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诉事件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保险投诉情况汇报

保险投诉情况汇报
近期,我公司收到了一些关于保险投诉的情况,经过调查和整理,现将情况汇
报如下:
首先,我们收到了一位客户关于保险理赔问题的投诉。
该客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理赔申请,但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得到理赔结果。
客户表示对于理赔处理的时效性和透明度感到不满,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已经启动了内部调查,并将尽快与客户取得联系,解决其投诉问题。
其次,还有一些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投诉。
他们表示在购买保
险产品时,未能得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专业的建议,导致在理赔时遇到了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加强了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和专业的建议,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另外,还有一些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了疑问,表示在理
赔时遇到了困难。
我们已经对于这些投诉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对于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解决客户的疑问和困难。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客户的投诉非常重视,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并将持续改进我们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保险服务。
同时,我们也欢迎客户对于我们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舆情事件案例

保险舆情事件案例一、泰康保险事件2019年,泰康保险公司因为其延迟理赔、拖延赔付等问题引发舆论关注。
有消费者投诉称,泰康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不支付、不给出具理赔凭证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该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泰康保险公司随后发布了公开道歉声明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
二、平安保险业务员事件2018年,平安保险的一名业务员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篇自述文章,称自己在平安保险工作期间存在一系列不正当行为,如虚构保险合同、违规销售等。
该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对平安保险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平安保险随后展开内部调查,并对涉事业务员进行处理。
三、中国人寿高管腐败事件2015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于云飞因涉嫌腐败被调查。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保险业内部腐败问题的担忧,对中国人寿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随后,中国人寿加强了内部监管,推行反腐政策,并对涉事高管进行处理。
四、太平洋保险销售误导事件2017年,太平洋保险公司被曝光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有消费者投诉称,太平洋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隐瞒信息等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该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质疑,太平洋保险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销售监管和服务质量。
五、新华保险涉嫌内幕交易事件2007年,新华保险公司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据报道,新华保险在2006年股票上市前,一些高管和员工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了股票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和诚信经营的关注,新华保险随后加强了内部监管和合规管理。
六、中国平安保险涉嫌虚假宣传事件2016年,中国平安保险因为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投诉。
有消费者称,中国平安保险在其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大保险条款、虚假承诺等问题,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保险公司宣传行为的质疑,中国平安保险随后发布了澄清声明并改进了宣传方式。
保险消费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保险消费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为及时、稳妥地处置全市保险消费者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减少对行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维护XX保险业和金融业正常有序经营,根据X保监局关于《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和人身保险业防范化解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XX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础,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保险消费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从而达到有效、快速、稳妥地解决好消费者的诉求,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和社会不稳定,有效地化解矛盾和避免事态激化升级扩大。
二、适用范围指由于市场波动、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理赔纠纷、满期给付和非正常群体性退保、个案处置不当等因素引发的我市保险消费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
(一)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中介代理公司出现客户20人(含)以上、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诉事件。
(二)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中介代理公司出现客户20人(含)以上、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非正常满期给付和退保事件。
(三)各公司虽不足20名客户,但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大、事发机构单方面无法控制的事件。
(四)因媒体报道或微信等网络传播蔓延等信息可能对事发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组织和职责(一)成立处置重大投诉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保险机构一把手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业协会,协会秘书长负责牵头应急处置工作。
(二)XX市保险行业重大投诉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和协调,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省保监局、省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及各级政府部门报告事件和处置进展情况。
(三)重大投诉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全市保险业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及时向XX 保监局、省行业协会、市金融办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提请上级监管部门和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2、确定各涉及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的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3、负责对辖内保险机构重大投诉及群体性事件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人寿投诉治理方案

人寿投诉治理方案1. 前言人寿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人寿保险的公司,在保险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人寿公司因为长期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但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客户投诉。
如何高效治理客户投诉事件,对于提升公司形象和用户体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可行性方案,为人寿公司及时有效地治理投诉事件。
2. 客户投诉事件的分类为了更好的了解投诉治理方案,首先需要了解客户投诉事件的种类,针对不同的投诉事件进行响应和处理,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2.1 服务质量类投诉事件服务质量类的投诉事件指客户对于人寿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延误、不规范等问题的投诉。
例如:服务态度不好、处理时间过长、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信息传递不准确等。
2.2 产品质量类投诉事件产品质量类的投诉事件指客户对于人寿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存在问题的投诉。
例如:服务承诺不兑现、合同条款不清晰、投保人资格限制不明等问题。
2.3 理赔质量类投诉事件理赔质量类的投诉事件指客户对于人寿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投诉。
例如:理赔时效过长、理赔拒赔、理赔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理赔流程不规范等。
3. 投诉事件解决方案为了快速解决客户投诉,人寿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客户投诉事件,人寿公司应该积极处理并及时反馈解决结果。
当客户投诉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
3.1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人寿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当客户投诉时,投诉人员应及时反馈处理进程和结果。
同时,公司应将投诉事件归档,以便于日后查看相关信息。
3.2 优化服务体验人寿公司应该优化服务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例如,人寿公司可以设立安抚客户专员,在客户投诉后及时起草道歉信或打电话向客户道歉,并对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一一解答,以便解除客户顾虑和疑虑。
同时,通过不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3.3 补偿客户权益对于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人寿公司应该优先考虑保护客户权益。
代理保险业务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代理保险业务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预案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保险业务客户投诉和危机事件,明确危机事件的处理机制与流程,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邮政和邮储银行的信誉,特制定本预案。
一、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定义(一)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是指客户通过客服电话、网络、媒体或营业机构等渠道对代理保险的合同内容、产品期限、后续服务、收益水平等要素提出质疑或抗辩的情况。
(二)危机事件危机事件是指开展银保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客户投诉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五人以上(含五人)的群体性事件;2.引起政府、监管部门或新闻媒体介入的投诉事件;3.影响到营业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紧急事件;4.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的紧急事件;5.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二、组织体系和主要职责(一)组织体系各省、市、县(区)邮银双方要联合成立“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处理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的具体工作。
在省、市、县(区)各级机构及营业机构指定1-2名熟悉代理保险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配合保险公司负责代理保险客户投诉与危机事件处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统一指挥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舆情监控,特别关注同业的危机事件和相关报道,保持对危机事件的敏感度。
3.做好与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预防和减少负面报道。
(三)工作组主要职责1.与各保险公司协商,共同制定各级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应急处理方案细则,确定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流程。
2.按照与保险公司共同确定的风险排查标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和销售营业机构进行排查,重点监控。
3.组织各级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负责人参加处理流程和标准话术培训,并对危机事件做好应急演练,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4.现场处理群体性投诉和危机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面对起诉: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面对起诉: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标题:面对起诉:保险公司拒赔案例引言:在各类保险案件中,有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支付索赔款项,这给被保险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公。
本文将讨论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保险案例,详细描述涉及的事件和相关细节,并由专业律师进行点评。
案例事件: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5月12日事故经过:在湖南省某地,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寿险公司A购买了一份教师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
然而,2008年5月12日,张先生在家中不慎从楼梯摔下,导致严重脊柱骨折,并需要进行昂贵的手术治疗。
索赔申请过程:张先生向保险公司A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赔偿手术费用和相关医疗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A却拒绝了张先生的赔偿申请,并给出了以下两个理由:1.保险合同中骨折并未明确列入保险责任范围;2.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教师职务履行过程中。
法庭诉讼过程:张先生对保险公司A的决定感到不满,并决定将此案提交法院处理。
他提起诉讼,并聘请了知名律师王先生作为其代理人。
诉讼时间:2009年3月15日法院: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保险合同解释王律师在诉讼中指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意外伤害的赔付范围,并未排除骨折这一后果。
并且,合同对事故发生地点并未作出任何限制。
因此,张先生发生的脊柱骨折应被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事故。
2.责任定位王律师针对保险公司A的第二个理由,辩称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的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教师职务履行过程中。
他进一步解释道,在业余时间发生的意外,一样可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判决:经过多次庭审和案件调查,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脊柱骨折属于意外伤害保障范围,并未排除骨折的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A未能证明事故伤害发生地点与教师职务履行无关。
因此,法院裁定保险公司A应支付张先生相应的索赔款项。
律师点评:律师王先生认真研究了案件细节,并从保险合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和辩护。
2023年年保险行业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2023年年保险行业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2023年年保险行业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一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一些行为不仅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反而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2023年保险行业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案例一:XX保险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购买无效产品XX保险公司在2023年年初推出了一款名为“XX保障计划”的产品,宣传其具有全面覆盖、高额赔付、灵活投保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实际上,该产品存在着诸多的限制和不实之处,例如对特定疾病的赔付额度低于消费者的预期、投保时的附加条件未在宣传中明示等问题,导致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在理赔时遭遇困难。
二、案例二:XX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一个经典案例是XX保险公司在2023年中的一起拒绝理赔事件。
某位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该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该消费者的理赔请求,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023年保险行业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不胜枚举。
这些案例不仅暴露了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理赔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凸显了监管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
保险行业在迅速发展的也亟需加强监管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保险行业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设计以及理赔处理等方面需要更加慎重和负责,不能以欺骗消费者为手段谋取利益。
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监督,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通过对2023年保险行业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我们不难发现,在保险行业中,一些不法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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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投诉事件7月保险投诉爆发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又居首(2016年7月)事件:近日,中国保监会通报了最新保险消费投诉情况。
7月份,保监会机关及各地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2529件,同比下降17.05%,环比上升20.72%。
今年7月有效投诉排名前10位的财险公司:人保财险274件平安财险216件太平洋财险182件国寿财险160件中华财险56件众安在线36件华泰财险30件华安财险29件永安财险28件都邦财险25件永诚财险25件前10位的人身险公司:中国人寿453件新华人寿120件平安人寿116件泰康人寿86件人民人寿77件太平洋人寿61件富德生命50件阳光人寿33件太平人寿26件平安养老23件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人身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86.22%类型一:保险欺诈大连新华保险业务员口头欺诈事件(2012)投诉:井女士称本来要去建行存款,听建行的工作人员一忽悠,拿本来要存银行的钱买了保险,又轻信新华保险业务员口头承诺签了合同,这一签字才知道,想要退保一下子就得赔进去5万!解决:井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将这3年交的30万保险本金退给自己。
经调和,新华保险公司人员让井女士手写了一份赔付协议书,内容是:井女士只要本金30万元,不要利息。
新华保险方面称会尽快提交到新华保险总部。
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考核标准给保险销售人员造成了很大压力,促使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想尽各种办法将保险推销给更多的人;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的家庭对保险产品不够了解,甚者多有抵制情绪。
面对银行保险,误以为是高收益、低风险的理想产品。
待到发现合同内容和保险公司业务所说不符,心理落差很大,从而导致保险纠纷的频频发生。
类型二:保险不理赔航班提前起飞误机无法投诉事后保险公司也不理赔(2016国际事件)黄女士出国旅游却遭遇了飞机提前起飞的情况。
这导致一行人无奈只能变更行程。
为防意外发生,她们出发前特意在携程网上购买了285元的美亚保险,费用中包含了医疗救援、飞机延误、旅行变更等项目的承保。
飞机提前飞走直接影响到了她的旅程,并额外支出了机票、酒店等花费,回国后黄小姐开始向美亚保险提出理赔。
结果美亚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赔付。
根据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则会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应的赔付。
黄女士的情况不在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进行赔付。
除非黄小姐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存在航班延误的情况,核实后符合规定的话才能进行赔偿。
律师表示,从字面意思理解,航班延误保险确实只针对航班晚点的情况作出,早飞的情况并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不过,从消费者的目的来看,其购买旅游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程延误等不利情况的出现。
从结果来讲,航班早飞和航班晚点都可能造成整个旅游行程的延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消费者可以提出索赔。
除了保险公司外,航空公司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提前起飞,导致乘客行程受到影响,明显属于违约,消费者也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
类型三:投保人不清楚具体投保内容旅行保险事件“保险旅行社不是都给买好了吗?”记者问及旅游保险时,正在解放路某旅行社办理保险的市民李先生很不解地反问着。
“那旅行社给买的是什么保险,包含的又是什么项目呢?”李先生犯了糊涂。
某保险公司大连中山营业部保险顾问于佳虹介绍,现在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旅行社,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
游客要想更好地保证自己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需再单独保份险。
对市民出游,买什么样的保险比较好专业人士建议,如果平时没参加什么保险,应该在出游前保上意外险和交通险,给自己的人身安全更好的保障。
通常旅行社会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费有50元、100元不等,出现意外的赔付金额大约在3万元至6万元不等交通险是指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发生交通意外提供的赔偿保障,游客可以买3个月的交通保险,保险费不到10元,赔付金额几万元不等。
游客可以根据个人需求投保。
类型四:强制保险学生不交意外伤害保险,就不让参加运动会吗?格致中学的学生家长投诉:不交学校收的意外伤害保险,就不让孩子参加运动会的各种项目。
因为我给孩子入了很多保险,其中也包括了意外伤害险。
重复入是没有意义的。
再说,每年市财政还给孩子们入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为什么学校还要家长们入这种保险呢?说是自愿,但是不入的话,孩子不能参加运动,这是哪家的规定?来自 2016年9月8日下午1点民意网,尚未作出答复。
家长投诉:大连教育学院附属高中强制学生订购意外险。
学校教师表示校长称不强制订购,但负责填写信息的学校老师却称“校长说了必须报”,并说“别的年级所有人都报了保险”,并因为部分班级有人没订购保险而拒绝为这些班级录入名单。
若只是询问校方,一定只会得到“没有强迫”的答案。
恳请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询问部分学生或深入调查,以获得事情真相来自2016年9月7日民意网,尚未作出答复。
类型五:骗保事件事件一:大连男子为给身患白血病的儿子看病骗保7次(2010年)为了给身患白血病的儿子看病,老程动起了歪念,他先后7次用假票据骗保9.7万余元。
法院考虑到老程为儿子看病筹钱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对其从轻处罚。
老程当时脑海里只有一个“钱”字,因为有钱才能保住儿子的命。
2010年年初的一天,老程在医院卫生间里看到一个办假证的野广告,他一下子动了歪念,想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多报销些钱,给儿子看病。
“我拨通了办证的电话,对方要1200元,说能做得跟真的一样。
”老程说,当时自己虽然知道犯法,但为了儿子,已经顾不上那么多了。
第一次,老程借用本村农民曲某的身份证,伪造了在齐齐哈尔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费用清单和诊断书,在甘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顺利地予以报销,骗取人民币1.2万余元。
“拿到钱后,我就像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以为儿子终于有救了。
”老程说,从2010年4月开始,他以相同手段,一共骗取9.7万余元的报销费用。
老程说,当时如果没有这笔钱,壮壮可能已经早就不在了。
2010年9月,老程骗保一事被甘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并报了警。
“警察两次到医院抓我,都让我逃脱了,我不是怕被抓,只是放心不下儿子。
”老程说,那段时间,他知道警方可能在找他,他便住在不查验身份证的小旅馆里,找机会再回医院看望儿子。
警察第三次到医院找老程时,他正看完儿子准备离开。
“当时警察用枪抵在我身上,我知道这下跑不掉了。
”老程说,为了不让儿子担心,他小声告诉警察,别当着儿子的面戴手铐。
之后,老程在看守所里呆了四个多月,长时间见不到儿子,老程备受煎熬,他说那段时间感觉特别漫长,自己的头发都掉了很多。
后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后,老程抱着壮壮放声痛哭。
法院认为,老程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鉴于老程因无能力为其子治病而诈骗医疗款,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返赃,认罪态度较好,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老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事件二:大连男子开车碰瓷 14次骗保三万多中年男子吕某有一台雪佛兰轿车,这是一台旧车,正因这台车很破旧,他决心用这台车当碰瓷工具。
2014年1月20日18点,吕某开着车行驶到西岗区香炉礁立交桥下一路口时,一台尼桑轿车在路口转弯,吕某开着车就撞上去了,对方驾驶员一看出事故了,停车了。
接到报警,交警赶了过来,一看就是一起小事故,没伤人,就是双方的车撞坏了,按照交通规则,车辆在转弯时应避让正常直行的车辆,尼桑车驾驶人应负全责。
保险公司业务员到现场出险,手续履行完了,吕某不肯到指定的修车厂去修车,他说自己有地方修车。
事后拿着修车单来了,拿到保险公司理赔金1000元。
这案子作得干净,手段专业,一点破绽没有,钱虽然得的不多,但也是旗开得胜,再干仅从作案手段看,手法确实高明,看上去无懈可击,但精明人总是有的,2015年年初,某保险公司审计员发现,这个吕某的雪佛兰轿车在一年内索赔次数竟高达10多起,远远超过正常的出险频率,细心的审计员查看每起事故的现场照片,前后对比,越看越觉得有问题,审计员认为,此人有诈骗保险嫌疑,保险公司报警。
警察一一做了笔录,要求吕某接受调查,吕某承认从2014年1月起,他用碰瓷的方法造成对方驾驶人负事故全责,有关保险公司理赔后他从中获利,对于14起交通事故,他承认13起是碰瓷。
结果:今年1月初,沙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犯诈骗罪对吕某判刑9个月20天,并处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这正是:家有破旧雪佛兰,专门碰瓷频出险;手段专业没破绽,频频理赔得现款;保险公司审计员,明察秋毫比照片;一纸诉状上法院,众口一词证阴险。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
作为一个职业碰瓷者,他就是盯住保险公司和违章驾驶员的那个“贼”,这种恶意让所有驾驶者不寒而栗。
事件三:大连20多名汽修人员因涉嫌帮忙造假骗保被抓获涉嫌帮忙造假骗保大连20多汽修人员被抓(2010)为了遏制高发状态的寿险、车险骗保事件发生,保险监督部门和大连市公安局从2009年5月24日起正式联手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市局刑侦支队综合指导处中队长陈宝介绍,根据以往案例分析,寿险、车险在整个骗保范畴中呈突出态势,“从2010年年初至今,共有20多个汽车修配厂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被抓。
”陈宝认为,骗险事件的频发类似于蛀树的巢蚁,如不及时遏制,将蛀空整棵大树,甚至整片森林。
先出险后投保汽修厂老板被抓日前,综合指导处接到一家保险公司的报案,报案人称有一辆挂着蒙D牌照的大货车的司机不久前到保险公司索赔,声称他的大货车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发现该大货车事发现场有蹊跷,可是具体蹊跷在哪,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说不清楚,只能请刑侦人员介入调查。
“到了事发现场,通过对现场勘查,加上技术侦查,我们发现这辆大货车应该不是在投保后发生的事故,这样一来我们必须追查大货车主人、保险业务员姜某等人的相关责任。
”陈宝介绍,当大货车的主人、保险业务员姜某等发现警察上门时,脸色骤变,随即承认在某汽车修配厂负责人陈某“沟通”下,已经发生事故的大货车被主人、陈某、姜某等于事故后投了保。
因为此次骗保事件涉及金额巨大,大货车主人、陈某、姜某等人悉数被抓。
“从我们的工作中看,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相当多数量的车险属于骗保范畴,只不过骗保的金额不等,少的几百元,多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骗保的手段也不尽相同,除了比较常见的伪造事故现场进行骗保、更换驾驶员骗保、先出险后投保、提供虚假索赔材料进行骗保、套牌车辆进行骗保、高档旧车购买高额车连保险、以旧充新骗保、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辆骗保外,还有营运车辆冒充自用车辆投保等等,让人眼花缭乱,庆幸的是,大连保险监督行业和市局刑侦支队联手较早,侦破此类案件数量、质量已远走在国内同行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