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第一章夏商期间的法律制度(一)基础知识图解时间:原始社会末期原始习惯根源:习惯法传统风俗中国法治文明的发源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风俗法律渊源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与西方法治文明发源的比较指导思想:“行天之罚” 、“授命于天” -----天罚与神判相联合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夏刑、商刑等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主要罪名:商:不孝,乱政,疑众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错犯法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成心犯法或惯犯从重处罚刑罚合用制度②宁愿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从无慎罚思想③主张依照必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区分不严格司法制度②浓厚的:天罚、神判特点③牢狱的设置:“圜土”第二章西周期间的法律制度(一)基础知识图解1.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天讨” 、“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周公制礼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吕侯作刑法律概略 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周礼的渊源与发展礼的性质与作用4.“礼刑”关系互相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合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医生”主要罪名:“不孝不友” 、“犯王命”、“放弑其君” 、“杀越人于货” 、“群饮”、“违反盟誓” 、“失农时”极刑和肉刑赎刑刑罚系统圜土之制(劳役刑)嘉石之制(拘役刑)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老幼犯法减免刑罚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成心与过错、偶犯与惯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同罪异罚全部权民事制度债契约:质剂、傅别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六礼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系统“学在官府”行政管理制度述职督课制度司法机关民事与刑事的区分“五听“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凭证制度“五过”之呲牢狱管理制度:圜土第三章春秋战国期间的法律制度(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合用(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社会的发展( 3)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礼制加快衰败(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期间法律制度的变化宣告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宣告成文法( 4)公元前501 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宣告的意义:必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行知,则威不行测” 的碉堡。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

中国法制史(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21、司法机关: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四、秦代(前221 —前206)――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

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主要有五类:2、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八、唐(618 —907)――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1、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1) 笞刑(2) 杖刑(3) 徒刑(4) 流刑,另有加役流;5)死刑,分斩、绞二等见前述"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五)北齐”/ 礼法合一1、唐律的特点T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3、唐律的域外影响f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九、五代十国(907—979)十、两宋之北宋(960 —1127)(二)刑罚的变化(四)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问的不平等。

举凡科举任官、定罪量刑上都体现着民族差别。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4、诉讼制度(二)刑罚原则◎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基础知识图解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始习惯
来源:习惯法V
匚传统习俗
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
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
法律渊源
I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
I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
.■-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
f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
(2)
(3)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 而用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 打 破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为
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 商鞅在秦国的蝙蝠
楚国吴起的变法 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
'夏刑、商刑等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主要罪名:
I③监狱的设置:“圜土”
第二章
(一) 基础知识图解
1.
法律概况
4•“礼刑”关系
法律思想的发展:在
天”、
“明德慎罚思想
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天讨”、“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
主要刑法原则
民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婚姻制度
国家行政体制
行政管理制度
司法机关
主要诉讼制度
匕监狱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一) 基础知识图解
圜土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一、禹刑、汤刑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考名词解释)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考名词解释)二、罪名与刑罚1.圜土。

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

“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

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0XX年考名词解释)(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1.周公制礼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

(考论述)(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版)

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版)

一、法律思想历史时期法治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清末“中体西用”(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出礼入刑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契约婚姻继承法律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和“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婚姻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宋代契约与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婚姻继承法律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西周
(二)宋代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童鞋注意:故杀和谋杀
1、故杀:西晋强调主观意图;唐之后为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国外趋同
2、谋杀:西晋为必要共犯;唐、明也为共同犯罪,但承认一人可为本罪;清至今为有预谋杀人
3、区分:(唐以后)事先有无预谋——二人以上故杀必为谋杀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
八、中国近代法制
(一)清末
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童鞋注意:继承——由“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
十、英美法系
(二)德国
(三)日本宪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