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合理合法、及时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年休假、调休等。
第五条事假:因私事需请假者,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应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
病假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职工可增加婚假10天。
第八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
第十条陪产假:男职工可享受7天陪产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第十二条调休: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休。
第三章请假审批第十三条事假、婚假、丧假、调休等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病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事假、病假等请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四章请假待遇第十六条事假、调休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病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或擅自离岗者,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下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请假休假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信、规范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四条请假休假管理工作由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五条职工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第六条请假期间超过三天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职工应提前告知单位人事部门。
第七条请假期间,职工应当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听单位通知或紧急情况下的召集。
第八条恶劣的天气或突发事件影响正常工作的,请假应当及时告知单位人事部门,不得迟交请假申请。
第九条请假应当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带薪假、调休假等假期类型。
不得违规用其他假期进行请假。
第十条因私事请假的,职工应当提前征得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带薪休假,满足职工正常的休息需求。
第十二条长期连续工作的职工,应合理安排带薪年休假,不得强制延迟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工作时间应当安排调休假。
第十四条休假期间,职工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请假休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职工的请假休假。
第十六条请假休假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虚报、夸大或无正当依据的请假休假。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请假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请假休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休假档案,做到实事求是、依据准确。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休假管理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请假休假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健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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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江西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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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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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休息权,维护单位工作秩序。
第二章请休假类型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分为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天数。
第七条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请假者,可申请事假。
第八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可申请病假。
第九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假期和待遇。
第三章请休假程序第十条请假手续:(一)事假: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二)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三)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一)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对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请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请假销假:(一)请假人员应按时销假,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二)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应立即销假。
第四章请休假待遇第十三条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假:病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五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请休假的管理,定期对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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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六)各单位要按照批准权限,严格把关审批,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假。
(七)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