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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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终身管理、绩效管理的人事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人才发展规划,按照职务层次、专业特长、个人素质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人事管理组织体系和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人事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招聘、公开选拔、公开考察、公开评价人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人事管理各环节要加强信息公开。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公平评价、公平选拔、公平竞争,严禁利用职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干预、干扰招聘、选拔和聘任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人事决策和管理,保证人事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激励导向原则,建立和完善岗位激励和人才激励制度,不断提高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合理适度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的特点和岗位需求,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员编制,确保用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人事管理体系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将人力资源划分为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类别。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终身管理体系,以定期考核、任职晋升、调动交流、退出离退休等方式,全面管控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绩效目标、考核绩效结果、激励绩效表现等方式,提高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事业单位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事业单位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确保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纪律、劳动规范、保密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上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下午17:00,中午12:00至13:00为午休时间。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集中精力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在工作中进行无关工作、聊天或玩手机等。

第六条假如工作人员确因事务需要加班,需提前向主管汇报并获批准。

加班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劳动规范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岗位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或者私揽业务。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相关工作流程和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在工作中接受他人礼品或其他财物。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同事和上级,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造谣诽谤。

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与单位相关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单位资料和文件,不得私自复印、外传。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访问无关的文件或系统。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不得擅自解除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处理。

第六章处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为公共利益而开展服务、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职人员实行与工作量挂钩收入分配的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组织秩序,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二、组织结构与人员管理1.组织结构(1)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组织结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2)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和人员编制等。

(3)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应符合事业单位的功能和任务,并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2.人员管理(1)人员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依法选择人才。

(2)人员聘任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依法进行。

(3)人员培训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

(4)人员考核应定期进行,对工作不称职者,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财务管理1.财务收入(1)事业单位应依法取得财务收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账。

(2)财务收入的归集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2.财务支出(1)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控制各项支出,合理使用资源。

(2)财务支出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1.绩效考核(1)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进行评估和奖励。

(2)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质量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2.奖惩制度(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进行惩罚。

(2)奖惩制度应公开、公正,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维护稳定的工作环境1.安全与保密(1)事业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事业单位应加强保密工作,保护国家机密和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2.职工权益保障(1)事业单位应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

(2)事业单位应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职工的合法权益纠纷。

六、监督与纪律1.内部监督(1)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坚持依法治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四)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三)有必要的经费来源;(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事业单位终止时,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第八条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一)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等决策机构;(二)设立行政办公机构、业务管理部门等执行机构;(三)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二)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为公益目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艺术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服务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组织架构,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设置和改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并报相应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需要进行改革,包括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改革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章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规范财务管理活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原则进行,制定预算计划,并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任免、晋升、薪酬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按照程序进行录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人才创新创造。

第五章事业单位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纪律处分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定义,事业单位是依法设立,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艺术等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节总则第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科学、民主、法制的管理方式。

第二节职能部门第三条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担当和工作需要划分合理的部门,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三节领导班子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确保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科学决策和有力执行的动力。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节雇佣与选拔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位需要和人员能力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打破人际关系和权力寻租的藩篱。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雇佣应当以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表现为基础,不得搞任人唯亲或者以其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岗位设置与晋升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划分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晋升应当以绩效为导向,根据个人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能力,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定和晋升。

第三节奖惩与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工作动力;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采取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一节预算与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预算,经过审批后使用和执行,确保公共财务安全和资金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节资产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和财务资产的登记、处置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建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机制,预防盗窃、损毁和浪费等情况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内部监督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内部评估等方式监督和检查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运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事业单位依法、合规运行。

(二)公开透明原则: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实行集中决策,确保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绩效导向原则: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效益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对事业单位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招聘、选拔、任用、培训、考核、晋升等环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管理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经批准设立,依法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作为公益性组织,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履行公益职责的能力。

本文将从机构设置、财务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探讨事业单位管理法律规定。

一、机构设置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需要根据其业务特点、规模、需求等进行合理规划,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根据《事业单位法》,事业单位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法的设立依据;具有必要的机构、人员和资金;有与设立目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设用地等;有依法促进事业发展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此外,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还需要依据其内部管理需要,确保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例如,医院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包括医务、护理、行政后勤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协作关系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中需要遵守法定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

预算编制需要依据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结合财政预算制度,编制合理、规范的预算方案。

资金使用方面需要依法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会计核算需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人事任免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岗位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招聘或者内部选拔。

人事任免中的关键是选拔和培养合适的人才,确保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具有稳定的队伍和良好的运转能力。

选拔人才需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职位要求、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进行,确保人才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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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

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合同期限;(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工作地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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