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1. 背景介绍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作是为政府提供服务和支持。
这些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任务和压力,因此,在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实施合理的请、休假制度,是对其工作的肯定和关心。
2. 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制度2.1 年假机关工作人员享有年假,年假按照工作年限、级别等因素不同而产生差异。
具体如下:•工龄在1年以下的工作人员,享有5天年假。
•工龄在1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享有10天年假。
•工龄在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享有15天年假。
•工龄在20年及以上的,享有20天年假。
年假可分割,分别休假时间不得少于3日,也可以连续休假。
年假可以结转到次年,但超过2年的年假不予结转。
2.2 病假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病假,病假的天数与工作年限相关。
具体如下:•工龄在1年以下的工作人员,病假年度内不超过10天。
•工龄在1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病假年度内不超过15天。
•工龄在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病假年度内不超过20天。
•工龄在20年及以上的,病假年度内不超过25天。
病假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否则将不予认定。
病假时间超过3天的,应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病假专项鉴定。
2.3 事假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事假,事假需要提前请假并且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
事假日数不得超过10天,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天,且不得与其他休假重叠。
2.4 探亲假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为事假的一项。
探亲假日数不得超过7天,次数不得超过2次,最少间隔为1年。
2.5 婚假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婚假。
婚假时间为10天。
如果是离婚,可以享受3天离婚假。
2.6 丧假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丧假。
具体天数根据亲属关系和所在地政策而定。
•配偶或直系血亲,享受5天丧假。
•配偶或直系血亲再次丧亡,从第一个丧假起,享受3天丧假,如是连续丧假的,最多6天。
•非直系血亲,如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兄弟姐妹等,享受3天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1、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事业单位休假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休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员工,不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第三条休假种类包括法定休假、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和调休等。
第四条休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员工应当主动按照规章制度履行休假手续。
第五条休假期间,员工应当服从单位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请假应当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休假期间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取消休假,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取消休假。
第八条离职前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休假种类及规定第一节法定休假第九条法定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国庆节假期等,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法定休假。
第二节带薪年休假第十条员工在职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照工龄确定。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前应当提前向人事部门提交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带薪年休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逾期未休的将作废。
第三节病假第十三条员工生病需要请假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请假申请,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病假不得连续超过三天,如需续假应当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第十五条患有传染病的员工,需提供医院证明后才能复工。
第四节事假第十六条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七条事假不得连续超过三天,如需续假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节调休第十八条调休是指员工加班后可获得等量的休息时间。
第十九条调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逾期未休的将作废。
第二十条员工的调休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一节请假手续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时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本人与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请假单应当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请假前一天提交至人事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提供行政、经济、法务等支持服务的工作单位。
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组织形式,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休假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工作人员的休息、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全年休假制度1.法定假期法定假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假期。
在法定假日期间,员工可以不工作,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待遇。
2.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常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之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年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年假制度而定,一般会随着工龄的增加而有所增加。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单位安排的时间,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休假。
3.补休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员工在法定假日或带薪年休假期间需要工作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其他时间进行补休。
补休假一般以等量的休息日来补偿,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权益。
二、休假制度实施和管理休假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是保障员工休假权利的关键环节。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休假制度管理机制,包括休假申请流程、假期安排与协调、假期记录和休假权益保障等。
1.休假申请流程员工在享受休假之前需要向单位提交休假申请,说明休假的原因、时间和休假天数等信息。
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需要来审批休假申请,并及时做出回复。
员工也应当在休假前与单位协商好工作安排,确保休假期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假期安排与协调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年休假和补休假等假期。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工作时段,单位需要提前与员工沟通和安排,确保休假和工作的和谐统一、同时,单位还需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之间的轮休和交流,以保证单位内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假期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假期记录制度,记录员工的年休假和补休假等情况。
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休息权,维护单位工作秩序。
第二章请休假类型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分为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天数。
第七条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请假者,可申请事假。
第八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可申请病假。
第九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假期和待遇。
第三章请休假程序第十条请假手续:(一)事假: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二)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三)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一)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对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请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请假销假:(一)请假人员应按时销假,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二)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应立即销假。
第四章请休假待遇第十三条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假:病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五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请休假的管理,定期对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一、总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计算与安排1. 年休假的计算:员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累积,具体计算规则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3)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20天。
2. 年休假的安排:员工享有年休假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的意愿进行安排。
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单位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批。
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
三、年休假的使用与结算1. 年休假的使用:员工获得年休假后,可以选择分段使用或者一次性使用。
员工应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使用计划,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假计划,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说明原因并获得单位同意。
2. 年休假的结算:员工使用完年休假后,应向单位提供休假申请单和休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应在员工复工后的一个月内,结算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与员工签订相关年休假结算协议。
四、年休假的限制与延期1. 年休假的限制: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不得参加工作,不得接受单位以外的工作安排。
如有违反,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年休假的延期: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无法按计划使用年休假的,可提出延期申请。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延期天数。
延期后的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否则作废。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 年休假期间的福利保障: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
2. 年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年休假的补偿与返聘1. 年休假的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休假的年限进行补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一、政策规定
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
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
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