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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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6•【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明。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其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1996年3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档案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沈阳城建设档案馆的有关信息

沈阳城建设档案馆的有关信息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有关信息一、办公地点单位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沈本大街130号二、部门负责人馆长:岳阳三、办公电话联系电话:、档案查询:、-2081、2082、2083档案移交:、-3031、4052四、主要职能(一)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职能1、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贯彻落实城建档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对全市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开展城建档案相关执法检查。

3、承担并行使城市建设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4、行使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及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职能,并依法接收、整理保管各种类别和载体的城建档案。

5、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网的普查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组织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7、负责城建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对城建档案资料进行编研,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利用服务,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

(二)沈阳市城市建设信息中心的职能依法承担全市城建信息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组织、收集并传递建设信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为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及全市建设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二、服务流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流程(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三)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工作流程(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接收工作流程(五)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流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工作流程片、录像电子版及工程简介,并进行登记。

三、城建档案馆在受理报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存在问题出具整改意见。

四、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声像档案(电子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像电子版各一套。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流程2016年04月06日一、来馆查档前,档案查询利用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准确地掌握检索欲查建筑的名称、地址、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坐落地址(包括老地址)、楼层(指建筑中主楼、裙楼、地下的最大层数),以利快速检索、定位。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城市建设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载体,包括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工程变更、验收报告等各类档案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对于城市的规划、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50字)1. 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通畅性,为城市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支撑。

2. 原则:- 法律依据:依法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 统一管理: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设档案的管理,确保规范统一。

- 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禁止任意篡改、销毁或遗失档案资料。

- 便民利民: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满足公众和有关部门的需求。

-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查找和管理的效率。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1000字)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规范档案的分类、编号和存储方式。

2.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完善档案收集和整理的机制,确保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收集和整理编制,并进行合理的分类与标识。

3. 档案的登记和归档:对收集整理完成的档案进行登记工作,明确档案的归属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4.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的档案保管制度和利用流程,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5. 档案的传递与移交:对于档案的转移、移交和报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保证档案流转的安全和可控性。

6. 档案保护与修复:加强档案的物理保护,确保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与可持续利用。

同时,对于损坏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或复制。

7. 档案数字化管理: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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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

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

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三章城建档案的范围及管理第九条城建档案范围包括:(1) 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志、地形图、经济、人口、矿藏、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等方面的资料;(2) 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3) 建筑、管线审批、房产管理、土地核拨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4) 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讯、路灯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5) 铁路、公路、站场、机场、地铁、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6) 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纪念性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7) 要点工事、地下通道、隐蔽间、指挥所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方面的档案;(8) 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9) 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按“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凡属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市属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在一九六八年以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要全部送交市城建档案馆集中保存。

对一九六八年以后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按城建档案的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为保证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送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建筑物经改建、扩建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变化部分的图纸、材料及时送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科学地管理档案,积极开展好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第十五条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竣工图。

工程建设单位在签定设计、施工协议时,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协议内容,并把它作为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

竣工图不准确,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交工验收,建设银行不予结算。

由于竣工图不准确,建筑物在利用中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大中型建设项目、高层住宅和地下管道工程,要按照沈城乡委发〔1985〕51号文件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图保证金,待竣工图和工程档案按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后,其保证金如数退还原单位。

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竣工图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城建档案馆用该款委托有关部门编制竣工图。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移交与归档要求第十七条撤销机构的城建档案属于市城建档案馆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其他档案移交给专业主管机关保存。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其形成的科技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机构合并、业务移交、建筑物管理或使用权变动时,其城建档案应全部移交新的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专业档案形成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做到书写工整、图样清晰。

并要组成保管单位(卷、盒),编制卷内目录、页数和帐号,填写封面、备考表,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写出专业发展史(历史沿革)第二^一条移交的城建档案,要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移交手续。

并要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

第二十二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时间。

工程档案,当项目竣工后,应随时移交;土地核拨档案二年移交一次;其他城建档案一年移交一次。

移交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各专业档案形成的不同特点和工作需要,与移交单位商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试行中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一、城市建设基础材料方面1、领导指导性文件: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条例、办法及技术、设计科研、施工等规程规范材料。

2、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3、技术经济: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资源、文化教育、工矿企业、统计资料等。

4、白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河泊水系等资料。

5、勘察测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编绘图、影像图、测绘成果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全市综合管网图。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总体规划:城市现状图、城市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分区规划图、郊区规划图、说明书及报请审批文件材料。

2、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大型公建、一条街、县镇、小城镇、集镇、农村居民点及管理综合现状图、规划设计图、说明书、技术经济分析及上级审批文件材料。

3、为编制城市规划所收集汇编的城市建设基础材料。

4、城市管理:核发建筑、管线施工执照、征用核拨建设土地、房产(产权、产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档案材料。

三、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方面1、排水:全市污雨水管道(干线)、暗渠、泵站、闸门、污水处理厂等排水工程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2、道路、桥涵:主要干道、永久性桥梁、大型涵洞、隧道工程档案材料。

3、给水:水厂、水源、补压井工程(包括取水、净水、输配水建筑物、构筑物)、市区给水管道(75mnW上)工程及消火栓、水门等设施档案材料、水文地质资料、给水专业管网图。

4、煤气:煤气厂(包括土建、制气工艺设备等)、储气罐、调压站、输气管道(75mnmA上)、液化气等设施档案材料及煤气管网现状图。

5、供热:市区热力管道、调压站等工程设施档案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6、水利:水库、河道、堤、坝、防洪等重要水利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四、城市交通运输方面1、铁路:(包括地下铁路)站场、线路、桥梁、隧道、天桥、地道、通信、信号、给水、电力等设施及生产房舍,路局、分局办公楼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2、机场:场站、候机厅、机库、油库、电力通讯等主要设施的档案。

3、公路:市级以上线路、桥梁、隧道工程档案材料。

4、公共交通:运行线路、整流流站、车库、油库等主要工程档案材料。

五、电力电讯方面1、发电:发电厂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土建、水工、化学、热工、电气、汽机、锅炉等部分)及厂区各种管线现状图。

2、供电:变电所(一、二次)超高压以上输电线路、通讯电缆电力调度楼工程档案及地区电网、配电网络地理分布图、路灯系统图。

3、通讯设施:电报、电话、邮政局、所舍、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地上地下重要工程设施(包括:发射台、电缆、通讯机房、地下通道、线路、微波走廊)及机械设备档案。

六、民用、工业建筑方面1、行政办公建筑(1) 党、政、军领导机关办公楼、会议厅。

(2) 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机关五层以上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建设的办公楼。

(3) 公、检、法机关办公楼、监狱建筑、消防建筑。

(4) 领事馆建筑。

(5) 银行、保险公司建筑。

2、文教体育建筑(1) 一千人座席以上的影剧院、文化宫、青、少年宫、俱乐部、音乐厅。

(2)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3) 大专院校:包括教学楼、办公楼、礼堂、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建筑(4) 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容24班以上)。

(5) 报社、通讯社、画报社、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气象站、测震站、水文站。

(6) 科学院、研究所建筑的科研楼、科技馆(3000平方以上或独立建筑)。

3、保健医疗建筑(1) 医院、疗养院(200床位以上)。

(2) 敬老院、幼儿园。

4、商业、服务性建筑(1) 百货、副食商店、贸易货栈、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宾馆、招待所、旅游楼、饭店(3000平米以上)。

(2) 冷藏、储运仓库。

5、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1) 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

(2) 列为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3) 粮库、粮油、食品加工厂。

(4) 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综合现状图。

6、居住建筑(1)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

(2) 多层建筑(采用新技术新结构修建的实验楼、或具有历史时期代表性的住宅建筑)(3)小区建筑群。

7、各种类型的建筑标准图和定型设计图七、人防建筑工程方面1、人防工程的总体布局现状、规划档案材料。

2、人防地下通道、出入口、指挥所、隐蔽间以及平战结合两用的地下商店、工厂、学校、医院、旅馆等工程档案材料。

3、城防设施:包括指挥部、要点工事、了望台、救护站、专用通讯线路等设施档案材料。

4、城市战备抢修工程方案等档案材料。

八、纪念性及古建筑工程方面1、具有纪念意义的名人塑像、纪念碑、纪念塔、纪念馆的工程档案材料。

2、列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建筑档案及修缮记录、现状图等。

九、园林绿化及环境保护方面1、市属公园、植物园、风景区、苗圃、防护林、广场等现状规划图、公园内修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具有特殊结构和造型艺术的建筑小品等建筑物、名木、古树的档案材料。

2、全市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评价科研成果材料。

3、大气、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监测报告材料。

4、污水处理、大气净化、固体废弃物处理研究等主要成果档案。

十、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材料(经市以上领导机关评定授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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