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续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八张表);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8、AQ-B2-2,AQ-B2-3表
办理注销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网上申请注销;
2、书面申请(1拆除时间、2工地详细地址3塔吊统一编号)
3、AQ-B2-2,AQ-B2-3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8]424号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来源:山西省建设厅信息中心各市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减少和预防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2008]76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以下具体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市建设局(建委)统一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县(市)不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需提供《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监管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
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分别向直接监管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并提供《登记办法》第十三、十五条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监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登记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008年年底前完成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2009年起凡未进行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使用登记证明合并为一证(具体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机一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全省通用,一次性备案。
省外入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由工程所在地各市、县(市)按本规定程序办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各市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登记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附件:1、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2、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3、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4、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起重机械规格型号省市代码省市代码: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起重机械备案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备案序号,由各市从00001开始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造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建造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造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建造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或者检测报告、经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的建造起重机械。
第五条建造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保障建造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造起重机械的管理第六条建造起重机械应当依据相应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按照其技术参数、性能等级、品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在购买/租赁建造起重机械时,按照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专业单位检测合格的建造起重机械,并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的建造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清单编制。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备清单编制使用计划,将所需建造起重机械向登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管理。
第九条建造起重机械的申报登记,应当提供机械生产厂家的代码、机械名称、设备编号、品种、类型、吨位、主要技术参数、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租用具有相应资质证明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建造起重机械,并在使用中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建造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包括对运动部份、机械传输部份、工作设备、电器设备、安全开关、信号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二条建造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并应当保证检验鉴定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建造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退役审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快速增长,起重机械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我国制定了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本文将介绍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起重机械备案办法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各类起重机械的单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1.备案的范围起重机械备案的范围包括塔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自行式起重机、轴式起重机、装卸起重机、起重运输车、升降机、捆绑机等。
这些起重机械系统均需要备案登记,同时对于未经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罚。
2.备案流程起重机械备案需要进行资料登记和技术审查两个步骤。
首先,使用单位需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的起重机械资料,包括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技术参数、设备性能等。
使用单位需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虚假资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人员将对起重机械的结构、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只有通过技术审查的起重机械才能正式备案。
3.备案的意义和作用起重机械备案的实施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备案登记可以及时了解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数量,为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只有备案登记过的起重机械才能投入使用,从而避免了不正规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其次,备案登记可以为事故的调查和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据。
一旦发生事故,可以通过起重机械备案系统追踪事发现场的起重机械信息,从而快速确定责任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最后,备案登记可以促进起重机械的更新和改进。
及时了解起重机械的数量和类型,可以为厂商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从而研发更加安全高效的起重机械产品。
二、起重机械监督办法除了备案登记,我国还制定了起重机械监督办法,对起重机械的支付安全进行全面监督。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施工安全和效率,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施工项目中涉及到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包含但不限于塔吊、起重机、吊车等。
二、设备登记管理1.全部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等都必需在施工前完成设备登记,由项目经理或指定人员负责登记工作。
2.设备登记包含起重机械设备的基本信息,如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商、购置时间、安装验收等。
3.设备登记信息需要及时更新,一旦设备发生更换、维护和修理、报废等情况,需立刻进行相应的更新登记。
三、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而且经过合格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需依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保存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3.全部起重机械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详实并进行档案管理。
4.设备负责人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5.每日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需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6.设备负责人必需对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事项的培训,并确保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设备使用审批1.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需提前向企业管理负责人申请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明确使用起止时间和具体施工部位。
2.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需提交相关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的审核结果,决议是否批准使用起重机械设备。
4.在设备使用期间,如需延长使用时间或调整施工部位,需再次申请并获得企业管理负责人的批准。
五、设备安全管理1.设备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
2.设备负责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情形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建筑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同时,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办法》规定,
【总页数】1页(P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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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一、前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工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提高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水平,本文制定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及责任1. 由建设单位设立相关的登记机构,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2. 负责登记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达到一定的管理水平。
三、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流程1. 登记前准备(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合同、设备配置表、设备说明书、设备调试验收报告等;(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设备使用登记的范围和要求。
2. 设备登记(1)施工单位将购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提交给登记机构;(2)登记机构对设备进行初步验收,核实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3)完成设备登记手续,并为每台设备颁发唯一的设备编号。
3. 设备使用登记(1)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向登记机构提出使用登记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如使用方案、使用期限、人员和设备清单等;(2)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核实设备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3)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签发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标注使用期限。
4. 设备监管与检验(1)施工单位应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定期向登记机构报送相关的设备监管报告,包括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设备故障情况等;(2)登记机构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确认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3)设备检验不合格的,登记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5. 设备报废(1)施工单位在设备报废前应提前向登记机构申请,提交报废理由以及有关证明文件;(2)登记机构核实报废理由,对设备进行确认,并在设备登记台账中予以注销。
四、设备使用登记的责任与制度执行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2. 登记机构应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对设备进行监管和检验,准确记录和管理设备的使用情况;3.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4. 违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由登记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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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德州城区所属设备产权单位(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提交资料由各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门报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市直设备产权单位直接报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九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和产权备案铭牌。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1、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满前1个月向原备案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附件2);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3、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设备安装告知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工程所在地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前,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4);2、安装验收资料;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1、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2、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3、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使用,由工程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备案登记机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六)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七)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八)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九)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一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监督检验证明。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督验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