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类档案,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2.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编目、检索、利用、修复、复制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二)档案形成单位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一)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收集协调机制,定期进行档案收集工作。
3. 档案收集方式包括移交、捐赠、寄存、征购、购买等。
(二)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原则。
2. 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著录、装订、归档等工作。
3. 档案整理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一)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包括库房管理、设备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利的原则。
2. 档案利用包括查阅、复制、借阅、咨询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最终)

为了加强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
1、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网络,档案室档案人员负责跟踪、检查、指导档案资料工作的质量,工程项目部及各专业组应配备专(兼)职资料员、各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应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中,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工程项目部资料室根据项目建设网络计划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各阶段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3、重点工程项目形成的前期文件资料(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必须在工程开工后的三个月内,由发展规划部和工程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未向档案室移交归档按规定考核。
4、工程设计图和厂家寄来技术资料(图纸),统一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所有的图纸、资料进出都要进行登记,工程竣工前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整理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若需晒复制工程图纸、资料由工程项目部填写晒图申请单送档案室晒制,施工单位需晒复制工程图纸、资料可写申请先到财务部交钱后到档案室晒复制工程图纸。
5、工程项目部在签订技术协议(合同)时必须注明由厂家按规定提供两套技术资料(包括厂家外委标准设备说明书等)。
6、物资供应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制造厂家提供 2 套技术资料。
设备到货后,如资料不齐全,工程项目部列出清单,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联系提供。
7、物资供应公司向施工单位清点设备时(即外购设备开箱时),必须事先通知工程项目部资料员和档案室人员参加,随箱来的资料由资料员认真登记造册,存档两份,施工单位需借一份,则办理借阅手续 ,待工程施工完毕后向档案室归还 ,如有破损、污渍、乱画、损坏的资料,施工单位负责造价赔偿。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与验收》讲座-广州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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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富指导方式 市档案局的做法: 每年免费开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与验收讲座,将培训 课件与视频上传本局网站; 从2016年起要求各单位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度统 计表(报送方式与登记表相同); 纳入市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和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指导人员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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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导工作 (1)借助各方力量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馆在项目档案收集整理中的专业指导作 用(参加培训); 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质监、监理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 文件归档质量的监控作用(合同约定); 尊重行业(系统)关于档案工作的标准要求,充分发挥主 管部门垂直管理约束作用(联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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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档[2014]42号文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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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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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专项验收 这一章主要从验收依据、适用对象、等级划分、组织部门、 申报程序、验收程序、批准程序、奖惩措施等方面提出具 体的要求,并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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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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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进 馆验收、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4.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 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项目信息。 5. 市直属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并参与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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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单位(法人)应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 管领导,配备具有档案专业技能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 建立包括各参建单位在内的档案工作网络;项目档案工作 经费列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档案工作预检。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档案的套数、参建单位项 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责任。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穗府[2013]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9日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县级市)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级市城建档案工作。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4.16•【字号】穗府[1984]21号•【施行日期】198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4)21号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制定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向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反映。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
城建档案的充分利用,对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意义。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建档案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制定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
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广州市城乡建委领导,归口广州市规划局管理,业务上受广州市档案处指导。
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城乡建委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汇编各种综合材料,为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五)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5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并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档案局•【公布日期】1995.05.05•【字号】穗建办[1995]108号•【施行日期】199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穗建办[1995]108号)建设系统各局、总公司,各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及各有关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
我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因此要求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收集城市建设中的丰硕成果。
市建委、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经研究,特发此通知,明确有关规定,望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地按质、按量做好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及《广东省实施冲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因此,各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料归档,并报送一套完整竣工档案资料给市城建档案馆。
二、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按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档案材料整理按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具体要求接穗建[1988]005号文《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和穗建办[1992]003号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和档案移交工作办法》的规定整理资料,并使用标准化的卷内目录。
三、根据建设部办公厅[90]建档办字41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档办发[1989]57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城建系统各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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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开展的档案工作组织管理、系统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等方
面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属单位、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负责统筹和组织项目档案管理登记、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既属市又属所在区、县级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和专项验收。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进馆验收、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项目信息。
市直属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具有档案专业技能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建立包括各参建单位在内的档案工作网络;项目档案工作经费列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档案工作预检。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档案的套数、参建单位项目文
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外,应归档一套从立项至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档案,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分类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参加项目设计例会及工程例会等会议,参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设备开箱、科研课题鉴定验收,并形成记录。
(三)负责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项职责。
第十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纳入项目技术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体系。
(三)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四)监理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实施
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应按隶属关系填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
市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填写,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级市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填写,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营、外商企业等其他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开展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并开始项目档案工作;续建项目应于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的整理原则上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具体应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440100/T153-2012)的要求整理。
由建设单位归档保管的项目档案其归档范围除《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的项目文件材料外,还应包括项目工作全过程形成的工艺设备、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后评价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与档案
数量相适应的、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设备;使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管理档案,开展项目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为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涉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档案移交
第十四条项目参建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经整理的项目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项目档案工作验收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档案工作验收。
项目档案工作验收分为预检、专项验收。
未经预检不得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预检,预检通过后向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附件2),验收组
织单位审核后通知建设单位提请专项验收。
档案工作预检的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档案工作报告、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的报告、《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3)和已填写自评分的《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附件4)。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各种载体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原则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召集,会务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依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并评分:优秀(得分≥95)、优良(90≤得分<95)、良好(85≤得分<90)、合格(75≤得分<85)、不合格(得分<75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凡档案工作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档案工作专项验收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项目验收结果抄送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在项目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由省档案局委托组织且属于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且案卷质量单项得分不低于57分的,建设单位可向广东省档案局申报“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县级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