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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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7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7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7号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近一个时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

有些单位和个人钻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倒卖钢材、汽车、彩电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有的甚至倒卖这些商品的提货凭证和分配指标,商品在仓库未动,却已多次转手,层层加价,造成价格上涨。

还有人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进行投机诈骗。

这些违法活动,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扰乱市场物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干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决制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

二、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倒卖计划供应票证。

三、凡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浮动价)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不准任意提价,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额外收入。

四、对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倒把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立即对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活动,进行认真检查和严肃处理,坚决禁止这些违法活动。

倒卖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偷漏税款的,要向税务机关补税。

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国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在前期已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6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6月2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共338件)1.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国发〔1980〕62号)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国发〔1980〕69号)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国发〔1980〕153号)4.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发〔1980〕176号)5.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6.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6号)7.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8.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发〔1981〕33号)9.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10.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73号)11.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国发〔1981〕75号)12.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1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1号)1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26号)15.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4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8.30•【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224号•【施行日期】1995.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馆、娱乐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也应看到,旅馆、娱乐服务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场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色情服务招徕顾客,卖淫嫖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群众,污染社会环境。

为加强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决定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一)严格审查经营资格。

凡从事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不得无照经营。

其中,经营旅馆、歌舞厅、卡拉OK厅、桑拿按摩室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审查经营范围。

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非旅馆业不得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国发[1982]68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国发[1982]68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国发(1982)68号1982年4月28日)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整顿工作的开展,广大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绝大多数职工努力生产,积极工作,为四化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

这是职工队伍的主流。

但是,也有少数职工为了牟取额外收入,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这类事情害多利少,如果放任下去,会产生严重后果。

为了制止这种不良倾向的蔓延滋长,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整顿劳动纪律,建立企业良好的生产秩序,特作如下通知:一、企业职工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忘我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努力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和劳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搞好职工福利工作,热情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二、企业所有职工都不允许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

1.企业职工不得借故请假,甚至旷工,或利用业余时间私揽外活,私自受聘承担外单位工作,牟取额外收入。

2.企业职工不得使用企业的设备、能源和原材料,或利用企业的供销关系和科研成果,从事本企业规定以外的任务,牟取额外收入。

3.企业职工不得从事个体经营、贩运、倒卖工农业产品等活动。

4.企业职工不得从事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和走私活动。

5.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不得为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设备,不许同从事非法经营者进行合作、交易,从中渔利或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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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经生[1985]44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轻工业部(已变更)商业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85.07.02
【实施日期】1985.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经生[1985]440号)
去冬以来,一些地区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的活动猖獗。

目前,冒牌商品已从手表、自行车等蔓延到电视机、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
许多企业大量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

据了解,全年五十一家手表厂和手表元件厂通过各种渠道向浙江省温州市销售残次手表零件,使这个地区成了冒牌手表的集散地,甚至出现了贩卖废次手表零件和组装冒牌手表的“专业村”。

销售残次自行车零部件的情况也很严重。

上海自行车厂去年一次就向江苏省启东县销售20万元的残次零部件。

天津自行车厂去年八至十二月销售残次零部件近万套,销售总额138万余元。

河北省平乡、广宗两县组装倒卖冒牌自行车活动相当猖獗,查出的自行车残次零部件是由全国十几家专业自行车厂生产的。

冒牌电视机也是用废旧元器件组装的。

如有的冒牌“昆仑”电视机,是用北京东风电视机厂自己出售的带有“昆仑”商标标识的废件组装的。

该厂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三年底,共出售废型机频道面版3,200多块。

废纸箱3,400多个,说明书、线路图577份。

有些商标印制单位违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

如北京商标印刷一厂,自一九八三年三月至一九八四年五月,擅自将废次商标标识25,600多公斤卖给本市及河北省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利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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