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督教在罗马法复兴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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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_苏彦新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_苏彦新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苏彦新中世纪西欧大陆,由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构成三大法律支柱,最后是以罗马法为主,吸收与融合了教会法、日耳曼法及其它的法律,形成了西欧大陆的民法法系。

近现代的西欧大陆的法律是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的结果。

因此,对源于古希腊法、罗马法,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至中世纪演化成近现代西欧大陆民法法系并起桥梁作用的中世纪罗马法进行研究,对我们认识近现代的民法法系乃至对中国法都有镜鉴作用。

作者不惴学识浅薄,对中世纪罗马法及一些主要问题予以如下探讨。

一 沉寂与新生——罗马法的状况(一)罗马法的隐而不彰希腊人以“爱智慧”著称,从而西方的科学与哲学滥觞于希腊。

在法律进化史上,希腊人表现为对实然法的不屑观照,对形而上的浓厚兴趣,提出自然法思想,为西方人提供了发展法律所需的具有包容性的理论;罗马人以其务实的、淡于思辩的精神,运用古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撇开“市民法”狭隘情,创设了万民法,最终使二者合一,建筑了实然法与法律理论的恢弘大厦。

在法律进化史上,罗马人最卓有建树。

罗马法靠不断地发展变化,取舍存留保持着生命活力,对整个民法法系,甚至对普通法法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罗马法的理性特征、逻辑系统性以及对商品经济的适应,当罗马帝国灭亡后,它仍是人们适用的行为规范。

“罗马法曾在西方世界的一些重要地区完整地保存着。

甚至现在仍在某个地区生效,在其它地区也不过改其名用其实而已。

1900年以前,罗马法在德国大部分地区是生效法律,到了1900年以后,罗马法为《德国民法典》取代,但是这部民法典的内容是从以前生效的罗马法中不加修改照搬过来的。

同样,在法国古代王朝统治下,受罗马法调整的一些方面,现在仍然受相同的罗马法的规范和原则支配,尽管它们已经成为法典化的法国法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见罗马法的影响和作用。

当然,罗马私法的发达归根结底是由于罗马社会商品经济较为发达。

同时,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发展与发达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浅谈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

浅谈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

浅谈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公元12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讲述罗马法复兴之路及其原因,以及其对西方法学发展的意义。

标签:罗马法复兴西欧法治一、罗马法的特性决定了复兴的必然性罗马法是指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的整个历史时期的全部法律。

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千多年的漫长的发展过程。

罗马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出于王政后期的早期奴隶时代,此时习惯法是罗马最早的市民法。

公元前509年,随着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罗马有一个城邦国家发展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强国,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阶级矛盾尖锐,法律也由不成文法发展成为成文法。

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不仅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还成为欧洲法学的渊源。

而到了共和国的后期,随着商业贸易的迅速发展,古老的市民法无法解决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尖锐矛盾,因此产生了万民法和市民法两大体系并存的局面。

而在罗马帝国前期,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学家的阐述和历代皇帝的敕令,罗马法的内容逐渐充实。

公元3世纪以后,强大的罗马帝国开始衰落,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进行了法典编汇工作,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律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个部分,完整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因而成为罗马法典编纂中最有成效和影响最为深远的。

罗马法是古代法律中保护私有制度,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其相对合理地安排了世俗的生活。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而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罗马法中这些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因素符合了中世纪欧洲各国的需要,所以在中世纪,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之后,罗马私法便逐渐复兴起来。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作者:张怡铭来源:《卷宗》2015年第08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时期所有法律的统称,罗马法凭借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先进的立法技术、严密的法律理念经历了鼎盛、衰落与复兴,却依然能够对跨越千年的后世、纵横洲际的不同国家产生深远影响,足以见其地位之重要。

然而,罗马法从一部帝国奴隶制的法律发展为近现代意义上的法系,就要从罗马法的复兴讲起。

下文首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的历史状况,接着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分析罗马法复兴的原因,最后提炼出罗马法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

古代罗马法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衰亡、蛮族国家的入侵进入到“黑暗时代”,并一直延续到42 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术汇纂》发现所引发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的复兴,究其原因并非像有的学者简单的认为是《查士丁尼学术汇纂》原稿的发现所引起的学习高潮,而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所共同奠定的一项法制史上的伟大运动。

中世纪,基督教控制了整个欧洲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领域。

文化专制、思想禁锢限制了欧洲社会的发展。

罗马法复兴运动是开始于11 世纪末,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并逐渐扩展到西欧各国的研究、学习和采用。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1 城市的兴起与市民阶层的出现欧洲在公元9世纪经济开始复苏,兴起了一批城市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新兴的市民阶层,它们都要求新的法律来调整不断扩大的商业贸易关系。

而在中世纪的各种法律中,无疑罗马法是最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的。

罗马法本身即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关系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它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涵盖了调整万民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而这种能够促进私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因素,在中世纪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获得较大发展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2 建立集权统一国家的需要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国王和市民都希望实行集中的王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他们把罗马法作为其反对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

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关系教案

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关系教案

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关系教案引言:罗马法和基督教都是西方文明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是欧洲法律的起源,基督教则深刻影响了欧洲的文化和社会习俗。

这两个领域在欧洲的历史进程中交织了起来,后者不断地影响、塑造和改变着前者,两者之间的互动也是相当的显著。

这篇文章试图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罗马法和基督教之间的关系:罗马法和对基督教的形成,基督教与罗马法的合并,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关系,以及基督教对罗马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与对基督教的形成1.罗马法和基督教的诞生背景罗马法和基督教的诞生时间几乎是同时的,二者都起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与罗马城市国家的制度、商业贸易以及城邦联盟、征服扩张、罗马法典和常规法无序混杂等因素不无关系。

基督教则是在罗马帝国版图之内创立的,在先知约翰的慷慨激扬的呼吁下,基督教很快就传遍了西方地中海地区。

在罗马帝国的领导下,基督教逐渐成为一种官方宗教。

2.罗马法对基督教的影响对於早期的基督徒来说,罗马法对他们的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这源于罗马法在西方权利和政治思维模式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罗马法为基督教提供了一种权利和法律模板,因此帮助基督教徒在不断变化的帝制政局和朝代更替中保持身份和财产的安全。

此外,罗马法的宪法及诉讼程序也帮助基督徒在需要为信仰而辩护的时候得到公平的审判。

罗马法对基督教的影响还表现在希腊哲学和罗马哲学对塑造基督教信仰的影响方面。

哲学是对基督教思想产生影响的不可忽略的元素,罗马哲学为基督教院校和神职人员的培训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基督教与罗马法的合并1.基督教的合法化直到公元313年,基督教仍被视为异端教派,人们往往将其视为一种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威胁。

然而,在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大帝颁布了米兰诏书,正式合法化了基督教。

此举代表着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支持和保护,也标志着基督教成为法律和政治领域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基督教也开始逐渐接受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

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基督教与罗马法的合并开始逐渐展开。

浅析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背景

浅析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背景

浅析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背景摘要:罗马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天赋,经过近一千年的时间,这种天赋得到充分发展,罗马民族获得丰富经验。

中世纪,蛮族人经过”民族大迁徙”纷纷建立国家,辉煌的罗马法沉睡在中世纪神学的基督教福音的梦境里,直到中世纪西欧商品经济发展,城市兴起等因素共同使得罗马法重新回到欧洲,其从内容到形式都被广泛地继承与适用,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大陆法系的形成,近代法治思想也由此开始萌发。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运动;西欧;中世纪罗马法并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称谓,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全部名称,包括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人奴隶制国家形成至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撰法典的所有的法律文献。

但是,随着西罗马帝国政权的灭亡,罗马法作为一门学科整体已经中断,处于停滞、衰退的状态。

到了12世纪,罗马法却奇迹般的”复兴”,并且逐步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本文要阐述的就是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复兴的几个历史因素。

一、中世纪西欧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进行调整从11世纪末期开始,西欧的商品经济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城市的兴起、国内外商品贸易和航海业的发展带来西欧经济繁荣的景象,基本上完成了由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从而在经济上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

以土地构成为主要财富转变成以动产流转为主的经济类型,法律内容以所有权为主转变成明确所有权和保障债权并重,但是当时作为社会主要法律制度的日尔曼法和教会法却无法满足这些相应的社会需求。

比如说,日尔曼法大量地保存着原始社会的因素,它只适用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落后的身份法。

表示着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其倡导的团体主义原则在强调契约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商品经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契约方面甚至没有债权的概念;而民事行为中繁琐、原始的形式主义色彩的法律程序是经济发展的桎梏。

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大都涉及宗教信仰。

最新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精品

最新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精品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

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摘要:教会法作为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同构成了欧洲封建时期的三大法律支柱。

它以《圣经》为主要法源,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的兴衰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

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又与各种世俗法相互渗透,并随着教会势力的日益壮大而不断的进行完善演化。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中世纪欧洲教会法西方法律制度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诉讼等也有规定。

主要研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教会法的研究,来探讨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教会法的起源和发展教会是一个以统一信仰为基础的团体,伴随基督教的产生而出现。

基督教最早产生于公元 1 世纪,以基督教公社的形式出现,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壮大,到公元 2 世纪已经逐渐融合成了强有力的组织,即教会。

为加强基督教对教徒宗教生活和人们世俗生活的控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所谓“以基督为主的神圣伙伴”关系,教会建立了一种严格的有组织的权力结构,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有约束性的规章,表现为教会法律,其内容包含宗教和法律两部分规则,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随着基督教教会成员的不断增多和范围的逐渐扩大,罗马国家对教会的态度从最初的敌视镇压转而承认扶植。

罗马法学家对法的理解

罗马法学家对法的理解*汪太贤摘要: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沉寂,使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激起了对古典法律及其观念的探索,为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罗马法;法治;正义;平等;权利在中世纪,尽管基督教教会利用自己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和精神上的控制权,把整个欧洲的思想文化禁锢在神学的牢笼中,但是基督教的独断并不能完全阻挡人们对罗马文明的怀念之情和对新的世俗生活的向往。

况且,头顶上天而脚踏大地的欧洲人不可能永远沉浸在基督教福音创造的梦境里。

他们要获得真正而安宁的生活,就必须走出基督教的精神束缚,去开创一片属于自己的自由而真实的天空。

在这种意念的驱使下,欧洲大地上已经宗教化和日尔曼化的法学领域,发生了一场在历史上并不显赫却意义深远的复古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

正是这次运动,不仅再现了淹没好几个世纪的罗马法的辉煌,而且也在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复兴着罗马人的法治观念,为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一正当粗陋的日尔曼习惯法和严厉、苛刻的教会法规统治着欧洲的时候,在11世纪末,随着罗马法的集成5国法大全6真本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规则、知识的需求,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讲授、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运动。

这场复兴罗马法的运动,发源于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出现的讲授和研究罗马法的热潮,然后迅速传遍整个欧洲。

它不仅受到了平民的支持,也受到国王们的支持。

因为对国王而言,一方面,结束封建诸侯割据、政治分裂的局面以建立统一的法律和帝国一直是他们的夙愿,而统一的罗马法正好可以表达他们的这种愿望。

正如美国学者赞恩所言:“学习罗马《法典》和《学说汇编》的热潮再度兴起的真正原因也许是因为罗马法中的部分章节可以用来帮助皇帝征战意大利。

也就是说,对于那种法律存在着一种需求。

这些精通罗马法的人们必须制定出凌驾一切地方法律之上的帝王法。

”1另一方面,对抗日益膨胀的教会权力,以世俗皇权为核心的罗马法是他们的一种无形而有力的武器。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罗马法是世界上最古老、最经验丰富的法律体系,被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本国立法、司法判断和司法操作的基础,其衍生出许多新的宪法、民事、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已广泛的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从古罗马时期到现代时期划分,细分成三个部分介绍,以期让大家更好的了解。

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法是以基督教及它严格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由拉丁文化发展而成的法律体系,以罗马帝国及它所有出自罗马帝国的殖民地和巩固国家里的法律作为基础。

古罗马法实行了九大法律体系,依次为:01法(最尊贵的规则)、12表(帝国规范)、格鲁特法(查理曼法)、条约法(由九大委员会赋予帝国的法律)、斯基特法(由城邦领土立法)、教会法(宗教立法)、马歇尔法(由国王及王室管理)、全体联合法(关于共同继承问题)和家族法(家族私法)。

中世纪
中世纪,到底是11世纪中期或12世纪,是古罗马法受到基督教影响,渐渐发展出新内容的时期,也是中古欧洲许多改革的发源地。

这一时期,基督教(及其他宗教的)理论文学的大量发展,对古罗马法的法理,尤其是宗教立法化程度和某些功能的保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这一时期的多教混淆以及国际关系的国家化和社会结构的多样化,也极大的影响了罗马法的发展。

近代及现代
在近代,罗马法经历了更多的变革,其范围也扩大到拥有自己法律体系的新兴社会。

以法国为代表的洲际司法体系被建立,科学法律方法开始被研究,促进了整个司法体系的改变,促使罗马法与时俱进。

在现代,罗马法广泛应用于欧洲及几乎所有地区,成为全球法律体系的基石。

它的发展不仅开创了全新的语境,也获得和形成了显著的发展,如欧洲多民劳动法、国际商法及国际人权法。

罗马时代的基督教及其影响

罗马时代的基督教及其影响2009-03-26 11:36首先要说明的,基督教之前的罗马宗教,绝非一成不变,也绝非完全来自本土,罗马众神基本上来自希腊众神,此外也有些来自近东的神灵,比如密特拉,这缘于两河流域的神灵,在波斯和罗马都有崇高的地位,在三世纪初,由于迦太基的塞维鲁登基做皇帝,一时间罗马的主神成了迦太基的巴尔(博得之门和暗黑破坏神的巴尔的原型),罗马人成了汉尼拔(巴尔的崇拜者),犹太教也仍旧存在着,但犹太教由于其民族主义性质,注定无法普及。

在基督教诞生初期,清苦的基督教徒,屡遭罗马的残酷迫害,他们的生活极为拮据,只能在一些简陋的甚至废弃建筑中,举行宗教仪式,那时的教会,确实几乎是美德的代表,人们互相援助,有几分共产主义的感觉,但也仅此而已,这情况也并未持久,基督教逐渐转向城市,由于其救济制度,永生平等等教义,受到了社会底层的欢迎,但为异教神庙制作雕像,工艺品的手工业者,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基督教禁止偶像崇拜,“手做的不是神),与基督徒有深厚矛盾,同时,基督教的很多教义,与罗马当时的情况相矛盾,因此罗马官方并不喜欢基督教,此外基督教尽管承认并尊重世俗统治者的权利(凯撒的物当归凯撒,上帝的物当归上帝)(一切权柄来自上帝……),但当世俗统治者与教义发生冲突的时候,基督徒必须要站在世俗统治者的对立面,此外基督教的服从是服从上帝,而非服从国家,当基督徒逐渐发展的时候,他对罗马确实造成了威胁,因此罗马皇帝长期以来坚持迫害基督徒。

但这迫害最终还是失败了,罗马公民权的普及,意味着罗马公民身份的贬值,他们作为公民的荣誉感和国家主义也大幅贬值,而基督教提供了代替方案,此外基督教巧妙地宣传手法,神秘主义,在宗教方面的融合性,以及禁止杀婴这一可以增加基督徒出生率的教义,也使其相比其他信仰更有竞争力,罗马帝国时代,普遍的对世俗社会的悲观主义,更是基督教悲观主义的良好土壤。

同时,罗马皇帝(尤其是戴克里先)的迫害,并非完全没有效果,基督教徒中最虔诚,最坚定,最勇敢的一部分,大多被迫害而死,剩下的大部分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懦弱的信徒,到君士坦丁时代,妥协不仅是罗马当局对基督教的妥协,也是基督教对罗马的妥协,教会迅速堕落了,能够腐蚀世俗社会的一切贪婪,同样能腐蚀教会,罗马对基督教的优待,导致大量追逐名利之人进入教会,大量涌来的财产让过去教会的朴实和节俭的原则被迅速抛到脑后,在这些新加入的信徒中,为了获得更高的地位,利用政治关系,社会关系,贿赂等手段,迅速把教会彻底腐蚀,很快的,就出现商人主教,政客主教了,世俗社会和教会的界限模糊了,教会中有道德的人士曾感叹,为教会兴起可叹息的理由,比之前遭受迫害可叹息的理由更多。

罗马帝国的文化与宗教

罗马帝国的文化与宗教罗马帝国是古代世界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文化和宗教对世界各地的影响深远。

在本文中,将探讨罗马帝国文化与宗教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和艺术的影响。

一、罗马帝国的文化1. 社会结构和价值观罗马帝国的社会结构分为贵族、平民和奴隶三个阶层,尊崇家庭和国家的价值观。

贵族拥有政治和军事权力,平民则在商业和农业中发展经济,而奴隶则为社会提供劳动力。

这种社会结构影响了罗马人对权力、财富和荣耀的追求。

2. 法律制度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著名的《罗马法典》成为欧洲法律的基础,其原则包括公平和个人权利保护。

罗马法律的推行促进了社会秩序和法制的发展。

3. 艺术与建筑罗马帝国在艺术与建筑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罗马人精通雕塑和壁画,他们的作品展示了对人体形态和面部表情的精确把握。

而罗马的建筑风格也非常独特,其中最著名的是科林斯柱式,它被广泛应用于公共建筑和神庙。

4. 文学与语言罗马帝国以其文学和语言的发展而闻名。

拉丁语成为帝国内外通用的语言,继续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文字。

在文学方面,著名的作品包括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和奥维德的《变形记》,这些作品与罗马神话和历史故事紧密相连。

二、罗马帝国的宗教1. 罗马神话与信仰罗马帝国的宗教体系建立在罗马神话基础上。

罗马人崇拜一系列神灵,包括宙斯、朱庇特、阿波罗等。

他们通过祭祀和礼仪来祈求神灵的庇佑和保护。

罗马人相信神灵对他们的个人生活和国家的命运有着重要影响。

2. 基督教的兴起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逐渐兴起并发展。

基督教信仰突破了传统的罗马宗教框架,它强调个人与神的关系,以及灵魂的拯救。

基督教的兴起对罗马帝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在后来成为主要宗教之一。

3. 基督教的影响基督教的传播和接受改变了罗马帝国的宗教风貌。

皇帝康斯坦丁一世在公元313年颁布了《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合法。

从此,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内得到广泛传播,并成为国教。

基督教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对整个罗马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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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督教在罗马法复兴中的作用柴松霞(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11世纪末、12世纪初在西欧大陆兴起的对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运动,这是罗马法复兴的标志。

广义的罗马法复兴还包括西欧大陆各国各地区将罗马法作为法律或吸收法律而适用的过程。

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复兴,包括很多因素。

其中,基督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当然,宗教因素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既发挥着正面的积极作用,也有反面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基督教;复兴中图分类号:D(9)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882(2008)03-0013-04收稿日期:2008-02-16作者简介:柴松霞(1979-),女,山东胶州人,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罗马有着悠久历史,灿烂文化。

它诞生了古代世界中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极为广泛与持久的罗马法。

德国有学者评论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1](P43)罗马法是自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作为“商品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对人类法律发展进程起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早期的罗马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的民族习惯传统和社会流行的各种惯例。

约公元前451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十二铜表法》,它在私有制度、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和刑法、诉讼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对贵族的滥用权利亦作了一定的限制。

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因而被视为欧洲法学的渊源。

从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学家的阐述、历代皇帝的敕令、元老院的决议等,罗马法的体系逐步完备,内容逐渐充实。

到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机构,整理和编纂罗马历代法规和法学,编成《法学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死后又增《新律》。

到12世纪,这4部法律汇编合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标志着罗马法进人了发达的阶段。

然而自《查士丁尼法典》之后,罗马法也曾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其巨大影响是在12-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再次显现出来。

其中,不能否认宗教的作用。

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

可见,宗教对当时西方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法律的影响是不可能消除的。

13世纪以前,虽然天主教会曾按照罗马法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以罗马法为蓝本的教会法只对其作了一些细小的修改或补编。

然而,罗马法却因是异教的产物,而长期受到教会的批评。

教会为此而拒绝开宗明义地认可罗马法作为社会基础的地位。

这几乎可以说是中世纪初罗马法被淹没的一个原因。

但自13世纪初开始,经院主义大师托马斯・阿奎那排除了这种批评,把罗马法纳入了上帝的意志之内,从此否定爱德华的观点。

罗马法迫使教会予以公开承认,而非出自教会的自觉。

一、基督教在罗马法复兴中的正面作用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大帝于313年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后,基督教从受迫害、受难者的宗教逐渐变成了统治者着意加以利用的宗教。

从此历朝统治者为达到利用基督教统治人民的目的,通过立法加强了对基督教的扶植和保护,不断扩大基督教的影响。

但是在查士丁尼以前,罗第22卷第3期2008年6月Vol.22NO.3Jun.2008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nxiDato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马法中有关基督教的条文仍然有限,只有查士丁尼才以其宗教立法对基督教在罗马法中的地位给予了决定性的影响。

《查士丁尼法典》的诞生,标志着基督教在罗马法体系中已占有了一个不可动摇的位置。

该法典开篇就是有关基督教教义、教会财产和教会特权等方面的教会法,并且教会法被摆在了首要位置,占据着第一编近四分之一的内容,而且该篇中的许多章节几乎完全充斥着因信仰原因而规定的刑罚和对权利能力的限制。

但体现最明显的还要数《新律》,在该部法律的168条法律条文中,涉及基督教的法律条文就有36条之多,占该部法律全部内容的五分之一多,涉及基督教教义、教会组织、教会财产、教会特权及僧侣与修道院的生活等各个方面,可见教会法的比例之高。

首先,在内容方面,《国法大全》赋予基督教大量特权。

基督教不仅享有物法方面的特权,还享有诉讼法方面的特权。

《国法大全》在继承、遗赠及债权等物法方面特别是在继承方面给予基督教种种特权,如《查士丁尼法典》规定:“无论是根据死因赠与或者非死因赠与,或者是根据死者的临终意愿而留给尊严的教会的财产,根据城市议会的慷慨行为,就这些赠与物免于征税。

以前那些法律定应征税的规则尽管对其他人仍有效力,但对教会和那些与教会相关的组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P138)《查士丁尼法典》还特别强调:“任何人都有权把其愿意留给教会的财产遗留给神圣尊严的教会。

他的意愿不应被宣布为无效,只要其临终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2](P135)基督教享有诉讼法方面的特权表现为基督教僧侣和一般的基督教徒享有诉讼的特权。

如依《国法大全》规定,基督教僧侣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他们首先在其自己的主教前受到起诉,然后再由世俗的民事法官审判。

《新律》规定:“所有的僧侣只在主教前被起诉。

”[3](P310)这样,主教可利用自己的司法权宽恕僧侣,使其免受法律的惩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主教的判决不能被国家审判机关撤销,也不准对其判决提出上诉。

[2](P139)这样,僧侣、教士更能受到主教的庇护。

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主教不能审理的案件,即使转到民事法官那里,僧侣、教士所享有的特权依然保持不变。

《新律》规定:“如果由于案件的性质或别的原因,主教不能审理该案件,因而必须转归由民事法官审理。

即便如此,僧侣所享有的特权依然保持不变,他们在民事法官前不因案件有争议而受到拘禁,他们也不忍受诉讼当事人通常所忍受的痛苦。

”[3](P310)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发挥,从而使罗马法在漫长的衰落期间不致完全湮没无闻。

“教会法学家们在《教会法大全》中逐字逐句地或间接地吸收了罗马法律家的许多解决方案,他们拯救了欧洲的文明,直到欧洲可以直接吸收罗马法的本来源头。

”[4]教会法在一定意义上也被作为罗马法的“继受的工具”。

[5](P353)罗马法本身就是教会法的渊源之一,在早期的神职人员中,又有许多罗马法学家,教会法中不少内容都源于罗马法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诸如在契约制度上,教会法沿用了罗马法中“平等合理”的原则,要求契约双方在收益和损失上的均衡,并在罗马法复兴时由注释法学家结合查士丁尼文本,发展出了一系列相当完整的概念和规则:在继承上,尤其是教会法中的遗嘱继承以罗马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为基础,并在罗马法中留给子女、孙子女或父母的“法定份额”基础上增加了妻子的份额,强化了对死者妻子的保护,并形成了一系列确定遗嘱的有效性、对遗嘱的进行解释和执行的体系;财产法上的恢复原状规则在罗马法典籍《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中己有论述,也成为教会法中的一项原则。

[6](P531)婚姻制度是当时罗马法受教会法影响最为深刻的法律部门之一,早期的基督教对婚姻持一贯的严肃态度,赋予婚姻神圣的意义,认为婚姻具有不可拆散性。

[7](P46)而罗马法本来是允许离婚的,且不需什么特别的理由和手续,只要丈夫口头对妻子说:“把你的东西带走吧”就可以了。

教会的管辖权被确认后,离婚变得困难了,这对于长期处于夫权统治下的古罗马妇女,实际上是提高了她们的家庭地位。

这在当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国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

[8](P23)公元331年,君士坦丁大帝还颁布了一项严格限制离婚的法令,离婚的理由被严格限制了,只能丈夫是“谋杀者、巫师或者盗墓者”或者妻子是“奸妇、女巫或者老钨”,不再是以前的任何理由都能离婚。

而且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从事巫术活动是对男女双方都可用的离婚指控,这也表明了这项法令受到了基督教的很大影响,因为巫术是基督教极为反对的行为,因此在世俗法中也成了极大的罪过。

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中的“社团法”在教会法中被保留并得到了发展。

在罗马法中,国家被视为一个社团,但它的权利义务是用行政手段,而不是在法院中予以调整的,也不受市民法的调整,另外市政府也是社团,具有拥有财产、订立契约、通过代理人履行法律行为等权利。

此外,查士丁尼还立法确认慈善机构基于特定目的有接受赠与和遗赠的法律能力,也是一种社团,这种社团概念正符合了基督教中把教会看作“成为一”的概念,教会法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适用于教会的社团法律制度,从而使罗马法中的社团制度得以保留和发展。

此外,教会法的诉讼制度也从罗马法中借鉴颇多,并发展出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多项诉讼原则,如自由心证和国家追诉等。

其次,在研究运用法律的途径方面,基督教对法律研究运用的原则和方法也对罗马法复兴产生了一定影响。

教会法中坚持“法律生长”原则[7](P55),即要求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要既被建立在权威的基础上,同时又要被自觉用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

这里的权威自然指的是基督教的经典一一《圣经》,其中的话语和规则被拿来加以解释和发展,成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

对待重现的罗马法,法学家们借鉴了这一原则,以法律原文为基础加以注释和发展。

查士丁尼的法律文本被发现以后,对它进行研究的学者认为它是永恒且普遍的,不仅适用过去,也适用于现在和将来,是像《圣经》一样永恒的真理,这与罗马法自身先进完善的性质自然分不开,但也离不开法学家们以注释等方法对它的解释和发展,使它适应当时时代的需要。

二、基督教在罗马法复兴中的反面促进作用4世纪以来,罗马帝国虽然确立了基督教的国教地位,基督教也从此成了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但是基督教并未一统天下。

在整个帝国存在许多被称为“异教”的不同宗教,如摩尼教和犹太教。

直到查士丁尼时期,帝国内的不同民族的居民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不信奉基督教,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和人烟稀少的乡村地区,信奉异教者尤多。

就是在帝国的中心地区———雅典,希腊古典文化仍然顽强地存在,而在基督教看来,希腊古典文化属异教的范围。

这种异教从数量上来说,虽不是很大,但是他们在有教养的阶层却有相当的影响。

[9](P113)政府对于异教的态度,在查士丁尼以前,还不是特别严厉,只要没有公开的反抗,人们照样还可信仰原来古老的宗教。

[10](P366-367)查士丁尼执政后,独奉基督教,对其他的宗教进行无情的打击和迫害。

可以说,整个查士丁尼时期,帝国政府从没有间断过对异教的迫害。

《查士丁尼法典》公开宣称:“异教徒应该永远受到镇压,以便任何人都不敢传授或学习受到亵渎的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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