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一)行使行政职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下同)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全市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和考核的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区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本市以外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四)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岗位需要的技术等级资格或上岗证。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程序和方法,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自治区直属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高效、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直接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先调后聘: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急需紧缺的首席专家、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以重大项目、科研课题为依托临时聘用的特殊人才;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勤杂人员;在自治区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单位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程序和条件第六条招聘考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凡属财政按照在编人数全额或差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进人计划。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3fd4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1e.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十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六号令)、《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
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五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补充公告(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补
充公告(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补充公告
(二)
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笔试部分报考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不低于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1:3,不足1:3的,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
现结合考生网上报名情况发布补充公告。
1.招考单位:甘肃省自然资源规划研究院。
空间规划编制岗位(职位代码03002、03003),笔试部分满分150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为90分。
2.招考单位: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岗位(职位代码03009),笔试部分满分150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为90分。
3.招考单位:甘肃省测绘工程院。
测绘作业员岗位(职位代码03014、03016、03017),笔试部分满分150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为90分。
4.招考单位: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行政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20),
笔试部分满分150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为90分。
5.招考单位:甘肃省地图院。
测绘作业员岗位(职位代码03024、03025),笔试部分满分150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为90分。
特此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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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
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号,并填写、通知参加考试人员签领《准考证》。
第十四条报考比例要求。
考调计划数与实际报名合格人数必须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如未达到比例,相应递减考调计划人数或取消考调计划。
第四章笔试、面试与考核第十五条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必需掌握的综合知识和与报考职位(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事业单位增员流程

(一)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认真填写《机关拟占编增加人员申报表》或《事业单位拟占编增加人员申报表》并盖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连同应提交的有关材料(详见《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增减人员控编手续提交材料明细表》)送交编办综合处。
(二)审核办理。
编办综合处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增加人员申报材料及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处长同意后出具增加人员控编单。
凡单位有空编、有职数、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且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凡单位没有空编或不符合单位人员结构比例要求及材料不全不能办理的,要当面作出解释。
(三)列编管理。
按照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编办综合处工作人员开出控编单后,应将新增人员列编注册,将人员信息录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在机构编制证上登记人员变动台账。
机关、事业单位因故不能办理完结新增人员入职手续,应及时将控编单退回编办综合处,并在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核减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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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
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6月开展,下半年在10月至11月开展。
特殊情况可适时开展。
第二章考调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空缺职位(岗位)补充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县同类性质单位、同类经费渠道、同类个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中公开考试选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考试,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
第八条参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考调职位(岗位)相同的职工身份和经费供给渠道;(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
由政府委托为乡镇基层单位定向培养的大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年限满5年;(三)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四)具有考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或职(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五)具有考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有考调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一)报考者当年连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截止报考时1年内,累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经单位同意外出考察、进修、离职学习期满,未按时回单位上班的;(三)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吸毒、赌博、参与色情活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又不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四)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正在接受纪律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近5年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公务回避的。
第十条公开考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调计划;(二)发布考调信息;(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公示考试、考核结果;(六)公示后无异议的,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动人员;(七)根据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拟调动人选,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书面通知到拟调入单位试用;(八)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调动审批材料,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发文调动,办理工作移交和相关转移手续。
第三章考调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编制考调计划。
县级部门和县直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县级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考调计划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计划内容包括:县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空缺职位(岗位)数、考调补充的职位(岗位)数。
第十二条发布考调信息。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用人部门、单位提供的考调数量和条件,于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忠县政务网和《忠州报》上发布。
考调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考调的职位(岗位)、身份及人数等;报考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报名和资格审查。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考调部门共同负责,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查报名资格、条件和需交验的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需要做身体目测的,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目测和记录。
对符合报考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报考职位分类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并填写、通知参加考试人员签领《准考证》。
第十四条报考比例要求。
考调计划数与实际报名合格人数必须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如未达到比例,相应递减考调计划人数或取消考调计划。
第四章笔试、面试与考核第十五条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必需掌握的综合知识和与报考职位(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考核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近2年的德、能、勤、绩、廉表现。
第十六条笔试。
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
公务员职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职位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其配套的相关知识,专业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特殊职位加试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职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勤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的部分内容,专业科目为本岗位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内容原则上按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制定的考试大纲范围执行。
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按照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方案进行。
第十七条面试。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会同用人部门、单位组织。
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参加面试人员按实际考调人数1:2的比例,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拟调人选。
第十八条公示。
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在忠县政务网和《忠州报》公示。
第十九条考核。
根据考调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对象。
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分别到原工作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考核了解思想政治表现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了解是否有党纪政纪处分、刑事治安案件处罚情况。
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试用第二十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动人选,并在忠县政务网、《忠州报》上公示7天。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对拟调动人选向所在单位发借用通知,借用期即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拟调人选试用期间,由试用单位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严格考核,试用期满后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报送试用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试用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考察报告。
第六章调动第二十三条试用期满,对试用合格的,由试用所在单位写出鉴定报告,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然后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对试用合格,经研究同意调动的即发调动通知;对试用不合格的,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书面通知试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单位。
组织考试、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考调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
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考调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肃考调工作纪律。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肃处理。
(一)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的;(二)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三)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不据实介绍表现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档案材料的;(四)工作人员在报名时不严格审查报名者必备的相关证件和报考资格,擅自放宽条件的;(五)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舞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舞弊,甚至故意泄露试题的;以及在考试、考核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影响考试、考核公平、公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骗取考试或者违反公开考调纪律报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对已参加试用或者已调动的,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回原单位,并在忠县政务网予以曝光,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考核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调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考调工作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公开考调工作的考务经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个人支付,在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时交清。
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