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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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背景为满足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才发展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全体事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现有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目的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的制定旨在通过实行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实现以下目的:1.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动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2.激发事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增强其职业发展的动力和潜能;3.提供广泛的交流平台,促进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和协作,共同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事业人员的调配和交流。

原则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应依据以下原则实行:1.公平公正:遵循资格、能力和业绩的原则,公正竞争,公平选拔;2.尊重个人意愿:尊重事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和专业特长,保障其合法权益;3.适应工作需要:紧密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统筹调配事业人员;4.分级分类:分别处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的调配和交流;5.规范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严格执行人员调配、交流程序。

应当实行的具体措施为充分发挥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的作用,提高全体事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当实行以下具体措施:事业人员选拔和遴选制度(1)制定事业人员选拔和遴选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并公开透明;(2)遵循能力、业绩、品德和职业操守的原则,严格评审,选拔有才能、有素质、有志向的事业人员。

事业人员调配和交流制度(1)制定事业人员调配和交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并公开透明;(2)在符合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择优、委派推荐等方式,推动事业人员的调配和交流;(3)为事业人员的调配和交流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保障其合法权益。

交流成果考核和评价制度(1)建立事业人员调配和交流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反映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促进事业人员的成长和发展;(2)采用多项评估指标和考核方法,不断完善考核和评价机制。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可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咱们得明白什么是交流轮岗。

简单来说,就是让同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换个岗位工作一段时间,这样可以让大家互相学习、互相了解,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毕竟咱们可都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嘛!那么,这个暂行办法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呀,这是为了让咱们的工作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这样一来,咱们的工作能力就会得到很大的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这个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吧。

咱们要明确交流轮岗的时间安排。

一般来说,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然后才能进行交流轮岗。

这样一来,大家就有足够的时间去熟悉自己的工作内容,为接下来的交流轮岗做好准备。

当然啦,交流轮岗的时候也不能随便挑岗位。

咱们得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进行交流轮岗。

比如说,前两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一年,然后再进行交流轮岗;第三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则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年。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有机会接触到不同的工作内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那么,交流轮岗之后,咱们又该如何进行考核呢?这个可不能马虎哦!咱们得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评价他们的工作能力。

如果表现优秀,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反之,就需要加强自己的学习和提高工作效率了。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明白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总的来说,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可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能让咱们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还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这个办法,努力提高自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希望大家都能从这篇文章中学到一些东西,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0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管理,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法两院、街道和事业单位(含区属学校、幼儿园)。

调进是指区外人员调进我区,调出是指区内人员调往区外。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干部调进、调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人员调进第四条人员调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素质与岗位、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量才适用的原则;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员调进,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相应的岗位空缺和职数内进行。

凡我区急需的各类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调进,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其他人员的调进,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新进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第七条人员调进,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 具有与拟进岗位、职位要求匹配的资格和工作经历。

(三) 具有拟进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身份;(四)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进:(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第九条人员调进的程序:(一)本人申请。

拟调进对象向调进部门(单位)呈递书面申请,说明调进理由。

(二)调进部门(单位)呈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来政办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政办发〔2012〕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桂人计〔199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调配(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员的原则。

调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进行,满编或者超编的单位除指令性安排以外一律不得进人。

(二)坚持顺向流动调配和平行调配的原则。

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聘和考录工作人员外,严格控制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向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流动;严格控制从事业单位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流动。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职称和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中的关系和矛盾,现对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的手续程序、专业技术资格变更和工资确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除要求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经人事职改部门对单位岗位数额、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再由干部调配部门研究决定。

调入后应低聘的.要由本人写出同意低聘的书面承诺,经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要求系列和专业对口,调入岗位有相应数额。

三、调入单位无相应岗位数额而又需要调入的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系列和专业不对口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系列和专业手续。

四、由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我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资格要重新审定。

调入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

所确认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属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的,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重新确定。

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调动(安置)后需要变更系列和专业的,按__五、六、七条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和专业,属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的,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应由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申报条件衡量,报相应的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核评定。

其职务和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同系列间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动1 、学历及其他条件符合调入单位新任岗位职务条件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其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发〔2008〕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管理,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调入我市市级和市内四区(含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驻青单位且在市内四区落户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调入应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重点调入急需紧缺人才。

引导人才从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

严格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

条件第四条人员调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岗位空缺,且具有经核准的增人计划。

(二)企业必须具有青岛市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必须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调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内四区落户的,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其他政策规定条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调入行政机关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入:(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二)合同期未满且聘用单位不同意解聘的;(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一般性工作交流造成夫妻分居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人事调动,对于办理人事调动的人来说,是一件好事,是值得恭喜的事情!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要怎么做好管理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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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1、见习期未满的;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交流调配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交流调配程序第十五条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

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

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交流调配纪律第十九条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美好广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本意见所称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有三种形式:换岗交流、竞岗交流、内部轮岗。

换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正股级岗位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竞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干部进行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内部轮岗是指对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的岗位轮换。

交流的对象是县直一级机构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轮岗的对象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科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股级岗位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股级岗位干部应换岗交流: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股级职务满4年的;2、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8年,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且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公务员应当交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竞岗交流: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4、具备竞岗交流职位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应内部轮岗:1、在同一股室担任正股级职务满3年的;2、在同一股室担任副股级职务满4年的;3、在同一股室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5年的,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4、在同一股室工作满10年,且任股级职务满3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1、男52周岁以上(不含52周岁)、女47周岁以上(不含47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交流轮岗的有关要求:1、交流的干部必须是财政全额供给人员,交流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岗位之间进行;2、交流应根据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3、交流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县法院、检察院股级岗位干部原则上在“两院”间交流;4、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同一股级岗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对受到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的股级岗位干部,一律交流轮岗。

四、组织实施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直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换岗交流和竞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轮岗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报县交流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股级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股级岗位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已经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

(二)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的激励机制。

(三)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六、其他(一)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交流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人才队伍的整体活力与能力,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肥市有关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加速崛起、挺进百强”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干部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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