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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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

242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李冬晴作者简介:李冬晴(1995),女,法律硕士在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00)摘要:外国法内容查明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涉外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

在国际上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相关问题的研究,无论是理论学说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地方。

在外国法内容查明责任分配上,我国首次明确了法院的查明责任,同时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细化的处理。

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还具有一定的不足之外,并且其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并不完善,更有甚者仅处用这一规定对外国法进行排除,导致一部分的涉外民商事问题在处理中都对外国法进行排除适用,最终对国内的有关制度进行了适用,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具体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查明;冲突规范一、外国法内容查明概述(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含义某国法院对涉外的民商事问题进行处理时,假如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来处理,应当对另一国家的相关实体法进行适用,那么对于这一实体法是否存在,以及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进行调整的内容是否真实,对这些问题进行查明的过程,就是外国法内容查明,也可以称之为外国法查明。

外国法内容查明中的外国法仅指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程序法。

外国实体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律解释、法理、学说和国际条约。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意义关于外国法的适用问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起着十分关键的决定性作用。

外国法中的内容实现合理有效的查明,并保障其有效适用,能够保障并促进一国的法院程序公正且全面的对本国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同时,对国际民商事往来于法律层面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这不仅促进了国际商事往来的法制环境越来越规范,同时对于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及时处理保障了其公平性公及公正性,另外,有效提升了全球范围的各个国家对我国法制的信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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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法律教||育网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

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外国法的查明引言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法院依职权查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

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

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

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

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

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际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外国法查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其中明确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在查明途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国法的查明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不够清晰。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程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有时当事人可能因能力或资源限制无法有效提供,而法院又可能因责任不明确而消极对待查明工作。

其次,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虽然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途径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可能存在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再者,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这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此外,缺乏对外国法查明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一旦出现外国法查明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应当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和法院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在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联系当地外交机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外交机构,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外交机构咨询相关的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

2. 查阅相关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

许多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都可以在图书馆或在线浏览器中找到,这些书籍和期刊是了解外国法律的重要来源。

3. 咨询当地律师。

一些律师会对外国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来获取法律信息和法规。

4. 检索在线法律数据库。

现在许多在线法律数据库提供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的查找功能,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搜索所需的法律信息和条款。

5. 参加讨论会和研讨会。

一些学术机构和法律团体会举办有关外国法律的讨论和研讨会,参与这些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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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摘要: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

明晰外国法的查明对于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至关重要,文章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条文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救济以及外国法的解释问题进行了说明,希望借此能了解外国法的查明,并能将其运用在实际生活中所需要的地方。

关键词: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的查明,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当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外国法的查明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一.外国法的性质
外国法,既被法院地国赋予法律效力的外国法律规则,它是相对于本国法而言的。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大多奉行“事实说”,它们认为,依本国冲突规范而适用的外国法相对于内国而言,只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非法律,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

而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学者则主张“法律说”,该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而适用的,由于内外国法律史完全平等的,因而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一样,法官必须依职权主动查明及适用外国法。

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的弊端与不足,对于前者,外国法本就是法律,并不会因为被说成是事实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后者,本国法官适用内国法与外国法是有根本上的区别的,否认这种区别是不明智的做法。

德国,日本和东欧国家则采取“折中法”,它主张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亦非绝对的法律,而是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律。

这一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事实说和法律说的矛盾。

在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作出切合实际、合理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必须查清,因此,把外国法看成是“法律”还是“事实”的争论,在我国没有实际意义。

同样,在我国,法院对民商事(包括涉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之分。

无论什么错误,包括外国法的解释错误以及适用错误,当事人不服均可提起上诉。

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不同的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存在着分歧,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作法。

它们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荷兰以及一些东欧国家,还有拉丁美洲的乌拉圭等国,都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士、土耳其、秘鲁等。

它们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

这种作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之。

无疑,每个国家都有其特定的,符合国情的外国法查明方法,但个人对于一上的三种外国法查明方法更欣赏第三种,前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不足,太过依赖于一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有可能会造成一定意义上的争议。

第三种查明方法则较好的弥补了前两者的不足,事实与法律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更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1 1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尔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又增加了一个途径:即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1988年2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8条也规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我国的上述作法是切实可行的,立法上可以作出明确规定。

三.结束语
虽然我国查明外国法采取了多渠道的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对外国法的研究不足,外国法的资料也并不完备,更没有资深的研究外国法的机构,这就使得外国法的查明在我国显得异常困难。

为了适应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需要,更好地为法院提供外国法内容,我国的确需要加强外国法资料的收集以及其研究工作。

而对于我们这些普通民众来说,生存在现在这样一个国际化的社会,免不了要与外国友人合作,有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私下解决不了的纠纷,此时,了解一定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就能在法庭上有一定的优势,避免了因不了解法律而产生的损失或问题。

虽然有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但是,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民拥有法律意识,整个国家在法律方面才会强大起来。

在某一方面来说,我国对于外国法查明的缺失与人民不了解法律有一定的关系,对于无论是外国法的查明也好,还是法律这一较大的领域,只有有了一定的基础才能更好更深的研究下去,而如果我国能够将法律知识普及开来,相信在这方面的人才会更多,这方面的研究也会更加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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