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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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秩序,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视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的政策。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设置与编制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制度,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岗位编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晋升、调整、奖惩、离退休等环节。

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分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招聘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等行为。

招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岗位的重要性、责任等因素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和优化人员编制,优化岗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公众评价良好、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人事的权利,但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对人事管理进行歧视或不当干预。

2022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22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22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行为,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依法确定和撤销。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人事权限和范围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权限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机构负责行使,授权派驻机构行使事业单位的人事权限。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权限包括:录用、管理、奖励、考核、培训、薪酬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执行考试录用为主的原则,录用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资格、能力和条件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划转录用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条件,同时具备政治上坚定、廉洁奉公等要求。

第四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工资制度、职务职级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完成工作,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随时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考核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考核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工作成果、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内部交流、派遣、借调等。

第七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合理,并适当有所激励。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调动、职务管理等各项事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业组织或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能上能下、相互配备、合理流动的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人才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人才。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人才选拔考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招聘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录用结果应当及时向招聘考生公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公开、公正。

对于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鼓励其参加职称评审,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特点,适时组织内部竞聘,选拔人才担任一定职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工作经验,采取培养、聘任等方式,选拔并任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奖励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成绩和个人贡献,以及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级等形式。

奖励的选择应当公正、公平,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潜力的人才,给予培养、奖励等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组织和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推动人事管理和人材流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全额拨款部份。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加强人事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包括人员聘任、培训、考核、调动、奖惩等。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第八条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应当遵守资格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聘任制度,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确定聘任的岗位等级、职务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鼓励人员学习和发展的机制,提供岗位培训、岗位轮岗等机会。

第五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人员考核制度,平等对待,公正评价。

第十三条人员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人员奖惩与调动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员资格条件公开表格3. 人员聘任条件和程序表格4. 人员培训计划模板5. 人员考核评价指标表格6. 人员奖惩申报表格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依法选拔任用,激励干事创业,保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以德为先,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注重德才兼备,尊重实绩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健全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的招聘、录用与培训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内部调配等方式选聘人员。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进行,公开公示招聘信息,并按照招聘程序选拔人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经验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新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岗位素质,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组织性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实际工作表现,综合评价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实行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失责、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四章人员的绩效与晋升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晋升和职级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晋升和职级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科学、公正,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培训、培养机会,鼓励人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人员的奖惩与福利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失职的人员予以惩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合范围第三条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合第二章人事编制与管理第五条人事编制的设定第六条人事编制的管理第七条人事编制的调整第三章职务与职级管理第八条职务与职级的设定第九条职务与职级的管理第十条职务与职级的变动第四章招聘与录用第十一条招聘与录用的程序第十二条招聘与录用的条件第十三条招聘与录用的考核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四条培训与发展的规划第十五条培训与发展的实施第十六条培训与发展的评估第六章评价与考核第十七条评价与考核的对象第十八条评价与考核的标准第十九条评价与考核的程序第七章升迁与晋升第二十条升迁与晋升的条件第二十一条升迁与晋升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升迁与晋升的权益第八章奖惩与激励第二十三条奖惩与激励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奖惩与激励的方式第二十五条奖惩与激励的效果第九章调动与组织管理第二十六条调动与组织管理的条件第二十七条调动与组织管理的程序第二十八条调动与组织管理的效果第十章人事档案与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人事档案的建立第三十条人事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一条人事信息的管理第十一章劳动关系处理第三十二条劳动关系的维护第三十三条劳动关系的调解第三十四条劳动关系的解除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的适合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结果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事编制:指事业单位的人员组织机构设置的总体规模及其系列、层次等专业技术要求和岗位设置等。

2. 职务与职级:指事业单位内各个工作岗位的名称和等级。

3. 招聘与录用: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招聘和录用的过程。

4. 培训与发展:指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发展的工作。

5. 评价与考核:指对事业单位员工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和考核的过程。

6. 升迁与晋升:指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职务升迁和职级晋升的行为。

7. 奖惩与激励:指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处分和激励的措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第一条(总则)该条例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活动,保障人事权益,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培养和使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事管理原则)该条例明确了人事管理的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激励和约束相统一原则、聘用激励与事业发展相协调原则。

第四条(人事管理工作职责)该条例明确了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人事管理规定,组织人事招聘、选拔、考核、奖惩、培训等活动,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公开、公正招聘、选拔制度)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招聘和选拔人才,还强调了宣传招聘岗位信息、采用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选拔的要求。

第六条(聘用制度)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人才实际情况,采取聘任制度和工资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用。

强调了招聘指导的重要性,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人才评价与使用)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建立人才评价与使用制度,不得违反游戏规则,将人才本位和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奖励与处罚)该条例强调了奖励与处罚制度的重要性,明确了对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培训与进修)该条例指出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和进修制度,促进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提高,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职称制度)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制度,通过评聘、定聘等方式,认可和激励各类人才在事业单位中的贡献。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管理)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干部、职工的相关信息,为人事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工资福利制度)该条例强调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福利制度,按照工作量、工作成绩、岗位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才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

第七条单位设置、调整岗位及其编制,应当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岗位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统筹考虑各项支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要,规范、合理控制编制数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计划。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编制,超编用人。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人员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在聘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优秀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实行期限制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提高业务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职称评审与职务任免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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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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