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4]144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XX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档职改〔2006〕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适应正常化评审聘任工作的需要,完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调动档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公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以与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专业人员实际情况,现就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各级档案局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以与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档案事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XX,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申报对象须持有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人员岗位XX书。
3.5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两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受聘现职以来的5个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申报评审各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员(1)大学专科、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2)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与标准有一定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3)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基础管理工作。
2.助理馆员(1)获得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福建省评审新闻专业职务的实施意见

闽委宣职〔2008〕1号福建省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职改办、市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适应我省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有关任职条件规定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1.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2.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原则,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4.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参加以政治理论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按闽人发〔2001〕135号文件执行)。
5.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考核确认或正常晋升条件1.助理编辑、助理记者(1)了解和掌握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识水平。
(2)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
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第四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2004]3号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通知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1月12日印发人事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定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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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法规文号:闽人发[2004]144号发文日期:2004-12-06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
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一)考核确认。
对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闽人发[2000]8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初级资格由县(市、区)人事局或有关单位考核确认,中级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考核确认。
(二)组织评审。
申报人员经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认。
(三)以考代评。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评结合。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发给由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作为参加专
业技术职务竞聘和有关技术、学术活动的凭据。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岗位外,事业单位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分级管理,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一)聘任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的聘任工作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考核规则,对专业技术人才聘任、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建议。
(二)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性质、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聘期和聘任条件,岗位设置方案及量化考核标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务竞聘。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和聘任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聘任工作组织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人选建议;根据聘任工作组织的建议,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应当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实现工作岗位与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并将聘约合同内容纳入聘用合同的条款。
(五)聘后管理。
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六)工资待遇。
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薪随岗变。
(七)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五、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聘任、超指标聘任。
六、其它
尚未开展评聘分开试点的设区市和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已开展评聘分开试点的,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与本《意见》的要求相衔接。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