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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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工作方案范文

医责险工作方案范文

医责险工作方案范文医责险,也被称为医疗责任保险或医疗过失保险,是一种保障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保险。

医责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医生提供保护,以避免医疗纠纷和潜在的诉讼。

在医疗保健行业中,医生和医疗机构面临着很多风险和责任,因此医责险成为他们的重要保障之一、本文将介绍医责险的工作方案,包括保障范围、保费计算方法和索赔流程。

一、保障范围1.诉讼费用保障:医责险可覆盖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和庭审费等。

2.责任赔偿:医责险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而导致的患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等。

3.临时停工费用保障:医责险可对因医生或医疗机构因诉讼被迫停业或暂停工作所带来的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其生计和经济利益。

4.案件调解费用保障:医责险可覆盖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案件调解所带来的费用,包括调解费、和解赔偿金等。

二、保费计算方法医责险的保费计算方法通常根据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业务范围: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将影响保费的计算。

例如,高风险的手术科室将导致更高的保费。

2.业务规模:医疗机构的业务规模越大,风险越高,保费也越高。

3.历史纠纷和赔付记录: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历史纠纷和赔付记录将影响保费的计算。

如果医生或机构有多起诉讼或赔偿记录,保费将更高。

4.保额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所需的保额,保费将根据所选保额进行计算。

三、索赔流程当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损失时,他们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以下是通常的索赔流程:1.索赔通知:医生或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例如医疗记录、患者申诉和相关调查报告等。

2.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将对索赔进行核实和审核,可能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或进行现场勘察。

3.赔偿协商:一旦索赔审核通过,保险公司将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协商赔偿金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

4.争议解决:如果医生或医疗机构对赔偿协商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议或对赔偿结果进行申诉。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篇一: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特点的风险转移与纠纷处理相结合的新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建设平安医院,特制定本方案:一、为了构建甘肃和谐平安社会环境,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医院和患者双方都满意。

三、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方式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费率。

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将根据上年度保险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按照本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

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五、省内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XX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驻甘肃省军队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制定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系统的顺利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纠纷处理效率。

二、工作内容1. 加强监管和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绩效考核。

(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风险。

2. 完善保险制度(1)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的保险政策,满足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需求。

(2)优化保险费率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确定保险费率水平。

(3)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障。

3. 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1)加强赔付审核和监督工作,提高赔付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和完善赔付调解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和协作,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咨询,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1)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2)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培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三、预期效果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2. 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益通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7篇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7篇

三一文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7篇〕第一篇: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许多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近年来,全市各类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个别“医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及时、有效、科学、规范化解医疗纠纷,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县(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运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二、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在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市卫生局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年度校验工作、“平安医院”建设和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定期通报与共享等长效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级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搞好基线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

四、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不正之风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伴随医疗服务的增加,相关的风险和纠纷也相应增多。

为了保护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疗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需要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目标:1. 保障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助。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安全和风险防控意识。

3. 降低医疗纠纷和追求过高赔偿的风险。

三、保险范围:1. 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的伤残、死亡和其他损失。

2. 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

3. 医疗机构的迟诊、误诊、漏诊等导致的人身损害。

4. 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责任:1. 提供赔偿和救助:对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包括医疗费用补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2. 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受害者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五、保险费率:1. 医疗机构根据其医疗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确定保险费率。

2. 保险费率根据医疗机构的综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包括医疗机构的历史纠纷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等。

六、风险防控:1. 医疗机构要加强培训和组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2.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患者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七、保险公司的监管:1. 定期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其健康运营和资金安全。

2. 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八、宣传和教育:1. 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服务消费者的知晓率和保险参保率。

2. 加强医疗服务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其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

九、政府的角色:1. 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监管和引导,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实施。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7篇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7篇

三一文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7篇〕第一篇: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许多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近年来,全市各类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个别“医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及时、有效、科学、规范化解医疗纠纷,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县(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运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二、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在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市卫生局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年度校验工作、“平安医院”建设和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定期通报与共享等长效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级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搞好基线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

四、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不正之风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___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___》、《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范本)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___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___年___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___年___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

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一)___、发动阶段(___.9.25—10.20)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精选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___.10.21—12.31)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___%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___月___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体医生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医疗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一、制定医疗责任保险政策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

政府应该建立相关部门,负责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制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保险费率、赔付标准、责任限额、续保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经营医疗责任保险时必须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制应该能够满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实际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为此,应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制,包括保险产品设计、承保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承保机构应该能够根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帮助医疗机构和医生降低风险和经济压力。

三、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关系到病患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非常重要。

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但目前在社会上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

为了提高社会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进行广泛宣传,向公众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机制是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实际需求,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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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及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综治办【2009】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并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的保险。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奖惩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双方有效合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参保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中资、合资、外资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门诊部等,均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应当按照本工作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采用全部投保方式办理保险,即应对所有专业科室的医务人员投保,而不能只选择部分科室、部分医务人员投保。

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免在事后的理赔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七条对于医疗机构首次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新保业务不给予追溯期,对于连续承保的业务追溯期最长不超过3年,若中间脱保,追溯期应重新计算。

第三章保险机构的承保第八条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分市州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方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会同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天安保险、太平产险、大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中华联合、都邦保险、永诚保险、阳光产险、渤海保险、民安保险及长安责任保险等公司共同组建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提供保险保障及售后服务。

原则上每个市州共保体参与经办的保险公司不超过5家。

第九条保险条款费率采用主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报批备案的条款及费率标准进行承保。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的风险特征设计保险产品,产品框架可采用“主险+附加险”的灵活体系。

第十一条医疗责任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是:1、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根据医疗事故赔偿统计数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上一年度医疗责任险盈亏情况,按照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可适当调整保险费率,即根据经营成果情况上浮或下调保险费率。

第四章保险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办理投保手续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医疗机构的等级、病床数量、病床利用率、住院人数、门诊量、手术台次以及医务人员岗位等情况应提供真实信息。

对医疗机构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投保后应按时缴纳保险费,自此将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参保后,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积极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进行查勘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被保险人(含投保人),指导医疗机构正确投保。

第十七条保险人具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以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义务。

第五章保险相关工作的组织安排第十八条为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省卫生厅、省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委员会,下设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挂靠于湖北省医院协会,负责指导市(州)级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并及时研究解决保险工作的推动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加保险;省保监局主要负责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确保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及时、足额到位;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以市(州)为单位组建市(州)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协助医疗机构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医疗机构应在各市州县(区)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并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由医疗机构保费和医务人员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统一按年缴纳。

其中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承担,由医疗机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关于加强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平安大庆、法治大庆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加强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建设平安大庆、法治大庆的需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为解决这类问题,有关部门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为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组长由分管司法,卫生行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司法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成员由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法院、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各县区,高新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

医调委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具体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员由司法局和卫生局推荐、考核,由医调委聘任。

调解员应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调委。

医调委要有办公场所,应设置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医调委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以案定补和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四、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的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后,理赔金额未超过一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或理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医调委受理市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县区,高新区医调委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定纷止争,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调解成功的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医调委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达成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公开的,医调委应予以保密。

五、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

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调委的支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法院要通过对调解个案的指导和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受理审查过程对医调委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医调委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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