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 3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 3
3.1 独立性
2
DB31/T 684—2013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 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养老机构评价报告

上海市养老机构评价报告1.引言引言部分需要简要介绍上海市的养老机构评价报告,并概述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可以根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写:概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上海市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本文撰写了一份养老机构评价报告,旨在全面评估养老机构的现状并提供改进建议。
本文通过对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旨在为老年人和其家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改进和监控的依据。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1. 引言1.1 概述: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评价报告的目的和结构1.2 文章结构: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组织结构1.3 目的:明确本文撰写的目标和意义2. 正文2.1 养老机构的现状:对上海市养老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描述2.2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从多个维度评估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提供具体数据和案例支持3. 结论3.1 总结养老机构的评价结果:根据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价,总结其服务质量的优势和不足3.2 对改进养老机构的建议:根据评价结果,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以促进养老机构的进步和提升通过本文的撰写,我们希望能全面了解上海市的养老机构现状,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同时,我们也将提供针对性的改善建议,以帮助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养老机构的现状养老机构在上海市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上海市拥有众多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护理院、敬老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
然而,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首先是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尽管养老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仍然存在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
其次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沪民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保基本机构(床位)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设施水平和服务能级,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2—3年时间,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改造尽改造,实现保基本养老床位功能升级改造全覆盖。
二、改造范围“十四五”期间,经各区民政局申报,纳入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非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所在建筑设施。
三、改造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重点围绕提供优质、专业的失能和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性、适老性、专业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主要参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和服务要求》(DB31/T1402-202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3〕11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摘要:一、引言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概述1.指标体系结构2.指标具体内容3.指标意义及作用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状与分析1.服务质量总体状况2.存在问题及原因3.典型案例分析四、提升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对策与建议1.政策与制度层面2.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改进3.加强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4.提高设施设备水平5.创新服务模式与内容6.增加社会参与与监督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作为我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提升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本文将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并对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概述1.指标体系结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四个层面:环境设施、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2.指标具体内容(1)环境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率、床位数、卫生间配备率等。
(2)服务质量: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关爱、康复训练、文化活动等。
(3)人员素质:包括护理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培训次数、人员稳定性等。
(4)管理水平:包括机构领导力、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3.指标意义及作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评估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为政府、养老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养老机构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老年人福祉。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状与分析1.服务质量总体状况近年来,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仍存在不足。
在环境设施、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部分养老机构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2.存在问题及原因(1)硬件设施不完善:部分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小,活动空间有限;卫生间配备不足,影响老年人生活品质。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模板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模板一、前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本制度对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等级划分与评定1.等级划分养老机构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2.等级标志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级。
3.评定流程(1)养老机构向评定机构提交等级评定申请。
(2)评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包括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检查。
(3)评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4)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及时处理。
三、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1.有效执业证明:养老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4.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6.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8.工作人员要求: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应的资质。
四、评定标准1.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选址、建筑设计、绿化、噪音、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2.设施设备:包括养老机构的床铺、家具、卫生设施、医疗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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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有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有一次专业机构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对不符合项应及时整改并取得专业机构的复审合格证明;有记录。
10
1.10
有电梯日常有巡查记录,有定期维护保养,且每年至少有一次专业机构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或有检测报告。
10
1.11
有漏电保护装置,无裸露、老化的电线;禁止随意接拉和安装用电线路和设备,禁用电热毯;电水壶等电器产品使用有制度有受控。
7
2.27
膳食荤素搭配合理,餐次、酥软、大小适合老年人需求,食谱公布醒目位置且一周不重样,每周食谱兑现率不低于90%。有提供特殊膳食服务项目,特殊膳食(如低糖、无糖、流质、半流质、民族习惯等)按医嘱执行,实时提供并有据可查。
20
2.28
建立配、送餐用具(如:送餐车、送餐专用电梯等)清洁消毒制度,并按制度实施,有记录。
10
1.7
管道燃气、液化气钢瓶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等应符合消防、燃气管理专业机构的要求,有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有一次专业机构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有记录。
10
1.8
使用燃气设备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格及安装点符合规定要求,并定期检测处于完好使用状态;燃气、油炉周围无可燃物及杂物堆放;无私自折、移、改燃气设备,燃气设施定期有维护保养。
20
2.7
各区域按铃呼叫护理员应答及时。
10
2.8
为不能自主翻身老人建立翻身卡,每2小时翻身一次,特殊情况按情增加翻身次数。翻身体位应安全、舒适,翻身卡记录内容完整应与实际卧位相符。
5
2.9
有压疮预防的护理管理制度及压疮护理操作流程,院内压疮发生率Ⅰ0≤5‰,Ⅱ0、Ⅲ0为零(*特殊情况除外);带入压疮或院内发生压疮的老人按压疮不同分期制订护理措施并有效落实,有记录。
10
1.12
内设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并每年通过相关部门的合格检验;养老院与附近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10
1.13
特殊工种(电工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老服务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10
1.14
帮助老人转运、喂食、安全保护用具的使用等服务项目,按护理操作按护理操作规程执行,确保老人安全。
20
2.19
住养老年人药物的收、管、发规范。建立外配药委托发放登记本,有专用药柜,放置于清洁干燥易受控处,药物一人一格(柜)不可混放,药品有外包装,包装上标注住养老人的姓名、床号、服药方法,且在有效期内。建立服药单,按医嘱发放药物。特殊药物(镇静类药物、抗精神病药等)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受控状态,发放时应送药到口并看服。
8
2.29
入住老年人的伙食每月有独立核算,并公布于醒目位置,伙食每月盈亏率≤±5%。
5
3
管理标准(200分)
3.1
院长(常务院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市行业协会颁发的院长上岗证,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一次,取得安全培训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B证、消防安全管理培训证。
10
3.2
医生、护士、护理员、社工、厨师等专业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或执业证书;“非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师应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护士应持有执业证书且执业地点在本机构;护理型床位每增加100张床,增加一名护士。
10
1.19
制定应急预案与处置流程(至少包含但不限于突发自然灾害、食物中毒、传染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和突发事件预案演练(演练至少包含消防、服务对象意外损伤等),每年每类演练不少于2次,并有完整记录(包括资料)。
10
1.20
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吸烟、蚊香等),室外有吸烟点。
10
20
2.20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开展慢性病防治的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对住养老年人的慢性躯体疾病有监测措施,对突发危急重症者转院前有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有记录。
10
2.21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建立院内感染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培训;医生、护士、护理员等手卫生符合要求,知晓率100%。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规范要求。
20
2.3
建立照护安全评估小组,对有照护安全风险的入住老年人开展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老人家属/担保人,双方签字确认。
20
2.4
按楼层或护理区域建立护理交接班记录;护理交接班记录按规范要求书写,记录内容应体现老年人出现的异常情况(身体、情绪问题等),并及时联系医生或必要时请社工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新入住老人应有环境适应性情况等的交接记录;
10
2.13
照护区域内老年人的食品储存无过期、无变质,食品放置在清洁干燥的容器或橱柜内,与非食品分开放置。照护区域内微波炉等设备清洁无油腻、霉斑。
10
2.14
制定日常用品清洁消毒及终末消毒管理制度。日常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口杯、毛巾、空气、居室地面、桌面、便器等;终末消毒包含疑似传染病,使用过的物品消毒。消毒频次、方法符合要求,消毒剂存放规范。
有食品留样制度,荤素食品48小时分餐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50g;留样盒、留样标识按规范要求设置,并有留样记录;有膳食保温、防尘等防护措施。
10
1.18
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工作自查,自查内容覆盖全院各部门工作(如照护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记录完整规范;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5%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80%
3.4
社会组织等级要求(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养老机构)
——
——
——
应取得社会组织AAA或以上
应取得社会组织AAAA或以上
B.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定项目
次分项分值
得分
1
安全标准(200分)
1.1
院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救护车、消防车出入畅通。
1.3
养老机构规模(床位)
≥10
≥50
≥50
≥150
≥150
1.4
床位入住率要求
≥30%
≥35%
≥50%
≥60%
≥80%
1.5
消防设施、安装、配置与使用符合相关部门专业要求,并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有关材料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6
年内无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7
护理员与入住老人配比(依照《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20相关条款执行)
15
2.17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主要临床护理10项操作按常用临床规范操作实施。
10
2.18
住养老年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48小时内由医生完成新入院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记录;老年人在院期间健康状况动态变化记入健康档案,如无特殊情况每月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住养老年人每年体检一次,有记录。
专职
3.2
未列入信用信息失信名单(严重失信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定)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3.3
护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100%;持等级证书要求(持等级证书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作进一步修改)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30%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50%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0%
10
2.24
有大型活动策划方案,建立针对性的突发事件预案,大型活动每年不少于二次,记录完整。
10
2.25
对失能老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活动;对认知障碍老人开展益智康复训练;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疏导,确保安全。开展的活动有计划、有防范措施、有实施记录。
10
2.26
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设置专门的临终关怀室(4级/5级机构)
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10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
2.5
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
≥40%
≥50%
≥60%
≥70%
≥80%
2.6
认知症照护单元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
——
——
≥10%
≥15%
≥20%
3
其他要求
3.1
专业社会工作岗位
——
——
兼职
专职
10
1.15
开水炉、热水瓶、饮水机、微波炉等应放置在安全位置,并处于受控状态。医用氧气瓶集中存放,有空满标识,使用和存放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0
1.16
食品追溯与保管:食品采购(索票索证)、查验、储存、加工符合规定要求;备餐间、就餐区域清洁卫生符合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规定要求。
10
1.17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8
内部设立医疗机构
——
——
——
必备
必备
2
场地及硬件设备要求
2.1
医疗用房
——
——
有专门的医务用房
符合相关医疗部门要求
2.2
单床使用面积
——
——
≥6m2
≥6m2
≥6m2
2.3
就餐功能区域(重度且长期卧床、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的服务对象是否不计在比例中)
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
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A.基本要求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