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
冀劳社[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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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印发《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党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冀办字[2001]1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方案》是冀办字[2001]10号文件的配套文件,是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政策依据,其中涉及的企业离休人员职级确定、工龄与任职年限的计算和基本离休金的套算方法等仅限于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中适用,不作为确定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依据。
各市、县要严格依据原始文件和档案记载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职级确定和基本离休金套改。
二、根据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包括了冀政办[2001]10号和冀人发[2001]7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给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整工作的落实。
三、《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个案处理。
各市、县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之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工作年限、同职级、同任职年限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同条件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予以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死亡遗属困补抚恤金冀劳社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死亡遗属困补抚恤金冀劳社[2008]5(2010-04-15 11:38:54)转载标签:杂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3.16•【字号】冀劳社[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1]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老干部队伍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厅离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在厅党组和主管厅长的领导下,由厅老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老干部处负责拟订老干部全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厅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老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定期走访老干部,随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征询对厅各项工作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协调安排重大节日厅领导和处室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
第四条协助厅机关党委建立健全老干部组织,协调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条每季初召开老干部党支部会议,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总结与检查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每季末召开厅老干部工作大会,传达与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全厅主要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意见,总结与部署老干部工作,交流老干部生活经验。
第七条按居住地域划分与建立老干部活动小组,每月活动一次,由小组长负责召集,活动计划与学习资料由老干部处负责拟制与发放。
第八条及时组织老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和参加本厅同老干部有关的政治活动,按月组织离退休厅级干部来厅阅看有关文件。
第九条老干部处负责请领与发放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离岗人员工资单据,并负责请领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工资单据。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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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浅议如何解决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中的难点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中的难点问题作者:韩利锐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01期摘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多年来,许多事业单位按照各项政策进行改企转制,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对其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转制改企人员安置退休待遇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这项工作由来已久,主要是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和为社会提供技术与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转企改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
通过转企改制,撤销事业机构设置,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增活力,促发展。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始建于1956年,是河北省规模最大、科技水平领先、最具实力的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单位,具有国家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资质,已通过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三个体系认证。
但是由于一直带着事业单位的牌子,自身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按照河北省编办文件通知,我局自2007年10月撤销事业单位编制,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单位实际,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积累的一些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观念,顺应现在企业发展形势事业单位改企是否能够成功,观念很重要。
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在观念上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地按照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进行管理,特别是一些高层领导班子思想保守,不愿面对改革创新的巨大风险,安于现状,不愿意进入真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最终导致单位效益逐年下滑,人员不断流失,综合竞争力损失殆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冀劳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1]3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统一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本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
属于企业性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事业性质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应的制度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分流自谋职业、辞职或者因开除、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后,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的,其本人在我省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年限和以后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冀人社[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1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
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冀人社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3]7号)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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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
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5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委)、建设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实际,现就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含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转制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和我省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离退休费的调整由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调整后高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部分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解决,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在2001年已经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办字〔2001〕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下发的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缴入财政专户,并入基金。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和我省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转制前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执行冀办字〔2001〕10号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
三、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已经转制的单位?转制时间以有关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可参照国家和我省2001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政策,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整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此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再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和国家驻我省的所有转制单位。
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过去下发的转制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接此通知后,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冀劳社〔2002〕25号文件要求,尽快落实转制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第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二○○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