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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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2024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2024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引言概述:本文旨在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进行解读和说明。

本规定是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一)》后的补充和细化,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来详细解读本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广告发布主体的要求:1.发布广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企业;2.主体在发布广告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3.发布主体需向广告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广告发布情况;4.发布主体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广告发布要遵循的原则:1.广告发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宣传内容;2.广告发布应注重社会责任,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3.广告发布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益;4.广告发布应保护广告受众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5.广告发布应积极传播正能量,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广告内容的规定:1.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夸大、虚假的宣传内容;2.广告内容应易于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术语,以确保广告受众的理解;3.广告内容应符合行业自律要求,不得大肆夸张、攀比;4.广告内容应注重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欺骗、误导广告受众;5.广告内容应注重社会责任,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恶俗等不良内容。

四、广告发布的方式:1.广告发布应选择适当的媒体载体,如报纸、电视、互联网等;2.广告发布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地点,以确保广告受众得到有效传达;3.广告发布应注意广告的展示形式和内容,符合市场需要和受众的接受程度;4.广告发布应遵循媒体的广告审核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5.广告发布应合理控制广告费用,避免过度投放和资源浪费。

五、广告发布的监管和处罚措施:1.广告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2.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发布主体,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等;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广告发布主体将面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严厉处罚;4.广告受众和其他相关方对于违规广告可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予以及时处理;5.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投诉,广告发布主体需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有以下规定:
1.广告发布者: 只有经过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才能发布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发布者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取备案号,备案后方可发布广告。

2.广告内容: 房地产广告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虚假陈述、不确定信息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与实际开展的房地产项目相符合,不得有夸大、夸张、误导性的宣传。

3.广告语言: 房地产广告应使用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者其他地方性语言。

4.广告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保存广告发布文件,包括广告内容、广告媒体、广告费用等相关文件,备案机关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核对。

5.广告媒体: 房地产广告应发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媒体上。

发布者应选择媒体时,要求按平台、区域、受众等条件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发布,确保广告传递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6.报备和备案: 房地产广告发布前,需向广告备案机关进行报备和备案。

发布者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广告费用等信息。

备案机关会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者才能将广告发布在合适的媒体上。

7.罚则: 如果房地产广告发布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备案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备案机关还有权要求发布者撤回广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完整版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完整版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恶意竞争。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的主体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房地产广告的内容与形式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虚假称号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第六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房地产项目的名称、位置、地质,并真实、准确地介绍房地产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建筑面积、产权归属等相关信息,并如实披露现状、配套设施、交通便利度等重要情况。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真实、准确的图片和视听材料,不得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效果图、模型图等虚假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码,并如实披露预售条件和购买方式。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社会伦理的内容。

第三章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要求与程序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房地产广告前,应当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备案、审查、公示等程序,并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广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发布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房地产广告,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公开声明,修正错误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引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伴随着房地产广告的激增,一些不良现象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组织、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

二、广告内容的规范要求1.真实性和准确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广告宣传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广告宣传所述信息与实际相符。

2.明确价格和优惠信息广告中应当明确标注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和优惠信息,不得进行模糊性描述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不得使用虚假的优惠降价、折扣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3.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如夸大项目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等。

广告中的图片、平面图、效果图等必须真实,不允许使用修图或电脑合成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4.禁止误导性比较广告发布者禁止使用误导性比较手法,不得通过与其他类似产品或项目进行比较,制造不实或夸大宣传的效果,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5.注意言辞的规范广告发布者应当注意言辞的规范,不得使用过度、夸张、具有误导性的字眼,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

三、广告发布的监管措施1.自律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自身的管理,确保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监管力度,加强广告发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3.媒体监督媒体对广告发布内容进行审查,对违规广告进行拒绝刊登,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房地产⼴告发布规定解读让孩⼦⼊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

尤其在学位紧缺的北上⼴,许多⼈购房⼏乎都是奔着孩⼦就学去的。

⽇前房地产⼴告规定房地产⼴告不得含有为⼊住者办理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那么,就来解读房地产⼴告发布规定,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地产⼴告发布规定解读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让孩⼦⼊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

尤其在学位紧缺的北上⼴,许多⼈购房⼏乎都是奔着孩⼦就学去的。

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送名校学位”、“9年⼀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告宣传语。

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

因此《房地产⼴告发布规定》写明,房地产⼴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告主能够为⼊住者办理户⼝、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售楼不能“捆绑”名校和户⼝将楼盘与名校“捆绑销售”是开发商常⽤的招数之⼀。

为了孩⼦的教育着想,家长往往会狠⼼接受⽐周边⾼出⼀截的房价。

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家长遭遇了“伪学区房”,距离名校虽近却进不了名校,或者买房之初⼴告⾥承诺的配建名校始终不见踪影。

去年,本市⼀家知名开发商就因此被26名业主联合告上了法庭。

项⽬⽰意图需⽤恰当⽐例以项⽬到达某⼀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标⽰项⽬位置,也是房地产⼴告中禁⽤的内容之⼀。

通俗说,楼盘⼴告中经常出现的“毗邻奥森”、“距国贸仅30分钟”之类含糊不清的描述,将被禁⽌,以避免引起购房⼈的误解。

⼴告价格需明⽰有效期限新规还规定,房地产⼴告中提到⾯积时,应当标明为建筑⾯积或者套内建筑⾯积,并且不能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含有风⽔、占⼘等封建迷信的内容,也属于禁⽌之列。

此外,⼴告中如果提到了价格,应当清楚标⽰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修改)正文:----------------------------------------------------------------------------------------------------------------------------------------------------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 引言本文档为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暂行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各类房地产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楼盘预售广告、房屋出售/出租广告等。

3. 广告发布主体责任3.1 广告发布主体指广告的委托方、制作方和发布方。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3.3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对广告发布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禁止泄露用户个人敏感信息。

3.4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认证、备案程序,确保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4. 广告内容要求4.1 广告内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禁信息。

4.2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4.3 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和知识产权。

4.4 广告内容应当注明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位置、建筑规模、户型房价等信息。

4.5 广告内容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不合理的方式描述房地产项目特点和效益。

5. 广告发布渠道管理5.1 广告发布渠道指广告出版社、广告平台等各类媒体及方式。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合法经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5.2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5.3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对广告发布主体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广告发布主体合法经营,具备发布广告的能力。

5.4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广告发布主体提供广告发布效果报告。

6. 违规处理6.1 发布虚假广告的,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相关处罚。

6.2 违反保密规定或泄露用户个人敏感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 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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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2016年2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有什么亮点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欢迎大家阅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一、突出了重点的禁止性条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上述条款既将常见的几种房地产广告违法形式集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又与新《广告法》保持了一致。

二、明确了较模糊的条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该项规定将暂行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作了明确,进一步强调对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要求。

三、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删去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此款删去后,结合新规第六条第(七)项的内容,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中对房屋装修档次、装修用料等的描述可以视为广告主的真实承诺,既放宽了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的约束,又增加了广告主的出证责任。

那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施行后,广告主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房地产项目的介绍要真实。

1.在价格表示上,应当清楚地表示为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2.在位置表示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3.在面积表示上,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

4.在结构及装修装饰的表示上,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简单说某级某类、豪华装修、进口材料装饰等。

5.在环境和形象表示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环境和形象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在周边设施表示上,涉及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在物业管理表示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但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价要客观。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

4.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5.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6.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相关阅读: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含有升学承诺,以及“10分钟到火车站”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本月正式实施。

该规定要求,“最低售价XXXX元起”、“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以及承诺“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达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25分钟到天安门”将被视为违规按照新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有些房地产广告会故意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

规定对此明确,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规定》要求,广告中打着“最低售价XXXX元起”,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今后也属违规。

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价格有表述的,应清楚表述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有效期限。

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类似“10分钟到国贸地铁”“25分钟到天安门”的广告可视为违规。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期房不准做广告工商总局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即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等情况。

对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该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不得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凡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广告不能含“买房可上名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

这也意味着,房地产广告中有“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等语言,或有“10分钟到火车站”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全文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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