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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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2.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故障。

4.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能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三、居民的权益1. 居民有权享受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单位的管理措施。

3. 居民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供热费的收取和管理1.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结、季度结算等合理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供热费。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供热费用的合理运用。

五、供暖季节的管理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季节进行供热,并及时向居民公布供热起止日期。

2.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在供暖季节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控和巡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暖气片漏水等问题。

六、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节约和环保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改造和更新方案,逐步淘汰老旧设备。

2.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设备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

3.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热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港航、渔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自备换热站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即供热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营管理。

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因此,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今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做好准备,同时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可以使供热企业更好的做好供热服务与管理,避免恶意欠缴热费的现象,保障大多数用户的用热权益。

《济宁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热、热用户的管网界限划分,已进入用户管网围墙外一米为界。

用热单位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包括公管、自管住房),归用热产权者所有。

产权所有者应负责正常维修、更新改造(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服务),并接受供热部门的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由于小区内自备换热站及供热管网资产属于全体业主,如对供热自备站整合或改造,小区内的用户需分摊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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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管理成为了城市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济宁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府管理、能源管理、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探讨济宁供热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适当扩展和讨论。

一、政府管理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在供热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机构,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政府还应对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推进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政府的指导下,济宁的供热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组织和管理。

二、能源管理济宁供热管理办法在能源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制定了合理的采暖季节和供热期限,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其次,要求供热企业定期维护和检测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济宁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倡供热企业使用清洁、高效的能源设备。

通过合理的能源管理,济宁在供热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扩展内容: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供热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目前,济宁市已经通过制定和执行供热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

例如,济宁市在供暖季节中,采用天然气、热水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大大降低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这一举措不仅符合环保要求,也提高了供热系统的效率和舒适度。

三、用户权益保障济宁供热管理办法还重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供热时间和价格,并确保供暖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同时,济宁市还建立了供热服务投诉渠道,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用户的利益。

这一做法有效地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用户对供热工作的满意度。

扩展内容:尽管济宁通过供热管理办法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舒适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供热服务的热力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2.1 热力企业责任1. 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2.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服务水平。

3. 热力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信息,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2.2 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自改装设施。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或逃费。

3. 用户应当配合热力企业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水温标准1. 居民供热水温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稳定。

2. 商业用热供热水温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2 供热服务投诉1. 用户对供热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热力企业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处理。

2. 热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监督机构山东省能源局负责对山东省供热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4.2 管理措施1. 热力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供热服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2. 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维修的企业,将处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恶意逃费或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6.1 惩罚条款1. 对于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用户,热力企业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要求恢复原状。

2. 对于虚假投诉或恶意捏造问题的用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6.2 补偿机制当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补偿。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工作,保障居民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企业、供热管网、供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供热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管网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管道的通畅和无泄漏。

第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第十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基础,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建立健全用能监测体系,控制供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供热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二:供热管网维护记录表注释:1.供热企业:在本文中指的是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供热管网:指连接供热设备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3.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换热器、泵站等设备。

4.监督检查部门:指负责对供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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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
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接
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
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条供热企业实施供热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和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凡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
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分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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