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农业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

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
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宝库。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任务是研究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和它的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
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形成了国家和法律,揭开了奴隶制法制史的篇章。
近年发掘的河南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证实了夏代文化的存在,并且表明夏代生产力已经达到制造简单金属工具的水平,而规模相当宏伟的宫殿遗址,也显示出夏国家的发展程度。
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从《左传》所引《夏书》的片断,如“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以约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罚适用原则。
夏作为第一个阶级王朝,习惯法仍占重要地位。
继夏而起的商是奴隶制的大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
有关汤刑的内容和墨、劓、、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古文献中已有较多的记载,并得到了地下甲骨卜辞的证实。
商代的刑制以其完备著称于古代。
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导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强调要“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康诰》)。
直到战国,荀况在谈到刑法的发展沿革时,仍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充分肯定了商代刑制的历史地位。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高峰。
周时除文献所载《九刑》、《吕刑》外,周王颁发的誓、诰、命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周初在“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发;罪疑从赦;上下比罪以及罚赎等等。
当时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有所发展,铜器《矢人盘铭》、《鼎铭》和《攸从鼎铭》记载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租赁和债务关系等法律行为。
法制史-永佃制

第四章第三节永佃制主讲人:李夏怡一.什么是永佃制永佃制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出现的一种佃农有权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制度。
其中“佃”指耕种土地。
注意:1.永佃制不是一种土地制度,与均田制相区别。
永佃制虽然在民间广为认可,但是始终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民间习惯,并未上升到系统的法律制度。
2.永佃制使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与现代民法物权完整不可分割时相对立的。
二.永佃制的产生与演变唐初以前,许多人迫于苛捐杂税和繁重的徭役压力,投靠到地主豪强家中成为衣食客、浮客、隐户等,从此丧失了独立的户籍和国家法律的保护。
政策支持:上述现象在当时的唐朝出现了严重的赋税减少问题,国家为了保护赋税,允许“客户”在定居一定年限的条件下编入当地户籍。
经济支持:随着土地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逐渐可以自由买卖,租佃制经营代替了庄园经济,这样客户和佃户都需要缴税,政府依旧是支持的。
个人原因:同时,佃户在人格上得到极大满足,之前是虽然不要缴税,但是是作为奴隶存在,现在有了独立的人格,佃户的人身不需要依附地主豪强。
明中期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田面权和田底权分离,出现了一田二主。
明后期:出现了一田三主的现象,佃户已经“久佃成业”,三方主体各自变更并不会造成相对人权益的变化。
以上发展过程表明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土地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也越来越灵活。
知识拓展:衣食客:由官僚贵族、地主豪强荫蔽的依附人口,但数量是有限的,不能独立为户,注册在主人的户籍之上。
浮客:寄居在地主庄园的外地佃农,《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人》:“诏天下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不得留占属县编户。
”由此可以看出,浮客是不占本地编户的,所以户籍漂浮无所依存,既逃离的户籍所在地,又不能入本地户籍。
隐户:逃出了本地户籍无所寻找的人。
三.永佃制的性质永佃制是一种民间习惯,不是法律制度,也不是民间法。
但是在司法中却广泛被接受认可。
思考:为什么不是法律却为大家所接受?答:1.符合地主心态:地主多住在城镇,土地多在乡间,自己不愿耕种;存在田多人少的现象。
中国法制史简介

中国法制史简介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但本文将从封建社会时期开始介绍。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体系主要包括宗法法制和律令法制两种形式。
宗法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起始阶段,它是基于家族和宗族的统治方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宗法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宗法制度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法律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同时限制了婚姻和亲属关系。
尽管宗法法制有其优点和价值,但它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对社会阶级的固化,对个人权益的限制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融合,宗法法制在唐代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令法制为主的体系。
律令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主要通过官方颁布的律令来维护社会秩序。
律令法制建立了一个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通过统一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事务。
律令法制的重要特点是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
唐代的律令法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宋代建立了什么法制和司法制度,对中国法制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有律令制度和刑罚制度,司法制度逐渐健全,法官和律师的作用逐渐增强。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律令法制逐渐向现代法制发展的过程。
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显著阶段。
明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明代实行的成文法制于清代得到继承和发展,清代的法律制度相对稳定。
尽管明清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但它也体现了统治者对法治的重视。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现代法制奠定了基础。
近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进程。
近代中国封建社会开始发生剧变,传统的法律制度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制度,通过学习和借鉴,逐步建立了现代法律体系。
中国现代法制的奠基人是清末的戊戌变法者和近代的法学家。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资料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导论一、“中国法制史”1、法:“灋”:平之如水,触其不直2、制:制度、规则以及生活方式3、史: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吗?如何理解法制的中国历史?4、“中国”:何时出现的概念?从“中央之国”、“华夏”到“中国”,意味着什么?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方法1、历史-唯物主义→“语境论”→避免简单化的“历史局限性”的结论;2、实践史的视角(黄宗智)3、大历史-小人物(国家-社会)相结合的视角(黄仁宇)三、理解中国法制史的立场法律制度背后的“农业文明”比如:第一,比如对“天”的崇拜、对季节规律的尊重、对差等的正视(差序格局);第二,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等等。
四、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早期法制阶段(习惯法时代)→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2、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3、近现代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五、《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发展1、史料的不断发现;2、多学科的研究方法;3、不同知识背景的共同参与;4、研究力量的均衡分布(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第二讲夏商法律制度(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夏代一、中国法律起源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3、习惯法的产生→皋陶制法(“常刑”)→吕侯制“吕刑”(西周末年)提请注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礼法结合;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早熟的标志在于较早进入文明社会)3、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4、刑事法律规范发达而民事法规范相对落后;5、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具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提请注意:→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天秩有礼,天讨有罪”◇“侀”…→“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三、夏代法律的形式1、习惯法;2、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3、誓: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甘誓”)→有人将《甘誓》看成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案情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
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
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
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
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
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
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
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提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三讲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第四讲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讲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讲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第七讲中华法系第八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绪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与研究方法推荐书目法律史学家简介中国法制史资料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古代含义(1)法律、法令《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
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止奸邪。
”《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韩非子.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
”法制的现代含义有四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3)法制的16字方针法制-法治中国史法制中的“法制”是指广义的含义。
2、“史”时间通史断代史内容通史专史本课程涉及的断代史和专史3、研究对象近代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3年)现代上世纪50、60年代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张晋藩先生1980年的一篇文章“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中国法制史研究我国进入级阶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
9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扩展了研究范围归结起来可为三方面:制度思想文化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研究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研究方法特殊性变异性传统性三、中国法制史推荐书目近代1.《中国法制史》陈顾远2.《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4.《历代刑法考》沈家本5.《九朝律考》程树德6.《唐律疏议》、《大清律例》7.《唐明律合编》现代1.《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法制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5.《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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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封建农业法制的一点认识
纵观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从周穆王时的《吕刑》称法为“刑”到李惺《法经》称“法”,再到商软变法改法为“律”,逐步发展至秦朝形成较完整的封建社会法制体系。
秦以后的历朝历代都以此为基础制法定律,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丰富和发展。
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哪个朝代重视法制(很重要的方面是农业法制)建设,那个朝代的经济就繁荣发达;而每一个朝代在建立初期不但重视立法,还注重执法,在其衰落期,或是注重立法,疏于执法,或是既疏于立法,又疏于执法,造成经济和国力的衰退。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早在汉文帝三年,文帝就诏书天下:“夫农,天下之本也”。
由于农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历朝历代在立法时都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法律制度作为农业发展的规范和保障。
封建农业法制在农业发展中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封建社会初期《秦律》中制定《田律》、《厩苑律》、《仓律》等有关农业法律制度开始,每个封建王朝建立初期,莫不积极开展农业的立法工作,并以诏、谕、律、令、格、式等诸多法律形式颁布有关土地、农业生产经营、水利及其它有关
农业的法律制度。
一、封建社会的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是封建统治的社会、经济基础。
国家通过土地对农民实行统治。
土地问题是封建社会的主要问题,土地法律制度必然地成为封建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从贯穿封建社会的土地分封制、均田制、田税制到各朝代对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土地问题无不引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
在秦统一六国后,针对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混乱的状况,于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即令全国的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政府根据呈报的数额征收田租,标示着在战国以来封建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西汉自文帝起,土地兼并迅速,自耕农纷纷破产,佃农日益增多;哀帝时,大臣师丹、孔光、何武等建议实行限制私人占有田地和奴啤数量的政策,史称“限田限奴脾之议”,但未能实行。
隋朝继承并深化了北魏的均田制,规定“露田在受田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久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可以买卖”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唐建立政权初期,承袭了隋的土地制度,实行均田制,
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从五个方面对土地作了规定:第一,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第二,“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
”第三,“诸盗耕公私田者,一亩以下苔三十。
”严禁盗耕公私田;第四,“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
”;第五,“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苔五十。
”不准妄认公私田,即把他人的田当自己的田盗卖。
武则天及唐玄宗时,实行两税制,宣告均田制彻底瓦解,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大量的土地迅速集中到地主手中。
宋代实行方田均税制,颁布了《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按照土地高下、肥瘦分五等,重新均定田税。
二、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在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国家重视农业生产、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及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法律制度。
1.国家重视农业生产的法律制度
秦汉统治者一直认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尤其重视农业生产。
如在《秦律杂抄〃戍律》中规定:“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卒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
”意思是官吏不得在同一时期从一户中抽掉两个以上劳动力去服役,否则要赀二甲的惩罚;《司空律》中还规定:“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即使
以劳役抵偿赀赎罪债的人,也可以在播种、耕耘等农忙季节,各回家二十天,参加农业生产。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诏京畿诸县,膏泽沾民,宜令及时种艺,道路泥泞,输租者当埃晴霁,吏无得督责。
”淳化“四年二月,诏岭南诸县,令劝民种四种豆及黍、粟、大麦、荞麦,以备水旱。
官给种与之,仍免其税。
内乏种者,以官仓新贮黍、麦、豆贷与之。
”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
宋朝还建立农师制度,“太平兴国七年,诏诸路州民户有欲勤稼墙而乏子种与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男丁与牛力者,许众户推一谙会种植者,州县给帖补为农师,除二税外,并免诸杂差役。
”鼓励农业种植能手从事农业生产。
2.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法律制度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法律答问》中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藏(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摇三旬。
”即对偷采别人桑叶,计赃不足一钱的,罚服摇役三十天。
《秦律杂抄〃牛羊课》还规定,音夫对牛羊繁殖必然达到一定数量,否则罚盾。
《唐律〃杂律》规定:“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
”通过对农作物的保护,保护农业生产。
《唐律疏议》之《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答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徙一年、户主犯者,亦汁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答三十,
一分加一等”宋治平年间,王安石变法,提出《青苗法》,规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财给农村主户,待收获后加息二分还。
3.国家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法律制度
《秦律〃仓律》对种田技术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种稻、麻每亩用种子二又三分之二斗,谷、麦每亩近一斗等;西汉时期,大面积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代田法”。
东汉建武七年,“(杜诗)迁南阳太守。
……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见功多,百姓便之。
”
三、封建社会的水利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制定水利法律制度主要解决水灾、槽运和灌溉问题,其中与农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农田水利法律制度。
早在西汉时期,国家就制定了《水令》。
《水令》是西汉时的灌溉管理法规。
虽具体内容已散失,但从《汉书〃儿宽传》中可看出,在关中开六辅渠后,曾经“定水令,以广溉田”。
《水令》“专为六辅渠而定,用水有次序,以免人民之争端。
”《水令》起源于《均水约束》即《均水法》。
《召信臣传》记载:“迁南阳太平守,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读,起水门提阔凡数十处,以广灌溉,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
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于田畔,以防分争。
”这是我国最早的农田灌溉管理法。
唐代的封建法律体系中,除皇帝的诏谕外,律、令、格、
式是唐代的4种基本法律形式。
唐朝制定了比较集中的水法规,如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水部式》和水工程建设方面的《营缮令》。
其中(水部式》是由中央政府正式颁布的法律,是现存见于文字记载的最早一部水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典。
《水部式》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农田水利管理、水碾设置及用水量的规定、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奖惩,运河、船闸、桥梁的管理和维护等。
如《水部式》规定在干渠中“不得当渠造堰”,斗门“不得私造”;规定按用水部门的重要性规定用水次序,实行轮灌,延长用水时间,改善灌水技术等;还规定了兴修水利的出工,如“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工,同修渠堰。
以后各朝也都通过皇帝颁诏或其它法律形式规范水利管理。
元朝专门设立了水利管理机构,“元有天下,内设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水利、修理河堤为务”。
“明太祖初立国,设营田司专掌水利。
戊戌二月,遣元帅康茂才为都水营田使。
谕之日:比之兵乱,堤防颓纪,民废耕褥,故设营田司以修筑堤坝防,专掌水利……其分巡各处,务在蓄泄得宜,毋负付任之意”;清康熙三十九年兴修钱辅水利,兼谕推广水利之策。
古代除专门的水利法规外,有关水利的法律规定还散见于其它的法典条文中。
如《秦律》中的《田律》、《贞观律》中的《户婚律》、《明律》中的《户婚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