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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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冀政办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二、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

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划入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在国家调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

三、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河北省事业单位休病假制度

河北省事业单位休病假制度

河北省事业单位休病假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 __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冀人【1996】35号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考核范围、对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不应受民族,性别、职务、年龄、资历、文化的影响,而应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砰价.(2)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

(3)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考核应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注重工作实绩。

三、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观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具体细化成若干考核项目。

要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对职员的考核应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

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各有侧重,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的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效益。

对工人的考核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及服务态度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各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四、考核等次及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2009年7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冀政办[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91号2009年12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计划生育、人民防空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修建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四)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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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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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年 月 日
(省直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章)
省级医疗
专家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最终
评审
结论
年 月 日
(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章)
备 注
本表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此表一式五份,必须如实填报,签字盖章有效。同时报送材料:1、医院诊断证明原件;2、住院病历、心电图、化验单、X光等附带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个人病退申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审核表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民 族
职务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病休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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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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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伤病史 简 述
(可附页) 申请人签字:年月 日
医疗机构意 见(盖Βιβλιοθήκη )主治(任)医生签字:年月 日
单位审查意 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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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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