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退让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沧州)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0米50米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4.07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间距与退让

建筑间距与退让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旧区:南北向≥,东西向≥;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东西向≥;旧区:南北向≥,东西向≥;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H-30)米,旧区≥24+(H-30)米。
东西向:≥24+(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条款和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但最小间距不应<13米。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1)开窗时(指客厅、居室窗,下同):中高层及以下建筑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及以下建筑之间≥18米;(2)无开窗时:按消防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第五章建筑间距5.1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5.2 居住建筑间距5.2.1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D)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H)的1.0倍,中心城区不得小于0.8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 M时,可按不得小于0.8倍控制。
其中低层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最小建筑间距应大于9 M。
5.2.2 正面为非正南方朝向的住宅,其间距按表5-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5.2.3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的高度。
5.2.4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 M,其中侧向开窗的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
5.2.5 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其山墙宽度大于14 M时,则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5.2.5.1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5.2.5.2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5.2.6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以及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间距应符合表5-2的规定。
5.2.7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5.2.7.1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且建筑高度/建筑短边长度≥4)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南侧为板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建筑时,其间距按1.2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的控制间距。
5.2.7.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7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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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
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w 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w 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w 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 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
( 1 )平行布置:
新区:南北向》1.0H (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
A0.8H;
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南侧为面宽V 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 倍控制。
( 3 )垂直布置:
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 ;
建筑山墙面>14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 + 0.3 (H - 30 )米,旧区》24 + 0.3 ( H - 30)米。
东西向:》24 + 0.2 ( H - 30 )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
行布置0.9 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w 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
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 4.5.1 条款和4.5.2 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但最小间距不应V 13米。
4.5.4住宅建筑侧面间距:
(1)开窗时(指客厅、居室窗,下同):中高层及以下建筑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及以下建筑之间 >18 米;
(2)无开窗时:按消防间距要求。
4.5.5如北侧或西侧建筑首层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侧或东侧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侧或西侧建筑架空层的高度计算间距。
4.5.6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其间距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4.5.7采用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室外有地形高差的,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4.5.8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部分不再计算间距。
4.6 非居住建筑间距
4.6.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节以下条款。
4.6.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 1 的规定。
表 4 -1 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
463非居住建筑(46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下同)
平行布置时之间距: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0.3H,且》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之间,》6米。
4.6.4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65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4.6.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6.7民用建筑间距不得少于表 4 —2的规定
468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外挑进深大于 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
469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4.7建筑退让
4.7.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本节相关条款要求。
4.7.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建筑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少于表4-2建筑间距最小距离的一半。
如相邻用地为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4-2的规
4.7.3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要求退
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
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退让距
离可适当减少,但其最小值应不少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4.7.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 —3的规定:
4.7.5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
地),宜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进行退让,并不得小于5米。
4.7.6建筑退让河道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少于5米。
表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
离规定
注: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24米,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 4 - 3规定的1.5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
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3、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4-3 规定的退让的1.5 倍,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4 、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
5、36 米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
离。
6、表4-3 规定的最小退让范围内的用地用作停车的,其停车位不得纳入该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计算。
7、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大门或门卫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 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
门、门卫室应增大退让。
且围墙至道路红线需设置绿化带。
4.8 建筑高度
4.8.1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 <1.5 X(W+S )
式中:H 为建筑物控制高度,
W 为道路红线宽度,
S 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4.8.2建筑物临两条道路红线以上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4.8.3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控制的规定。
4.8.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
4.9 建筑物面宽要求
4.9.1 建筑高度大于18 米且小于等于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 米。
4.9.2建筑高度大于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 米。
4.10 建筑物层高控制
4.10.1 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 3.0 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以总高度除以 3.0 所得整数值为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层数。
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按上述方法计算。
4.10.2 所有建筑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 6 米(15 米
以上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150 平方米以上大的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住宅和公寓除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 4 米。
4.11居住建筑天井
4.11.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设开口天井,并符合下述规定:
开口深度w 2.5米,其开口宽度》2米;
开口深度〉8米,开口宽度按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开口深度2.5 - 8米时,开口宽度应符合表 4 —4的规定。
表4 — 4 开口天井最小宽
度单位:米
4.11.2内天井的最短边按表 4 —5规定控制。
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表 4 — 5 内天井最短边长单位:米
4.11.3 内天井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
设置于内天井的空
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