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试行稿)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浙江省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省级调研与考核工作规范

浙江省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省级调研与考核工作规范(试行)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各级爱卫办组织机构设置和建设情况,检查爱卫会履行职责能力和各委员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检查群众投诉平台的建立与问题办结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情况。
1.重点部位:市、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企事业单位。
2.重点内容:查阅爱国卫生(包括创建)工作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总结、方案、目标责任书、任务协调件、会议纪要和会议纪录,领导讲话、工作日志、报告通告、拨款明细、机构设置文件;查验办公条件,交通设备、电子化设备;检查市民投诉电话记录和处理反馈记录,随机抽查5条以上记录,检查处理结果。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市爱卫办必查,抽查区爱卫办2个,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居、村委会) 4个,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 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2个,合计15个单位。
县级市(县城):市爱卫办必查,社区(居、村委会) 4个,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 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2个,合计11个单位。
(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在火车站、机场、汽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和居民居住小区对过往旅客和当地居民进行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窗口单位过往旅客和居民小区当地居民各50人以上,了解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程度。
二、健康教育(一)检查内容1.健康教育工作机构、设备、经费、网络和工作机制。
2.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措施、考核、总结等。
3.健康传播材料及宣传形式(种类、数量、覆盖面等)。
4.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频次、针对性、覆盖面等)。
5.健康教育效果评估(过程评价、近期效果、中期效果、远期效果)。
6.开展控烟活动(计划、措施、效果等)。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市健康教育机构为必查单位,区健康教育机构1个,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居委会) 2个,机关或事业单位1个,企业1个,中、小学校各1所,综合性医院1所,专科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个,机场、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抽检1个,大型剧院、会堂、商场抽检1个,合计15个单位及途经街、路的公益卫生宣传和烟草广告。
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
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涉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员、联络员、村两委部分共332分)
一、保证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一)健康教育:48分
(二)健康管理:7分
(四)合作医疗便民服务:50分
二、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五)儿童保健:36分
(六)妇女保健:10分
(八)重点疾病社区管理:40分
三、保证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卫生安全保障
(九)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37分
(十)环境卫生协管:50分
(十一)卫生监督协查:19分
(十二)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35分。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07‟206号
关于印发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
考核评议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考核评议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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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办事窗口)考核评议细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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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考核评议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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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考核评议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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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考核评议细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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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满意基层 卫生单位 考评细则 通知
抄送:卫生部监察局,省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07年7月5日印发
- 15 -。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3.30
•【字号】浙卫办医[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
则(试行)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0]9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确保输血安全,现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胡斌春。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附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四章附则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镇(街道)卫生工作发展水平,推进基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卫生强镇(街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
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按照《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主要考核内容:(一)卫生政策保障,包括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二)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包括卫生监督分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建设等;(三)卫生工作发展水平,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等。
2021-06-16 2021年健康浙江考核2个指标评分标准说明(征求意见稿)

2021年健康浙江考核——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指标及考核要求。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较上一年度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或常住人口签约率达到42%以上;十类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70%以上;签约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率较上年增长2个百分点。
(二)评分类型和分值。
省级直评,满分14分。
(三)评分标准。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比2020年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或常住人口签约率达到42%以上,得6分。
签约服务数增长每少0.5个百分点;或低于42%的,每降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2.十类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70%以上,得6分。
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签约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率较上年增长2个百分点,得2分。
增长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四)责任部门和考核评分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五)评价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6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规范(2019版)>的通知》(浙卫发〔2019〕4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高血压糖尿病全周期健康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0〕28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优化“一老一小”健康服务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办〔2021〕13号);《关于印发2021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等。
(六)评价方式。
查看各地在浙江省卫生健康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填报的基层条线2021年度和2020年度签约服务年报表,根据评分标准对比分析计算得分。
(七)统计口径。
1.签约服务人数增长比例是指以县(市、区)为单位,2021年度家庭医生签约人数比2020年度签约人数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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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试行稿)申报指标(基本要求)评分指标(1000分)2 医疗保障水平702.1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80%。
(40分)查阅申报上一年度当地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年报资料。
不达标,不得分。
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0%。
(20分)不达标,不得分。
2.3对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前或医中救助,申报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10%。
(10分)查阅当地民政部门有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报表。
未实行医前或医中救助的,不得分;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
卫生资源配置状况(200分)说明:本考核细则不适用于县级区。
《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稿)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浙江省卫生强市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强市考核细则》)和《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强县考核细则》),现就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强市考核细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申报指标部分1.“申报前两年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防控不力”是指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1)应急准备不充分:指因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工作经费、物资储备和应急装备、培训演练等不落实,预案体系不完善,市级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未建立,监测、预警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原因导致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的;(2)报告处置不及时:指事件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法规、预案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的;(3)事件处置失当:指事件发生后没有按卫生部、卫生厅等有关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科学处置导致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的2.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是指局部地区或单位一次发生甲类传染病(或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5人以上或发生乙类传染病30人以上的暴发疫情。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是指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5.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是指因实验室污染或工作人员感染而造成对人员和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具体定性如下:(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名录》(简称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6.重大血液安全事故是指病人经输血导致传染病发生的事故。
7.“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中的“卫生事业投入”,是指反映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医疗服务支出,用于卫生机构的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不含非卫生部门医疗补助),新农合经费(不含中央和省级投入)及疾病预防控制支出,卫生监督支出,妇幼保健支出,农村卫生支出等。
8.“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这个指标考核时,将参考当地卫生事业财政投入的绝对数、人均卫生经费、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
(二)关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部分1.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参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和省爱卫会、省健康教育所编印的《市民健康教育读本》或《农村居民健康教育读本》及届时的卫生防病核心信息,问卷调查10个问题,调查人数为:学生、居民、职工各20人(城乡各抽取一半)。
知晓率=答对题数/(提问题数×抽样人数)×100%。
2.国民体质监测是指一个地区根据国家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条例和样本采集规定,依据《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的测试项目和评分标准,给出被测试者的形态、机能、素质类状况的综合体质评价,以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等级来判断体质状况。
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通过合格等级以上的人数/被测试者的总人数×100%。
3.甲类传染病2个:鼠疫和霍乱;4.乙类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3个:(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3)肺炭疽。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查明率是指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数和其中已查明事件发生原因事件数的年度统计百分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率是指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数和其中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时间内及时应急处置事件数的年度统计百分比。
7.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是指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获得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8.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是指区域内由医疗卫生系统获得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9.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相关人才培养计划是指区域内卫生技术人员列入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的人数比例。
11.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率是指近3年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现任和后备领导干部参加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一般为1周)取得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比例。
12.继续医学教育单位达标率是指区域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标符合率。
申报前两年单位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85%视为该单位达标。
13.社区责任医生是指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接受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并对其健康服务负责的医生,原则上必须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和公共卫生医师担任,在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农村,暂可由接受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取得执业助理资格的临床和公共卫生医师,或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乡村医生担任。
责任医生的服务内容不能超出其相应执业资格规定的执业范围。
14.办公自动化是指单位内部是否建立局域网,是否实现卫生系统公文收发及日常政务办公的信息化管理等。
15.门户网站是指单位是否按照《浙江省政府部门网站群测评标准》要求建立网站。
1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信息化管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具有HIS、传染病网络直报、免疫规划报告、健康档案管理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等功能,应用软件符合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信息化管理率=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数/本地区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数×100%。
17.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包括:疫情网上报告信息系统、疫情监测和预警信息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信息系统。
各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见《浙江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浙卫发〔2006〕161号),其中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具体要求见《关于推广使用浙江省卫生监督系统应用软件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7号)。
(三)关于卫生资源配置状况部分1.烈性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部规定的新发传染病。
2.市、县级疾控中心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人员为: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现从事现场流行病学工作,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主持过1次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调查或主要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参照省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要求,经过规范培训的。
其能力是指:(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具有独立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具有制定现场卫生防病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3)具有对疾控监测系统进行设计、评价和管理的能力;(4)具有向决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与新闻媒体和大众沟通、交流的能力;(5)具有信息获取、分析和利用的能力;(6)具有项目申请、计划、实施和管理的能力;(7)具有撰写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演讲的能力;(8)具有开展培训和学术指导的能力。
3.“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监测项目数的比例”是指现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开展卫生部“基本装备”要求的监测项目数与卫生部“基本装备”要求的监测项目数的百分比。
多台设备具备同一种监测项目功能的,按1种监测项目数统计。
4.“市级急救机构与县联网建立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符合要求”,是指市、县两级急救机构调度指挥系统实行联网,急救信息互通,市级急救机构可以直接监督、组织、调度指挥县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工作。
同时,调度指挥系统包括操作软件、数据库软件、GIS、GPS、车载通信或无线通信等配置符合要求。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指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事、药品、业务、财务、分配等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一体化管理率是指辖区内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数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数的百分比。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达到规定标准”,其标准见《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
(四)关于综合保障水平部分中医事业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0类02款02项“中医医院”支出和210类09款“中医药”支出。
(五)关于卫生管理水平部分1.餐饮企业卫生监督覆盖率是指对辖区内餐饮企业的实际检查户数与餐饮企业总户数的百分比。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覆盖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数占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单位总数的百分比。
3.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是指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实际监督的学校户数与应卫生监督的总户数的百分比。
4.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覆盖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数,占发放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总数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