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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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军婚涉及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军婚的法律依据军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的程序,适用于所有婚姻,包括军婚。
《军人保障法》则明确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范围和具体措施,对军婚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军婚的特殊规定1. 军人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在结婚时享有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根据军人的级别和军龄而定,一般为3至15天不等。
婚假期间,军人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休假天数。
2. 军人家属权益军人家属享有一系列权益,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
根据《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家属可以享受与军人本人相同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门诊、药品等费用的报销。
此外,军人家属也有权享受军队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可以申请军队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对于军人家属的子女教育,军队提供了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3. 军人离婚军人离婚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婚姻离婚相同,但在军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离婚,需要提前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备,并经过批准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此外,军人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军婚的司法解释军婚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对军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军人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军婚女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军婚⼥⽅需要满⾜什么条件军⼈结婚总会让⼈觉得莫名的感动,可能是因为在部队那⼳久遇到⼀个爱你的⼈真的不容易,⼜或者觉得军⼈在部队带的时间远⽐家⾥多,总会产⽣⼀种⼼酸的感觉。
那⼳军⼈结婚有哪些要求呢,⼥⽅需要满⾜什⼳条件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军婚⼥⽅需要满⾜什⼳条件1、军⼈配偶必须经过部队政审军队⼲部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其他条件与普通婚姻⼀样。
2、《民法典》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要求男军⼈满25周岁⽅能结婚,⼥性则要求满23周岁才能和军⼈结婚。
关于军队⼲部配偶的条件,⽐⼀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律不准与外国⼈或居住在⾹港、澳门及国外的⼈员结婚。
现役军⼈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职⼲部,⼠官,军队正式职⼯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职⼲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政治机关审批;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结婚涵调报告表。
军⼈结婚不像普通⼈⼀样,他们需要经过繁琐的流程,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会⽐普通⼈多很多。
但是军-婚也有很多有益的地⽅,对于军⼈来说不能⼀直在家,没⼈照顾⽗母也算是⼀种不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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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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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军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军婚的法律基础军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禁止结婚的情形,适合于普通民事婚姻关系。
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则是针对军人特殊身份和职责制定的专门法律,对军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军婚的司法解释1. 关于军人离婚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军人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为军人,离婚诉讼应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军队福利待遇、军队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关于军人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对于军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军人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军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当优先归属于非军人一方,但军人一方有权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并享有探望、交流等权利。
此外,如果军人一方的履行抚养义务存在难点,应当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军婚的规章制度1.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应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军人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的正常进行,军队实行了婚假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和相关福利待遇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机关进行规定。
3. 军队离婚程序军队离婚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离婚程序有所不同。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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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军婚可以离婚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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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对一个国家的贡献是很大的, 但是对于很多军人家庭来说, 可能常常因为夫妻之间很少在一起, 不能互相陪伴而导致感情的不和, 甚至引起离婚。
但是对于军婚来说, 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 具体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走进文章。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均为非现役军人, 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 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 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 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 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 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 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 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 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 经调解和好无效, 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以上, 便是小编对于“军婚”的相关问题的整理。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结婚不易, 且行且珍惜。
关于军婚的七大常识
关于军婚的七大常识。
一、什么是军婚?1. 相关规定(1)《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2)《兵役法》第六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什么是军婚?结合上述规定,笔者理解: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军人结婚对象及结婚条件的相关限制1.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3)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4)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5)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是什么军婚离婚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发生的婚姻关系的解除。
由于军人在任务执行和军事职责上的特殊性,军婚离婚的规定相对于民间的婚姻法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军婚离婚的规定以及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程序和方法。
军婚离婚的规定军婚离婚的规定主要由军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条例》的相关规定,军婚离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正式军队人员。
只有正式服役的军人才能享受到军队的相关权益和福利,所以只有正式军队人员可以进行军婚离婚。
2.军队规定的年龄要求。
根据不同军种和不同职务,军婚离婚的年龄要求也不同。
一般来说,军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才可以进行军婚离婚。
3.军队规定的婚姻状况。
军婚离婚必须符合军队规定的婚姻状况,一般要求军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合法登记才能享受到军婚离婚的权益。
4.备案审批程序。
军婚离婚需要进行备案审批程序。
军婚离婚的备案审批程序包括军队的上级机关的审批和军婚离婚申请人的申请和资料准备。
5.资料准备和证明材料。
军婚离婚的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登记证、尚未离婚的证明等。
6.具体时限要求。
军婚离婚的时限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军种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军婚离婚的时限在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时限的需要重新申请。
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与解决普通婚姻离婚问题有所不同。
以下是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一般程序和方法:1.协商解决。
对于能够友好协商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军婚离婚问题。
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双方直接沟通或者通过相关部门的调解来进行。
2.军婚离婚申请。
如果协商解决无效,双方可以根据军队的相关规定,进行军婚离婚的申请。
申请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3.备案审批。
军婚离婚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军队的上级机关进行备案审批。
备案审批的过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可能需要提供补充材料和证明文件。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婚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专门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军人的婚姻应当遵守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结婚,应当报告军队,由军队予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军人结婚应当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军人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队出具的婚姻证明。
二、司法解释1.军婚纠纷处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保障了军人婚姻权益的维护。
2.军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财产分割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军人婚姻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军人和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规章制度1.军队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登记条例》和《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军人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的婚姻权益,军队制定了婚假制度。
根据不同的情况,军人可以享受特定的婚假期限,以便处理婚姻登记和婚礼相关事宜。
四、案例分析1.军婚纠纷案例某军人与其配偶因感情不和而引发离婚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案件,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
2.军人婚假案例某军人申请婚假,以处理婚姻登记和婚礼事宜。
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该军人可以享受特定的婚假期限,以便顺利办理婚姻登记和婚礼。
五、总结军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需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专门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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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军婚概念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
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二、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1)户口(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三、军人结婚的程序通常的步骤:(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四、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一、副营职(含,下同) 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 (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
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一样。
五、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这个提倡是带引号的提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
部队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谓的提倡只是唱的一个调子而己。
虽然很多人建议在23岁 -25岁之间结婚也不违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队也还真不能把你怎么样。
但是,军人嘛,你不能因为自己而影响到集体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种种限制会让你因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个别早婚,呵呵,找事儿啊"" 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部队内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六、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罪处罚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