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国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职务与职级制度、人事档案管理、人事考核、岗位聘任与聘用、选拔和培养人才、奖惩和劳务合同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贯彻公平、公开、竞争、激励的原则,尊重人的特点和人的权利,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注重创新和开放,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推动业务深度融合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实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编制第一节组织机构编制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制定组织机构编制计划,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 组织机构编制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需要,确保合理的科学结构,合理配置各级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合法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公开透明,经备案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组织机构内部广大员工进行通报。
第二节编制与定编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状况,制定人员编制,并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规模,合理配置各类人员,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和职权,科学设置每个岗位的编制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确保编制数量合理、结构合理、分配合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实行定编制,按照年度预算和工作需求进行核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调动、职务管理等各项事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业组织或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能上能下、相互配备、合理流动的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人才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人才。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人才选拔考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招聘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录用结果应当及时向招聘考生公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公开、公正。
对于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鼓励其参加职称评审,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特点,适时组织内部竞聘,选拔人才担任一定职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工作经验,采取培养、聘任等方式,选拔并任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奖励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成绩和个人贡献,以及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级等形式。
奖励的选择应当公正、公平,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潜力的人才,给予培养、奖励等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依法选拔任用,激励干事创业,保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以德为先,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注重德才兼备,尊重实绩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健全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的招聘、录用与培训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内部调配等方式选聘人员。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进行,公开公示招聘信息,并按照招聘程序选拔人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经验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新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岗位素质,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组织性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实际工作表现,综合评价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实行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失责、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四章人员的绩效与晋升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晋升和职级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晋升和职级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科学、公正,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培训、培养机会,鼓励人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人员的奖惩与福利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失职的人员予以惩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制度,提高人事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认的原则,保证人事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务规定第四条职务设置事业单位内设职务应参照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条职务聘任事业单位的职务聘任应根据人员的岗位要求、资历和绩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聘任。
第六条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内,职务的任免、降职、升职等变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职务职级事业单位内的职务应与相应的职级相匹配,确保相应职务的权责与职级相符。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入职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标准,对入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选拔,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需求。
第九条试用期管理事业单位应设立合理的试用期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评估和培养,确保人员能够胜任所任岗位。
第十条奖惩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人员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和职务调整。
第四章培训发展第十二条培训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人员进行持续的岗位培训,提升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职业发展事业单位应为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培训和晋升等方式,不断提高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地位。
第十四条职称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激励人员积极进取。
第十五条退休离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才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
第七条单位设置、调整岗位及其编制,应当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岗位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统筹考虑各项支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要,规范、合理控制编制数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计划。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编制,超编用人。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人员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在聘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优秀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实行期限制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提高业务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职称评审与职务任免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水平,保障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公正、追求卓越的原则,实行人员的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正评价、能上能下、公开交流、任人唯贤的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包括人事工作的组织、计划、编制、聘任、考核、奖惩、调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确立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职责,明确人事管理程序和权限,规范人事管理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招录、录用、考核、奖惩、调整等规定,与人事管理职责相关的事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制度,做好人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对人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人事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纪律和监督制度,发挥纪律监督的作用,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章人事工作组织和计划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人事计划,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结构和岗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调研和了解人员需求,根据人员岗位类别、数量、专业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招聘和录用安排。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应当纳入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人员的录用和聘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机会参加竞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提高人事工作效能,根据《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人事制度,依法管理和运用人事资源,促进事业单位良好发展。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立足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员工群众为宗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人事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相应的岗位,担负人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事管理经验和素质,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机构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提高人事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能。
第三章人事管理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事管理,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任用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选拔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人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职业发展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人事管理监督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对人事管理工作的评价,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组织和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推动人事管理和人才流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全额拨款部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加强人事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包括人员聘任、培训、考核、调动、奖惩等。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第八条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应当遵守资格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聘任制度,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确定聘任的岗位等级、职务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鼓励人员学习和发展的机制,提供岗位培训、岗位轮岗等机会。
第五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人员考核制度,平等对待,公正评价。
第十三条人员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人员奖惩与调动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和惩处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员资格条件公开表格3. 人员聘任条件和程序表格4. 人员培训计划模板5. 人员考核评价指标表格6. 人员奖惩申报表格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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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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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基本待遇
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xx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