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背景与意义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的管辖4.行政诉讼的程序5.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文将概述1998年版的行政诉讼法全文,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该法律。
二、行政诉讼法的背景与意义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途径。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程序、判决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效率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过程,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一般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
4.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证据、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行政诉讼法-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官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对是否合理一般不审查,除非是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见第54条(四)】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门特殊法律规范。
它是行政法与诉讼法的结合,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益,维护行政正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即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义务履行的纠纷。
2. 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诉讼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权力受制于行政机关。
3.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行政诉讼更注重诉讼的公益性。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基础1.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2.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立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有明确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起诉阶段:申请人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 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的合法性。
3.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调查相关事实。
4.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作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1. 临时行政裁决:司法机关可以对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作出临时行政裁决,以解决紧急情况下的行政争议。
2. 行政赔偿案件的特殊程序: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8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和程序1.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机关的责任等方面。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2.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阶段: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阶段,法院应当对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对诉讼费用进行收取。
(2)受理阶段:在立案之后,法院应当对行政诉讼进行受理,并向行政机关发出传票。
在此阶段,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诉讼材料,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3)调查阶段:在受理之后,法院应当对行政诉讼进行调查,包括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审查。
(4)开庭审理阶段:在调查结束后,法院应当组织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5)判决阶段: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应当对行政诉讼进行判决,并向当事人发出判决书。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组织管理、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等。
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必须依法行使,以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也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主题之一。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的概述2.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3.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4.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5.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和执行6.行政诉讼法的历史修订正文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于 1989 年 4 月 4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过两次修正,现行的是 2017 年 6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版本。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审判、执行等程序;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管辖、起诉期限、证据、审理、判决等具体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庭审、判决、上诉等环节。
对于判决生效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诉讼法的历史修订行政诉讼法自 1989 年制定以来,经历了两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于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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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考点主要涉及: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证据、判决、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
(立法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意思分解】
区别: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 1 条第 2 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快捷记忆】
刑诉授权调解仲,无力指导驳申重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快捷记忆】
(中级)确认专海关,各部省府(被诉)案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本条讲述的是一般地域管辖,一直是考试热点。
应注意者有: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议的案件,①未改变——原机关所在地;②改变——二选一即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 条所列举的3 类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快捷记忆】改变事据规影性,结果撤销部变更。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9 条的扩张解释:
1、《行诉解释》第9 条第1 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
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另外,注意了解第19 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 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比较复杂,骨灰级考生或法律专业加试考生要可详细看一下。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意思分解】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继受机关)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 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