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
澳洋顺昌: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编号:2020-014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核销坏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现将本次核销坏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核销坏账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追收无果的应收账款22笔、预付账款1笔及贷款23笔金额共计22,571,958.42元予以核销。
核销后,公司财务与业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备查账,继续全力追讨。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2019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核销的应收账款均经过司法程序,对方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监事会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情况。
澳洋顺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 2010-03-3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顺昌”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从事担保业务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就澳洋顺昌上述对外担保相关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澳洋顺昌子公司从事担保业务的保荐意见1、经核查,经澳洋顺昌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授权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贷公司”)经营层开展担保业务,授权小贷公司2010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担保业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
同时规定,小贷公司必须在其日常经营中将严格执行相关决议,做好对外担保额度的控制,并在担保业务制度中对额度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确保不出现超额对外担保的情况。
担保面向的客户为信用较好、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法人(但不得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所有的担保客户必须要提供反担保。
小贷公司系澳洋顺昌于2009年3月执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成立的一家以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为主的公司。
经江苏省金融办核准,其经营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以及经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业务。
担保业务的开展可以有效地拓展小贷公司的服务链,提供客户更全面的业务支持,提高了小贷公司的竞争能力。
同时,担保费收入也可以提高小贷公司的盈利水平。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就该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五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写。
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在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全面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澳洋顺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6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编号:2011-016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3日以专人送达参会人员。
会议于2011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永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详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相关部分。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1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82,4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同时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分配63,84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5,369,895.16元,结转入下一年度。
同时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7股,共计转增127,680,000股。
《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澳洋顺昌案例分析12电商2班蔡斌斌1207103312电商2班黄英杰1207103612电商2班卢宁12071037一、公司简介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608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公司前身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昌正有限公司于2002年 9月30日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一一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 3月经商务部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活力的长三角地区,全国百强县(市)名列前十位的江苏张家港市,坐拥沿江和沿海两大经济带。
总资产约8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九万六千多平方米,年加工配送能力达钢板12万吨、铝合金板1万吨,已经成为长三角区域IT制造业金属材料配送规模最大的物流服务商。
“专业创造价值”的理念,公司致力于中国金属物流行业的开拓与发展,主要面向IT产品制造商提供金属材料的仓储、分拣.套裁.包装.配送等完整供应链服务。
建立了物流信息系统,通过ERP、条码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物流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跟踪管理。
已经通过IS0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QC080000: 2005 (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国际认证。
近年来抓住IT制造业在长三角区域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引入国际先进的金属材料物流经营理念,获得了快速发展。
公司凭借高效的管理和客户服务能力,在长三角区域IT金属物流业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也屡屡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肯定。
公司先后被评定为“海关诚信管理企业”.“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 ;2007年11月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AAA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
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带动整个金属物流行业及产品的技术提升,成为中国IT金属材料物流业的领跑者!二、业务板块(一)、金属物流主业Wdrehousiftg/SortsngProew$;nj/Paekagin^ Dittribvtioft金属物流配送业在发达国家是一个有较长历史和发展潜力的产业。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澳洋顺昌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全面检查了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对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如下:一、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和原则㈠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2、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建立涵盖、销售、采购、质量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与子公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风险防控体系,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4、不断调整与适应外部控制环境,改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㈡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以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各责任中心及各个岗位等,并对各项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控出现真空,任何个人或环节均不存在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公司的实现情况,要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
4、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经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处理好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㈠、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所有股东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能够确保全体股东充分,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的地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澳洋顺昌: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编号:2020-034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
经事后核查,发现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具体如下:一、在年报第五节“重要事项”之“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补充披露涉及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因部分子公司列入当地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对年报第五节“重要事项”之“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部分予以更正。
年报相应部分原为:3、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否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出现因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现更正为:3、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江苏天鹏电源有限公司(“天鹏电源”)从事锂电池业务,锂电池新工厂(塘市厂区)原先由母公司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江苏绿伟”)报批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为理清资产关系,江苏绿伟将相关资产以增资方式注入全资子公司天鹏电源,并在发改委进行了重新备案。
江苏绿伟已经成为纯控股公司,持有天鹏电源100%股权,没有相关生产性资产,不进行任何制造及项目建设。
锂电池制造业务全部由天鹏电源运营。
锂电池工厂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污泥回流反硝化+二沉池),废气治理设施(正极涂布废气+预热回收+冷冻冷凝+转轮吸附+喷淋吸收),污染防治设施均有专人管理和维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至今稳定运行,未出现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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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2009】34号)以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3、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的;
5、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
2、作出检讨;
3、通报批评;
4、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或降薪;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