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某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

某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某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制定如下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办法:一、考勤管理:1. 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按时上下班签到。
2.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暂且离岗。
3.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需在事先与领导沟通协定后方可缺勤,维护好单位运转不受影响。
4.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签到签退的流程和程序,不得夹带私人事项或他人的事项处理。
二、请销假管理:1. 工作人员应在需要请假时提前向领导提出申请,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的起止时间、预计返回时间等具体情况。
2. 请假单需填写完整,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
3. 销假时,需按照实际返岗时间进行销假,销假单也需填写完整、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4. 请假条件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通知领导,经过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
以上是某单位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实行办法。
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认真执行,若有擅自离岗、缺勤、逾期返岗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扣除工资。
同时,也要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在实际的工作中,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涉及到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日常工作纪律。
因此,对于这些管理应该制定出详细的规定和执行办法。
首先,考勤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在考勤制度的建立中,需要考虑到员工安排相应的考勤时间,比如每天几点钟开始上班,几点钟下班,并规定好签到、签退的时间和程序。
同时,还需要规定好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来进行,不得迟到、早退或暂且离岗,保证单位正常运转。
除此之外,考勤管理的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
工作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签到、签退、请假等各个环节,不得随便更改或夹杂其他私人或个人行为。
同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本职工作的专注性,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考勤管理的正常进行。
其次,对于请销假管理而言,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流程。
请假申请单应该详细地注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并需要上级领导的批准方可生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虎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考勤管理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定期考核与抽查(纪检、组织、人社部门)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四条全市工作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及节日假等待遇。
第五条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
已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四)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工资。
第六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但必须凭医疗机构证明,填报请假单,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查。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
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篇二:事业单位考勤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1.“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1:30中午休息时间:11:30-13:00下午工作时间:13:00-16:30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部门签到表上签到。
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各部门部长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十篇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十篇(篇一)为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对象为镇财政所开支的在职人员(沙敖居委会人员除外,自行考勤,每月考勤记录报镇行政办公室)。
二、请销假范围是事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
三、签到管理1、在职人员除节假日外,每天应在考勤机上签到1次,无故不签到者视为旷工。
如果因停电或考勤机故障签不上,应到行政办手写签到。
2、请假1天的,由站所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副科级领导干部向镇长和书记请假。
干部在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
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3、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学习等,应填写《公出证明》,经分管负责人签批后,交考勤管理人员备存。
如果没有备案的,视为事假。
4、因病不能上班人员,应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同时,提供医疗费收据和病历复印件,填写《病假人员审批表》,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凡是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日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处理。
6、凡1年内有无故旷工行为的,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或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末考核不得评优秀、奖励。
7、全年事假累积超过**天的,年末扣除月工资的一半,超过40天的,扣除相应天数的日工资。
8、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镇党委、镇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间,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准假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部门出现生产、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制定了考勤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
准时上下班,超时到达算迟到,提前下班算早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等,都视为旷班。
如果旷班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被辞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享有各种假期。
国内探亲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探望配偶的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根据累计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不同。
机关、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
1、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给予3-7天丧假;配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死亡,给予3天丧假。
2、丧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XXX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丧假期间,单位按规定给予慰问金和慰问物品。
工作人员在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以请丧假来处理丧事。
具体来说,单位领导会根据情况批准3-5天的丧假,如果路程较远,还可以适当给予路程假。
请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待遇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
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二、请假类别和期限(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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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
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
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
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
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
请假当事人在
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
其中,科级干部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
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
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
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
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第十五条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
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
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