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事业编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

事业编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事业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编人员的管理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编人员,包括绩效考核等级为S、A、B、C等各个级别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人员应遵守国家、地方和单位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保持职业道德,履行公务,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形象。
第四条事业编人员应当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成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下列行为是事业编人员的禁止行为:(一)违法乱纪,包括但不限于偷窃、贪污、受贿、行贿、侵犯他人权益等;(二)违反单位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三)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四)故意损毁、转移、私自销毁单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等;(五)损害单位声誉和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开场合不当言行、违反社交纪律等;(六)其他违背职业道德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事业编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考核。
违反本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大过、降级、辞退等。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事业编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执行工作任务,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遵纪守法;(二)保守国家、地方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三)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五)维护良好与上级、下级、同事之间的工作关系,保持团队的和谐氛围。
第八条事业编人员的职务级别根据绩效考核等级确定,职务级别分为S、A、B、C等级。
S级为最高级别,C级为最低级别。
第九条不同职务级别的人员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权益。
(一)S级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单位的战略计划,并对下级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A级人员负责协助S级人员执行单位的战略计划,对下级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三)B级人员负责执行单位的日常工作任务,协助A级人员完成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依法合规招录、选拔、培训和管理人员,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的导向,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人事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年龄、民族、宗教、婚姻状况、性取向等个人特征。
第四条人事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档案,做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录第六条人员招录应以择优录用为原则,符合招聘条件者应进行面试和考核。
第七条招聘应公布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并确保所录用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招聘人员的录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人员选拔第九条对于需要晋升或调整职务的人员,应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十条选拔应通过评定、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机构应具备公正、公平的能力。
第十一条选拔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四章人员培训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十三条培训方案应根据员工的岗位需求和个人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第十四条培训应本着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原则进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和评估方式。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对于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对于员工的晋升、职务调整、待遇提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建立员工的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情况、履历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工作监督和评价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作监督和评价机制,对工作流程、工作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工作评价应注重全面、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评价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考核、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事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人事管理职责,加强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事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方法,择优录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专业对口、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与评价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考核与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将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薪酬、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的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福利制度,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人事争议的处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人事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人事争议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以及其他与本事业单位的职工劳动、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激励人才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与录用第六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与录用应当按照岗位的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保录用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八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内部选拔、外部招聘、合同聘用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招聘应当坚持择优录取原则,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本事业单位的需求。
第十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岗位所属等级进行薪酬的分配,并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一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应当依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本事业单位应当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本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的成长通道,为人员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鼓励人员创新和进取。
第十四条本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人员的考核与激励第十五条本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本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薪酬的调整和激励措施。
事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事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民主公开原则;3. 能力优先原则;4. 绩效导向原则;5. 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引进第四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结合应聘者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综合素质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 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专业和技能要求;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4.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公开招聘;2. 招聘会;3. 人才引进;4. 内部选拔。
第八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业人员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事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应当根据单位的发展需要和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政治理论教育;2. 业务知识培训;3. 职业技能培训;4. 综合素质提升。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事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资源,包括组织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提供在线学习平台等。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业人员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对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事业人员的考核与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录用与招聘1、计划制定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2、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报纸、招聘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3)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内容。
(4)体检与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同时,对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5)公示与录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3、录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入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单位情况和工作要求。
2、岗位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员工的发展需求,定期组织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单位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支持员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职业目标。
三、人员考核与评价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地市级事业单位和县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确保人事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级和职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记录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职称评定结果等。
第二章人员录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求确定录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录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评定。
第八条录用人员入职后,应经过培训和试用期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第九条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人员职务、职级和职称评聘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职务设定应确保岗位职责的合理划分和权责明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应根据履历、绩效和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并逐级晋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职称评聘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职称。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务、职级和职称的管理,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培训与培养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岗位技能培养、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方面。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针对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提高其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绩效和贡献,给予工作人员不同形式的奖励,包括褒奖、嘉奖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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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
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
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渎职、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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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于2014年4月25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5月15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3月,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十章68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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