中,最受国关注的是城投和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情况,截至2017年12月7日,城投企业共发行境外债券76只,房地产企业共发行海外债券314只。
城投和房地产企业海外发债的节奏与国对两者发债融资的限制有关,以城投企业为例,2014年10月,国发[2014]43号文颁布,国对城投企业融资进一步收紧,所以2015年起城投企业境外发债数量明显上升。
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债券品种来看,创新品种越来越多。
例如,宝钢集团旗下子公司宝钢投资发行的零息可交换债券;中荣能源股份和中国宏桥集团等发行的可换股债券;由君智管理发行、远东担保的有担保后偿永续资本证券等;由中国银行在境外发行以三种货币(美元、欧元和人民币) 计价的绿色债券,其中美元、欧元、人民币发行金额分别为22.5亿美元、5亿欧元、15亿人民币。
四、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评级目前,境外发行债券并没有将信用评级作为必要条件。
从当前中资企业境外债券的发行情况来看,大多数债券均没有评级,如中粮、华为等企业,均发行过未评级债券。
据不完全统计,我们统计的这1671只境外债券中,没有评级的有1368只,占比81.87%,不仅私募发行的境外债券未评级的较多,公募发行的境外债券未评级的也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