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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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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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问题中国法制史重点问题1、重点名词:周公制礼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成份,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2、重点名词: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

“明德”,即提倡德治,注重教化.“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

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3、重点名词:吕侯制刑西周中期周穆王时代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中期, 在司寇吕侯主持下制定的一部重要刑书.其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现存《尚书·吕刑》是公布《吕刑》的文诰。

其内容广泛涉及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制度及诉讼制度。

4、重点名词:三风十愆商朝官刑中所规定的三种恶劣风气及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商朝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是中国法制史上较早的吏治的规定.5、重点名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朝的一条刑事政策原则,意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错杀无罪之人.它体现了古代“罪疑惟轻”的精神,但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后世统治者常以此标榜的德政和宽刑.6、重点内容:礼与刑的关系(一)礼与刑的共同性1.礼刑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2.礼刑相互依存;(二)礼与刑的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为积极规范,刑为消极规范.礼属于教育,指引性立法,刑属于禁止性立法.祠取到事前控制作用,刑发挥事后控制作用.2.适用对象有侧重重点问题:“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并非”庶人无礼,大夫无刑”,即不能理解为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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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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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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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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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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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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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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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二)刑始于兵兵刑同一;法官源于军法官;刑源于军法、军纪。

三、中华法系及其特点(一)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春秋之前:“临事制刑”,其目的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

春秋之后:(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维护纲常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3)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4)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有别。

(5)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春秋之后具体法律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重刑轻民。

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第二节夏商西周法制思想的演变一、夏、商的法制观念夏商奉行“天命”、“天罚” 观念“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

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使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

二、西周的法制思想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周初统治者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推出“明德慎罚”思想。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第三节夏商周的礼一、礼的制定与《周礼》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二、礼的分类(一)以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本”与“文”。

本是精神原则,文是礼节仪式(二)以内容量的多少为标准,可分为“五礼”、“六礼”和“九礼”,以“五礼”之分为主。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三、礼的实质、精神原则及作用(一)礼的实质:“差别”(二)礼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三)礼的作用: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四、周礼的内容(一)土地所有权土地王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田里不鬻”。

(二)债权质剂、傅别、质人、司约;“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质剂”。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原则。

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经过六礼程序。

婚姻的解除与限制:七出三不去。

家庭内部维护父权、夫权。

改夏朝实行的父死子继,商朝实行过“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和嫡子继承为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刑一、刑的制定夏商西周建国之初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西周中期制定了吕刑各朝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誓、命、诰、训,其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方面二、刑罚种类(一)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二)族刑:孥戮、劓殄(三)宥刑:流、赎、鞭、扑(四)法外酷刑:醢、脯、剖心、炮烙、刳剔、斫胫、虿宫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三、主要罪名不孝(不友)昏、墨、贼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违抗王命、犯上作乱盗窃、拐骗奴隶变礼易乐、改变制度、群饮失农时四、刑法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区分故意与过失;(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罪疑惟轻;用刑适中;罪人不孥;悼耄不刑。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五、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和刑的共同性评价标准相同;两者相互依存。

(二)礼和刑的区别作用不同;适用对象各有侧重。

(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本义:贵庶过宗庙之礼,刑人不在君侧。

引申义:特权之礼不下庶人,大夫犯罪有优待。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的设置(一)夏、商的司法职官夏朝主要有:夏王、士、大理。

商朝主要有:商王,大司寇,正,史,贞人,内服、外服诸侯。

(二)西周的司法职官审判职官主要有: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士、诸侯、司寇、族长;司法行政职官主要有: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

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夏、商主要实行神明裁判,方法是占卜(二)西周起诉:案件分狱讼,分别缴束矢、钧金,禁卑幼告尊长,允许上诉和通过路鼓、肺石直诉。

审判方面: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证据:以口供为主(盟诅、肆掠)参照地比、质剂傅别、伤创折断情况等;严惩司法官吏的五过之疵。

执行:规定了圜土嘉石之制及弃市、磬杀等方法。

三、监狱管理(一)监狱的名称通称“圜土”,西周称“囹圄”。

(二)监狱的性质属于拘禁监,而非劳役监;原因:刑罚中无自由刑。

(三)监狱管理的内容案犯须戴桎、梏等狱具,但轻重、贵庶有别。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一、礼法体系的崩溃(一)主要表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重要原因:周王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丧失。

二、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及改革(一)立法晋国制定了“被庐之法”等,楚国制定了“仆区之法”等。

(二)其他改革各国建立了新的任官、俸禄制度;出现了“刑法”、“刑罚”名称及新刑罚;制定了不少鼓励发展工商的法规。

三、春秋成文法的公布(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新兴阶级打破司法垄断与专横的要求;实行法治的需要。

(二)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铸刑鼎、造竹刑(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第二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制的初步形成一、各国法制变革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主要是活动家思想,其具体思想原则为: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布之于众;重刑轻罪、刑无等级。

(二)各国改革及立法魏国:李悝、《法经》、《大府之宪》;赵国:公仲连、《国律》;楚国:吴起、屈原、《宪令》、《鸡次之典》;齐国:邹忌、《七法》;韩国:申不害,《刑符》;秦国:商鞅:《秦律》。

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一)《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地位《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前四篇是正律,杂法是杂汇,具法是刑法总则。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轻罪”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是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其精神内容、体例开后世刑法典之先河。

(二)商鞅变法的内容剥夺旧贵族特权——贵族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奖励军功,取消刑不上大夫;奖励耕织,颁布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奖励耕织令、纳粟买官令、分户令;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基层的控制,实行县、乡、里制,实行什伍连坐、强制告奸;改法为律。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秦朝奉行韩非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并推行以下法制原则:(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一)继承秦国的法令(二)法律的修订和统一秦朝统一后,除进行一些与统一有关改革外,立法上最主要的措施是李斯主持的“明法度,定律令”,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三、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等。

律是成文的、稳定的法律;令是关于制度方面的法律;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廷行事是判例;式是司法中的公文程式和实施细则;课、程是行政法方面的实施细则。

云梦、龙岗、里耶《秦简》:研究秦国和秦朝法制的珍贵资料。

第二节秦朝法制的内容一、刑事法律制度(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与制度区分端与不端;集团犯罪加重;自首、中止减免刑罚;以身高决定刑事责任;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胁、镬烹、定杀、囊扑身体刑:笞、墨、劓、刖、宫徒刑: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迁和谪戍刑耻辱刑:髡、耐株连刑:连坐、收孥财产刑:赎、赀(三)主要罪名谋反、贼杀伤、匿奸;不行君令、诽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盗窃、守赃;匿户、匿田、弗傅、逋事、乏徭;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重婚、夫殴伤妻。

三、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主体地位秦朝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秦律歧视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

债主要是契约之债。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夫妻比较平等;歧视赘婿。

爵位继承倾向嫡长子继承;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一、诉讼审判机关(一)中央诉讼审判机关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诉讼审判机关分二级:郡守及决曹掾;县令及狱掾;基层的啬夫、三老、游徼等有一定的司法职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告诉分官吏纠举、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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