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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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2. 工作时长:每日工作8小时,午休1.5小时。

3. 夏令时:根据国家规定,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4. 特殊岗位工作时间:部分特殊岗位需实行弹性工作制或轮班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 调整工作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全体员工每日需按时签到,作为出勤记录。

(2)签到方式:采用电子签到系统或纸质签到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签到地点:各部门指定签到地点,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签到标识。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8:30-9:00,下午签到时间:14:00-14:30。

(3)迟到签到:迟到超过15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的,视为迟到签到;迟到超过30分钟的,需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按请假制度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在外出返回后及时补签。

(2)因公外出未签到且未报备的,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1)忘记签到的,需在当日内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在当日内补签,补签时间不得超过当日下班时间。

(3)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并补签的,视为旷工。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考勤与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考勤与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考勤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考勤与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休假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在职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

临时工、实习生等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1. 员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工作时间分为上午班和下午班,具体时间为:上午班:8:30-12:00下午班:14:00-17:30上下班时间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由单位负责人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3. 员工应按时到岗,按时下班。

因工作需要,单位可安排加班,加班时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4. 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假,并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5. 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遇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日应通过单位规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

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刷卡等。

签到记录将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员工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签到时间为:- 上午上班签到:不迟于8:30- 下午上班签到:不迟于14:00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签到将按迟到管理制度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并由直接上级确认后,由考勤管理员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视为正常出勤。

4、忘记签到处理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内(最迟不超过当天工作时间结束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经直接上级核实后,可由考勤管理员协助补签,但每月补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增强组织纪律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结合管理区和本局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

一、考勤内容1、考勤实行由办公室管理的打卡考勤制度。

2、职工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必须遵守管理区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3、职工按规定时间到(离)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按旷工论。

4、考勤须知:(1)未按规定时间打卡,视为迟到或早退。

(2)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

(3)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论处。

(4)因偶发事件迟到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请假。

(5)对迟到或早退者,处罚款50元,每次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按处罚款200元。

二、考勤管理1、办公室要进行严格的打卡考勤。

每日早晨上班时间(早8:00)前,上午下班时间(中午12:00)后,下午上班时间(冬春季下午2:30,夏秋季下午3:00)前,下午下班时间(冬春季下午5:30,夏秋季下午6:00)后准时打卡,缺勤者按迟到或旷工办理。

2、办公室不定时到各部门查岗,应在岗而不在岗者,按旷工论。

3、因公出差或下乡,应于出差或下乡前到办公室办理出差下乡手续。

三、请消假1、每年职工可休事假15天,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休假前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超过3天需要经过管理区主管领导批准,全年事假超过15天,扣除请假当天工资。

2、病假经医疗单位证明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领导或管理区主管领导审批。

3、职工休国家规定的假期,如带薪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

1.所有在岗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为进一步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和简化考勤程序,全局采用电子信息考勤系统进行统一考勤。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范本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范本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范本一、总体要求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正式编制职员、临时工、合同工等。

2. 考勤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来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与单位目标和工作要求相一致。

3. 考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员工的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

二、考勤规定1. 工作时间(2)职工应准时到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请假或外出,须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2. 考勤方式(1)职工每天上班前需在指定考勤机刷卡,以记录到岗时间。

(2)特别情况下,职工因公外出或因天气等原因无法刷卡时,应向考勤管理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加班与调休(1)加班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加班需提前向上级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2)对于因工作需要而需要调休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4. 迟到早退(1)职工迟到早退的时间应按照具体分钟计算,每次迟到早退不得超过10分钟。

(2)超过迟到早退时间的,按照旷工处理。

5. 请假制度(1)职工若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请假申请表需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联系方式。

(2)请假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并按照请假条例进行处理,如病假、事假、探亲假等。

6. 考勤纪录(1)考勤纪录将以电子考勤系统为准。

每月底由考勤管理员统计各职工的考勤记录,并进行排查核实。

(2)职工可以通过电子考勤系统查询自己的考勤记录,如有异议可以向考勤管理员提出申诉。

三、考勤管理1. 考勤登记(1)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职工需分别通过指定考勤机刷卡,以记录到岗和离岗时间。

(2)考勤管理员需要每天及时检查考勤记录,如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2. 考勤异常处理(1)对于迟到早退等考勤异常情况,考勤管理员需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职工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可以向考勤管理员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效率,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从制度的基本内容、操作流程、管理措施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具体如下。

一、制度的基本内容1. 出勤时间:规定工作人员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以及午休时间。

一般来说,上班时间为每天早晨8:30到中午12:00,下午1:30到晚上5:30,休息时间为12:00到1:30。

2. 出勤要求:规定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上班,并按时下班。

严禁迟到早退,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考勤方式:规定考勤的具体方式,包括手动签到、刷卡考勤、指纹考勤等。

考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确定。

4. 异常情况处理:规定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上班的应如何处理,如事假、病假、公假等。

5. 迟到早退处罚:明确迟到和早退的标准和处罚方式,如迟到30分钟以上记为一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记为一次早退。

对于迟到早退的情况,可以采取警告、扣工资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操作流程1. 上班签到: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进行签到,确认到岗情况。

签到时间应在上班时间的规定范围内。

2. 考勤记录:单位将考勤数据记录到电子考勤系统中,包括签到时间、签到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可通过纸质考勤表等形式进行备份。

3. 下班签退:工作人员在下班时间前进行签退,确认离岗情况。

4. 统计分析:单位定期对考勤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评估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对迟到早退等现象进行监管。

三、管理措施1. 处罚措施:针对迟到早退等不良行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以保证制度的执行。

2. 奖励激励: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出勤率。

3. 监督检查:单位可以设立考勤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问题。

四、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1. 数据造假:有些员工可能利用考勤系统的漏洞或通过与他人互相代签等手段来弄虚作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虎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考勤管理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定期考核与抽查(纪检、组织、人社部门)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四条全市工作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及节日假等待遇。

第五条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

已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四)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工资。

第六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但必须凭医疗机构证明,填报请假单,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查。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事业编考勤管理规定(3篇)

事业编考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五条考勤分为出勤、请假、加班、休假等。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病、事等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审批单》。

第八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

第九条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一般不超过3天,累计请假时间超过3天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病假:因病需要请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请假时间根据病情确定。

第十一条婚假: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第十二条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

第十三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

第十四条陪产假:男职工可享受7天陪产假。

第十五条护理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享受20天护理假。

第十六条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十七条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考勤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工作人员考勤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出勤、请假、加班等情况。

第十九条考勤管理部门每月底汇总考勤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考勤管理部门对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勤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上下班,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请假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考勤纪律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二)擅自离岗、串岗;(三)未经批准擅自请假;(四)伪造、涂改考勤记录;(五)其他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_New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_New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

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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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

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

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

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

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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