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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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建筑后退红线依据

一、侧后退距离
1、现状条件:
北侧:道路红线宽40m;与北侧建筑距离43m;地块角度11度;北侧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裙房功能为金融商贸服务。
南侧:亮马河;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西侧:道路路面宽6m;建筑距用地红线12m;道路中心线距用地红线7m;不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东侧:路面宽度15m;道路红线宽40m;道路中心线距用地红线20m;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依据:
1、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
2、(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
1.1的系数;
3、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
当建筑物临区
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
)。
亮马河上游河两岸的隔离带左岸为20~50m;右岸为30~50米
5.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得出结论
拟建高层部分,高度大于60m,从上表看出:此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已不受建筑性质的影响。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控制线)
①技术术语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②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为了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统一要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进行建设,退线距离一般根据城市道路宽度,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以及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是否有开口而定。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书中会提出具体要求。
如无要求,建筑设计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52-2005 4.2款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建筑退让城市规划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④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建筑应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退线距离,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
定,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如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
建筑退距(内容清晰)

注:摘自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44条: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5控制。
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9米,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6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4 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
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5米控制。
表5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5条:当相邻建设用地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
第46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6控制。
表6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7条: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 (见附图C)进行退让控制,控制距离按表7。
表7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附图C
第48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
离栏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30米。
第49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
第50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8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表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51条: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空间、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功能性。
本文将对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进行详细的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一、退让用地红线用地红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划定的土地使用边界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用地红线的划定,对建筑物与用地红线之间的距离进行合理的退让,以避免建筑物超出自有土地范围,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退让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要供公众使用的交通道路。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城市道路的规划和使用要求,对建筑物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门厅、绿化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城市道路的通行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三、退让市政设施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如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等设施。
建筑退让市政设施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市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之间的距离、管线布置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四、退让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公共场所,如广场、绿地、水体等。
建筑退让公共空间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对建筑物与公共空间之间的距离、景观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不受影响。
五、退让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退让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要求,对建筑物与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距离、外观、维护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护文物单位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不受影响。
六、退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保护区域。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建筑退让道路边界线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建筑非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其退让距离按照建筑长边的中点至城市规划道路的垂线长度计算,且最近点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
第四十五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的规定;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0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0.5米,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四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24米以上的不少于15米。
第四十七条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四十八条建筑后退城市公共通道边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九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五十条建筑后退城市集中公共绿地的距离,高度19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19~60米的不少于15米,60米以上的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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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一般规定: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花池、散水、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
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4)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3.退让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
(1)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2)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到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3)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绿化隔离带。
(4)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5)已经正式列入全市"进京第一印象"工程的"五河十路" 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按照市政
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河"是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温榆河、北运河;"十路"是京石路、京开路、京津塘路、京沈路、顺平路、京密路、京张路、外二环路等8条主要公路和京九、大秦2条主要铁路。
注:
(1)九条规划主干道为:
京承公路:东直门―酒仙桥―顺义―怀柔―密云―古北口―承德。
(含机场路支线,原定整顿范围超过一百米的部分不变)。
京榆公路:建国门―通州―山海关。
京津塘公路:东南城角―马驹桥―武清―塘沽新港。
京开公路:西南城角―西红门―黄村―固安―开封。
京保公路:广安门―六里桥―卢沟桥―良乡―保定。
京原公路:复兴门―八角―衙门口―潭柘寺―紫荆关-原关。
京大公路:阜成门―金顶街―三家店―雁翅―斋堂―大同。
京张公路:德胜门―昌平―德胜口―延庆―张家口。
京丰公路:安定门―立水桥―小汤山―九渡河―四海―琉璃庙―丰宁。
(2)规划次干道(第一批)为:
十条豁口―平房―通州; 朝阳门―定福庄―通州;
广渠门―双桥―通州; 体育馆路-垡头;
天坛东侧路―东高地―青云店―安定; 永定门-南苑;
陶然亭豁口―团河―黄村; 西南城角-丰台;
吴家场-卢沟桥; 西便门-衙门口;
车公庄大街-模式口; 西直门―小南庄―圆明园―温泉―大觉寺;
西直门沿京包铁路经清河―老牛湾―昌平; 东北城角―沙子营―高丽营―怀柔;
亮马桥―东坝―徐辛庄; 顺义―杨各庄―平谷―海子水库;
黄土坡―良乡―房山―长沟―张坊; 良乡―闫村―燕山石化区;
燕山石化区―周口店―云居寺―张坊; 昌平―南口―西拔子―延庆;
十三陵(定陵西)―永宁-白河堡; 怀柔―汤河口―琉璃庙;
通镇―马头―觅子店。
4.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表。
建设工程与一般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2)括号内数字适用于二环路以内地区;
(3)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系指建设工程首层外墙最凸出处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二层以上部分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4)交通开口系指建设工程邻规划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进入建设用地的出入口;
(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6)规划建筑与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一致时,各点距离的平均值不小于上表数值,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7)有关其他建筑在底层设置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的商业用房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8)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
但建设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至10米。
(9)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次干道(含次干道)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
隔声措施。
(10)中小型电影院、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的要求;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
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
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这一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道通向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宽度不得小于3.50m。
(11)建设工程与特殊城市道路(如长安街、商业街、风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间的距离,另行研究确定。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2.3.4 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根据有关规划原则和法规特制定关于建筑物退后用地边界的掌握标准。
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
当建筑物临区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
)。
当其相邻用地内有现状(或已审定规划方案的)建筑时,还应符合有关建筑间距要求.在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不再按照下表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2)上表中的板式建筑、塔式建筑定义详见本章2.4.1中的说明。
朝向指该建筑主要用房的开窗方向。
(3)拟建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后退各方向边界距离均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拟建建筑为公共建筑时,后退北边界距离应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后退其它方向边界距离由规划行政部门参照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提出。
(4)退让距离栏中前面数字为下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小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后面数字为上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大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